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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理与技术

胡玉鸿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2-5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胡玉鸿 主编  

页数:

437  

字数:

530000  

内容概要

进入21世纪,我国法律职业岗位的设置日趋科学合理,经改革、改制建立起来的法学学科教育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并存并举、协调发展的法学教育体系已逐步完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全国已形成一定规模。为加强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指导,进一步推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顺利发展,司法部组织部分专家、学者编写了这套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供各有关院校使用。 本套教材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应有别于学科教育,应具有更加鲜明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岗位针对性,应更加注重知识的有效传播"的要求,在编写过程中以实用性和指导性为原则,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育,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前提下,重组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突出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并力求切实起到帮助学生灵活运用知识、提高完成本职工作能力的作用,力求使其成为造就面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践部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备读物。

作者简介

胡玉鸿,1964年生,教授,法学博士,现任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东吴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兼任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方法理学,法学方法论及行政诉讼法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发表论文40余篇,出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理论法学及其功能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体系 第二节 理论法学的形态及其使命 第三节 法律技术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第四节(法律原理与技术)的内容编排 第二章 法律分析方法 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释义 第二节 法律分析的基本方法 第三节 法律分析的具体方法 第三章 法律分析的逻辑起点 第一节 人是法律分析的逻辑起点 第二节 作为法律基点的个人 第三节 个人角色在法律中的分解第二编 本体论 第四章 法律概述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的功能 第三节 法律的价值 第五章 法律形式 第一节 法律渊源 第二节 法律分类 第三节 法律生成 第四节 法律位阶 第六章 法律结构 第一节 法律的微观构成 第二节 法律的宏观结构 第三节 法系及其比较意义 第四节 区域法和世界法 第七章 法律内容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权力与职责 第三节 责任与制裁 第八章 法律效力 第一节 法律效力的界定 第二节 法律的形式效力 第三节 法律的实质效力 第九章 法律实践 第一节 法律能力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关系 第四节 法律争议 第十章 法律发展 第一节 法律起源 第二节 法律历史 第三节 法治国家及其构造第三编 运行论 第十一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律职业及其发展 第二节 法律职业机构 第三节 法律职业人员 第四节 法律职业素养 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法律裁决 第十六章 法律监督第四编 技术论 第十七章 法律渊识别技术 第十八章 判例识别技术 第十九章 法律注释技术 第二十章 法律解释技术 第二十一章 利益衡量技术 第二十二章 法律推理技术 第二十三章 法律漏洞补救技术 第二十四章 法律说理技术

章节摘录

陈兴良先生则认为,法学是一种知识形态,无论是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都包含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三个层次。按照这种理解,任何部门法学也都相应地具有这三个层次,例如刑法学就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我们认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区分,并不足以反映法学的知识状态。例如法律史学,需要学者对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进行客观的归类、描述,从而达到“鉴古知今”、启迪后人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史学既不能属于理论法学,当然也不是应用法学。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还有一个经验法学的层次。因而,法学可以大致地区分为理论法学、经验法学与应用法学三个部分。1.理论法学,是专门研究法学的基础原理、基本知识与基本方法的学科。这一部类又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法学学、法哲学、法理学。相关内容将在后面予以叙述。2.经验法学,是专门研究人类法律活动的经验的科学。从内容上说,大致可以包括三个层面:①法律史学,研究历史的法律经验,又可分为中外法律制度史、中外法律思想史两类;②法社会学,研究现实的法律经验,力求通过法律实效的分析,研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作;③比较法学,研究法系的法律经验。简单地说,比较法学是立足于法律文化基础之上,对不同法圈的法律经验予以比较分析,从而为人类法律的完整与趋同提供经验基础。3.应用法学,也称部门法学,是专门研究现实中调控社会生活的部门法律的基本原理、知识的应用型学科,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主要门类。还必须注意的是,即使就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两分法而言,也应当注意其所依据的并不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次序和认识层次。认识论的顺序本身就预设了由具体到抽象的理论路径,但是,按照原来人们的理解,似乎理论法学属乎抽象的层次,而部门法学则属于具体的层次,由此推断,部门法学的理论成分较低甚至可以不需要自己特有的理论,这显然不符合部门法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实际上,这种划分主要是根据学科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来进行的。英国学者沃克将法律科学分为理论法律科学和应用法律科学两个部分。理论法律科学(也称纯法律科学)“致力于对有关材料的调查研究,以及对调查取得的知识进行吸收和加工”,属于法律学者和法学家的领域;应用法律科学“主要涉及对实际问题的原则和规则的确认,这些原则和规则的运用及其结果”,属于立法者、法官和法律实践者的领域。应当说,这较好地说明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差异。当然,沃氏所言的“理论法学”,立足于英美法系的经验主义哲学传统,因而实际上包括了经验法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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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理与技术(第2版)》: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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