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四卷)
2003-9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泽鉴
388
245000
无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整理编纂拙著,以全集的方式出版,俾便于使用参考,易于保存,谨对出版社各位同仁的协助和辛劳,表示最诚挚的谢意。本全集前八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完成于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九二年,乃笔者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研究的心得。此段期间是台湾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作者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这八册著作在某种程度反映了民法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所面临的问题,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填补漏洞,创设新制度而成长的过程,记录着民法的理论发展史。“民法思维与实例研究”,旨在建立民法上请示权基础的理论架构,具实用法学方法论的意义。请示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已广为法学界及实务所采用,有助于更有系统、有步骤地学习民法,应可增进论证的严谨、透明,更客观的检验法律解释适用的合理性。“民法概要”刊行于二00二年,主要是为学习民法者提供基本教材,兼作初学入门及综合复习之用。本书简明扼要地说明民法的价值理念,介绍民法的重要制度,并提供若干统计资料,使读者能较完整地了解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培养法律思维及论证的能力。“民法总则”、“债法总论”与“民法物权”诸书则在论述民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民法全集的内容和体裁虽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结合理论与实务,采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以实例突显问题争点,运用比较法探究各种规范模式,作为解释适用的参考。多年从事民法学的研究,使我更深刻的体认,民法系以人为本位,根基于自由平等的理论,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三十年的写作生涯是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承蒙师长、同事、同学以及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衷心铭感。最要感谢的是家人的爱心和宽容,尤其是得蒙神的保佑和恩典,使我能在平安喜乐中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工作。
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实例研究系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件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此所涉及的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具有法学方法的意义。拙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系以台湾地区“民法”为论述对象,其主要参考价值应在于方法论上的运用。又本书所设例题系针对台湾地区“民法”的重要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读者若能思考祖国大陆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而从事比较研究,探讨各种规范模式、解决途径及论证方法,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法学上之发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一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二重买卖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添附与不当得利对未出生者之保护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税捐、工资与抵押权
五、结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第三人,可分为二类,即一般第三人及法定扶养义务人。前者,支出医药费用之人得依无因管理之规定向被害人请求返还其所支出之费用,而被害人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间之利益,获得圆满之解决。后者,支出医药费之人,系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无从依无因管理之规定,向被害人请求返还其所支出之费用。于此情形,实务上及学者之见解,有认为应适用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之规定,由支出医药费之法定扶养义务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以简化法律关系及避免于特定亲属间发生法律上之求偿关系。此项观点,固亦有据,其致力于寻求实体法上依据之努力,自值重视。惟诚如前述,在“现行法”上既然欠缺一个可供法定扶养义务人直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或返还)其所支出医药费之法律规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为平衡当事人间之利益,应认为扶养权利人(被害人),依其与法定扶养义务人间之关系,负有让与其对加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义务。此类案例,具有特殊性,非立法者所能预见,与其勉强辗转曲折解释适用现行法之各项制度, ‘‘削足适履”,不如坦然承认“法律”有时而穷,须借助‘‘法理”解决之,此实为第一条之所由设也。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4卷)》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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