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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东渐

王健 编 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

2001-8  

出版社:

政法大学  

作者:

王健 编  

页数:

548  

Tag标签:

无  

前言

任何国家欲图其本国法律的改进,都不可避免地要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法律。而学习的途径不外有两种,一是国人往学,一是外人来教。自从洋务运动开风气以来,中国以“模范列强”为挽救朝纲、收回法权与利权的惟一选择,务使中国法律通行于中外。因此,这两种方式同时并举,交替进行。就后者而论,以1949年为分界,前有英、美、德、法、日的法学专家,后则有前苏联的“红色”法学专家,相继来华,先后移植或传授了大陆法、英美法以及社会主义法,对中国法律由传统导人近现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参与了近现代中国法转变的实际过程,也因而成为法律历史活动主体中的一个部分。中国法不断地与外界发生联系,也就不断地在和外国人打交道。整个一部近代中国的法律史,其实就是一部中国法与外国法、中国政府与外国法学家之间冲突而又调适的历史。考诸历史,外国人(“夷人”)来华并受雇于中国政府者古已有之。马可·波罗(Marco Polo,1254~1324年)在元朝政府下曾供职多年。明清以降,更有任用欧洲传教士来华效事朝廷的实践。传教士以传播福音为最终目标,西学只是吸引国人皈依的手段。

内容概要

  《西法东渐》选录的作品一共48篇,其中有4篇是与主题密切相关的材料,把它们附在主文之后,对于理解主文的背景不无益处。除了当时已被翻译成中文发表者外,罗炳吉的《中国法律导论》和《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吗?》、博良的《美国商标、商标名称、版权和专利在中国》、宝道的《外法权的误解》以及庞德的《以中国法为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为五篇论文是首次翻译成中文的,而所有作品分别被编入中国法总论、宪政建设13法典编纂、治外法权、司法改革与法律教育这五个主题之下。

书籍目录

编者前言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代序)中国法总论局外旁观论(1865年)改善中国法律与政务之条陈(1876年)中国古世公法论略(1884年)中国法律导论(1930年)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吗?(1933年)改进中国法律的初步意见(1946年)附录:官方媒介欢迎庞德教授来华的社论与消息报道以中国法为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1946年)宪政建设宪法演说(1913年)共和宪法持久策(1913年)革命时统治权移转之本末(1913年)共和宪法上之条约权(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案之评议(1913年)论中国宪法(1946年)附录:舆论对于庞德论中国宪法意见的二篇批评文章法典编纂中国新刑律论(1908年)附录:赫善心与蒋楷关于中国法律改革之问答论《大清新刑律》重视礼教(1911年)论中国之改正刑律草案(1912年)中国刑法典之修正(1934年)附录:世界各地刑法关于身体刑之规定论犯人之断绝生殖能力(1932年)各国立法例遗弃罪之比较研究(1932年)各国商法法典之编纂史略(1911年)中国私法之修订(1922年)关于修订中国商法法典之报告(1925年)附录:对于中国破产法草案之意见(1935年)中国《法律适用条例》之评议(1930年)美国商标、商标名称、版权和专利在中国(1924年)中国制定少年法应请注意之事项(1948年)治外法权暹罗治外法权之撤废(1922年)关于治外法权的误解(1922年)中国的治外法权问题(1926年)外国在华法院及其法律适用(1927年)司法改革与法律教育华英谳案定章考(1892年)论预审之应由检察厅掌管(1913年)中国民刑诉讼之实际(1924年)中国诉讼法改良之意见(1933年)上诉期间停止执行问题(1935年)法律与法学家--法律与法学家在现代宪政政府中的地位(1946年)法院组织与法律秩序(1946年)法学思想与法律秩序(1946年)近代司法的问题(19417年)中国近世法律之迻译(1932年)中国的法律教育现状、问题与方向(1923年)创设中国法学中心刍议(1946年)关于中国法律教育问题的初步报告(1948年)附录一近代来华外国法律人名要录附录二资料来源与参考文献目录

章节摘录

三、政务方面(一)解释所称“政务方面”怨言在政务方面,怨言主要地是属于这一类,外国人不许自由地巡回旅行,或在内地居留,或开矿,或提倡铁路、电报和造币厂,或采用他们自己相信确能收到有利效果的一些机械等等。这些怨言可以归结成这一句话:中国政府拒绝接受外国人的劝告,或给外国人以自由行动之权--按照那些发怨言者的说法,可以归结成这一句话,简单说来,中国采取敌对的态度。在中国方面,相应的怨言也在发展着。正如各条约里有关商务的那些办法已经使全国的商业和金融陷于紊乱状态,所以各条约里有关政务的那些办法已经为政府及官员产生了些行政上的困难,而为地方士绅与百姓产生了局部体面;官员们看到凡是有外国人牵涉在内的事情,即使在中国本土之上,他们既不能行使一种中国的权利,也不能补救一种中国的冤屈,所以很久就知道他们在人民的眼睛里正在变为可笑之人;至于政府则不得不承认它放弃了些东西,却得不着什么东西可以反过来表现一下的;推论下去,这一切都归因于各条约里有关治外法权的条款。十分可能,就政治、诉讼,或商务而言,各条约虽备受责难,并不足怪;但是它们提供的任何把柄却在各方面被殷切地握持着,所以越是让它们继续存在得长久,认为是由它们所构成的那些冤屈就一定要日益被感觉到而被诉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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