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
2002-2
政法大学
刘茂林 编
275
340000
本书以简练的语言基体论述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精神文明建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结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家标志等内容。本教材是一本主要以介绍和研究中国宪法,特别是线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宪法学为教科书,它旨在帮助高等法律职业学校的学生和广大的政治学、宪法学初学者了解有关中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基本知识,并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特别是中国宪法学和学习、研究其他部门法学打下良好的基础。
刘茂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代表性著作有:《当代中国地方制度》、《宪法教程》。代表性论文有:《宪法学与宪法秩序》、《改革与中国宪法发展》。
导论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结构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实施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概述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的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述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选举制度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四节 特别行政民制度第六章 经济制度 第一节 经济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 第四节 我国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政策第七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 精神文明与宪法 第二节 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 第三节 法德并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第九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节 国家主席 第四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十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一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 第二节 居民委员会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第十一章 国家标志 第一节 国旗 第二节 国徽 第三节 国歌与首都
5.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主要表现在:①对成文宪法来说,由于一般规定了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规范一经确定,往往不易变动;②对于不成文宪法来说,以宪法习惯、惯例存在的大量宪法规范,是在长期政治发展中形成的,除了有大的历史变革,宪法主体一般不会破坏惯例。宪法规范的稳定性根源于宪法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宪法规范的纲领性也有助于加强这种稳定性。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或称宪法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不同发展时期的宪法、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同内容的宪法所确认和体现的宪法原则是不相同的。一部宪法基本原则的多少,取决于该宪法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分类。我国现行宪法将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致分为四类,即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制关系。与此相适应,现行宪法也有四项基本原则,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和宪法至上原则。(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根本法依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在调整国家同人民这一政治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它的思想基础是主权在民的学说。因此,在有些宪法学术论著中,这一原则往往被直接表述为“主权在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或主权在民原则,是近、现代宪法普遍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不同的只是在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上存在差异以及这一原则的实现途径(即在调整国家同人民关系时所运用的方式)不同而已。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为波丹首创。波丹认为,主权是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其具有三个特点,即主权具有最高性、永久性和不受法律限制性。启蒙思想家卢梭抛弃了波丹主权观念中的王权因素,创立了主权在民的学说。卢梭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认为人民的公意在国家中表现为最高权力,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主权属于人民。卢梭认为,人民主权的基本特色在于主权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卢梭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了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他反对代议制而主张直接民主,反对分权制而认为人们所能拥有的最好的体制莫过于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尽管西方国家宪法没有完全采用卢梭主权在民的学说,但不能否认卢梭主权在民的学说是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法的思想基础之一。
《中国宪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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