社会法原论
2001-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董保华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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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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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男,1954年3月生,山东广饶人,1982年2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现任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社会法教研究主任,华东师范大学兼职教授。1993年曾受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论证和起草工作。
1987年开始从事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和研究
导论第一章 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从元法律结构到三元法律结构 第一节 公私法融合形成第三法域 第二节 私法的公法化——西方社会法的产生 第三节 公法的私法化——我国社会法的产生第二章 社会法规制对象(一)——从契约到身份 第一节 新型的身份关系 第二节 从“抽象人”到“具体人” 第三节 从“国家人”到“社会人”第三章 社会法的规制对象(二)——从契约到身份 第一节 劳动关系 第二节 消费关系 第三节 社会法规制的其他关系第四章 社会法的原则——从平等保护到倾斜立法 第一节 社会法原则的系统论 第二节 社会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社会不的调整原则第五章 社会法的客观法——从权利本位到义务重心 第一节 社会法权利义务观人基础 第二节 客观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客观法的存在形式第六章 社会法的第一种调整模式——从约定俦到法定优先、团体优位 第一节 社会法的多层调整模式 第二节 宏观层次——社会基准法 第三节 中观层次——社会团体与社会运动 第四节 事实契约关系的现实分析第七章 社会法的法律关系——从对称关系到不对称关系 第一节 不对称的社会法法律关系 第二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八章 社会法第二种调整模式及其法律关系——从权利政治到公益政治 第一节 社会保障与公益政治 第二节 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第九章 社会法的执行程序——从分别执法到综合执法 第一节 社会法的综合执法程序 第二节 宏观层次——行政监察程序 第三节 中观层次——社会协调第十章 社会法中的法律责任——从单项责任到综合责任 第一节 社会法的综合法律责任 第二节 社会法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社会法的责任主体 第四节 社会法的责任形式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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