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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卷)

王泽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9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泽鉴  

页数:

625  

字数:

395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整理编纂拙著,以全集的方式出版,俾便于使用参考,易于保存,谨对出版社各位同仁的协助和辛劳,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本全集前八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完成于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二年,乃笔者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研究的心得。此段期间是台湾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作者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这八册著作在某种程度反映了民法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填补漏洞,创设新制度而成长的过程,记录着民法的理论发展史。“民法思维与实例研究”,旨在建立民法上请示权基础的理论架构,具实用法学方法论的意义。请示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已广为法学界及实务所采用,有助于更有系统、有步骤地学习民法,应可增进论证的严谨、透明,更客观的检验法律解释适用的合理性。“民法概要”刊行于二00二年,主要是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本书简明扼要地说明民法的价值理念,介绍民法的重要制度,并提供若干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完整地了解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培养法律思维及论证的能力。“民法总则”、“债法总论”与“民法物权”诸书则在论述民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民法全集的内容和体裁虽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结合理论与实务,采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以实例突显问题争点,运用比较法探究各种规范模式,作为解释适用的参考。多年从事民法学的研究,使我更深刻的体认,民法系以人为本位,根基于自由平等的理论,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三十年的写作生涯是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承蒙师长、同事、同学以及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衷心铭感。最要感谢的是家人的爱心和宽容,尤其是得蒙神的保佑和恩典,使我能在平安喜乐中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工作。

内容概要

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实例研究系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件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此所涉及的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具有法学方法的意义。拙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系以台湾地区“民法”为论述对象,其主要参考价值应在于方法论上的运用。又本书所设例题系针对台湾地区“民法”的重要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读者若能思考祖国大陆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而从事比较研究,探讨各种规范模式、解决途径及论证方法,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

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书籍目录

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三人与有过失缔约上之过失事实上之契约关系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权利失效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摔跤游戏之违法性商品制造人责任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给付不能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

章节摘录

第一,动产担保交易法所规定之附条件买卖,其买卖契约系完全成立,而以保留所有权为其约款,其本身并不附条件,附条件者,系物权行为,即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占有标的物,但在价金一部或全部清偿或完成其他特定条件前,仍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故其所附之条件为停止条件。第二,在附条件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之移转附停止条件,其成就系于买受人之支付价金或完成其他特定条件,买受人并先占有标的物,其地位受法律之保护,具有财产价值,实有使其成为法律交易客体之必要,故特赋予权利性质,称之为期待权。此种期待权因系以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为目的,故又属物权期待权,精确言之,更可称为所有权之期待权。此种买受人之期待权就其发生言,因买卖契约而成立,并与买卖契约同其法律上之命运;就其目的言,旨在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故买受人之期待权可谓系取得所有权之前阶段,因条件成就变为所有权,在现行法之体系上,横跨债权与物权二个领域,兼具债权与物权二种因素之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在法律交易上应特别斟酌此种特殊权利之特色及功能,解决其所涉及之各项问题,务期能符合当事人间之利益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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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卷)》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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