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社会主义
2003-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日)冈村司
263
本书系中岛玉吉和河上肇二人将冈村先生生前发表的文章集结而成。中文版由刘仁航、张铭慈二人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翻译,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共三章,第一章 “所有权”,第二章“劳动契约”,第三章“家族制度”。本书虽然是一些分的文章的集结,但该书的主题还是相当一贯的,即在社会主义思潮的背景下探讨传统民法所发生的一些变化。 民法者,保护私人之权利,以维持社会之秩序者也。社会主义者,研究祛除社会不平等现象,以谋所以改善社会者也。其方法虽异,其目的则一。故研讨社会主义者,不可不顾及民法,以为改善社会之工具。而草拟民法者,有数大问题焉:一曰所有权问题。一曰劳动问题。一曰家族问题。凡此数者,胥与改善社会,有莫大之关系。如无切实解决方法,则社会之永久安宁,终难实现!本书于上述各问题,均有深切之见解。用赘数语,以弁其端。
冈村司是日本明至大正时期对社会主义表示理解的极为少见的民法学者之一。1866年12月14日出生于日本茨城县,1892年7月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讲师,1899年任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副教授,同年8月31日赴德国、法国留学,研习民法。1902年9月回国,升任京都帝国大学教授,担任民法讲座主讲。1911年6月4日,应邀去岐阜县教育会信息作题为《亲族与家庭》的演讲,因在演讲中对政府当局言辞过激,受到文部大臣的警告处分。1914年3月辞掉教师职务去做律师。1923年3月23日去世。
绪言第一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之观念 第二节 所有权之变迁 第三节 所有权之原理 第四节 所有权与社会主义 第五节 结沦第二章 劳动契约 第一节 总沦 第二节 劳动契约之成立 第一款 能力 第二款 工厂规则 第三款 团体契约第三章 家族制度 第一节 家族制度之变迁 第二节 亲族之将来 第三节 女子之地位 第四节 户主制之存废 第五节 日本民法上之户主制度 第六节 长子继承起源
又所有权之作用,常分为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三种。其实不止此。所有权被人侵夺时,则有回复权,遇人干涉时则有排斥权,皆其作用也。文德夏地谓“所有权为浑圆纯一之权利,非此等权利之集合体。”诚然。处分权固包含事实上法律上之处分权,而说者日,法文上所谓处分物者,但指事实上之处分,而非含法律上处分之意也。以为法律上之处分为权利处分之谓,非处分物之谓,法律上之处分,即转让权利或供担保,乃一切财产权所共通,无须特别申明于所有权。而事实上之处分,即物之毁灭消耗,乃所有权之特色,必须表出。法文上不日处分权利而日处分物,显系指事实上之处分。或驳之日:所有权转让时,物主将其意思加于物上,脱离自己支配而移归他人领有,离物则不能想像所有权。物之转让,即所有权之转让也。故物之处分,当然包含法律上之处分。余于此稍研究权利转让之义。盖权利云者,是为某事之原因之观念也。由物理学言之,原因者,运动力也。权利可谓为得为某事之力也。吾人夙信法律乃道理之学,而非力之学。故极排斥力之观念,一般学者,多谓权利即力,而不解说力之为何。若云暴力威力腕力,则全与余意相左,若以力为行为之原因,则尚可承认。权利,为得为某事之力,即是此意,所以借用力字者,冀读者易解耳。故有某种权利云者,即谓有引起某种行为之原动力之观念也。所有权云者,即于某物上有能自由行动之力之观念也。即权利者,行为之原因或原动力之观念也。故余之权利观念决非可向他人移转,所谓转让权利,乃因转让行为而使余之权利观念消灭他人之权利观念发生云尔。表面上虽似余之权利移转于他人,而实则余之权利观念,决不得移转也。今姑指让者受者间之心理状态为权利移转。故债权转让云者,承受某种给付之力,移转于他人之谓。所有权转让云者,支配某物之力,移转于他人之谓。而其结果则所有权之目的物,离转让者之支配而归承让者之支配。权利之转让单由当事人意思之表示而完全成立,而其结果或为物之交割,或否焉。要之权利之转让,乃行为原因之观念移转。就所有权之转让言之,乃将支配物之意思,移转于他人,并非以支配物之意,加于物上也。故离物而想像所有权之移转,亦决非甚难。 ……
这本书十分不错,民法学人必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