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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江伟 编 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1  

出版社:

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江伟 编  

页数:

562  

字数:

650000  

内容概要

在盛夏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会议大厅,一次高规格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在全体与会者热烈的掌声中徐徐落下帷幕。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学界一流学者的知识和智慧,连同精心策划和筹备这次会议的项目组四年的心血和汗水,一起汇集成了这本论文集。  这次国际研讨会是于2002年8月8日至lO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来自国际顶尖级的民事诉讼法学专家应邀出席了会议, 他们是美国东北大学史蒂芬。苏本教授(Prof.Stephen ubrin)和伍绮剑教授(Prof.Margaret Y.K.Woo),来自德国雷根斯堡大学的皮特。高特沃德教授(Prof.Peter Gottwald)和蒂宾根大学的博克哈德.汉斯教授(Prof.Burkhard Hess),来自日本东京经济大学的谷口安平教授和中央大学的小岛武司教授,来自英国剑桥大学的尼尔.安德鲁斯教授(Prof.Neil Andrews)。另外还有来自韩国延世大学的孙汉琦教授,和来自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系统的60多位代表聚集一堂。他们在紧张的三天会议中提交的论文经会后修订后全部收入本书。会议期间的评议和讨论经录音整理后也编入本书,成为本书重要而精彩的组成部分。  随后的项目将比较民事诉讼法会议的范围由美、德、中三国扩大到美、德、法、曰、英、中六个国家。会议的议题也需要重新确定。经过与前期项目的三位外国教授共同商讨,并经课题组最后确定,我们选择了在中国需要迫切研究的六个专题,即,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与模式、证据制度、简易程序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审级制度与再审程序、陪审制与审前准备程序、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这些主题由各由一至两位中国学者做主题报告, 由一名中国学者和一名外国学者进行评议,最后由与会者展开讨论。会议日程和本书的体例基本上都是按照这六大专题进行排列组合的。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单元 关于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及模式的研究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现实及课题——对3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与思考/王亚新 会议讨论(2002年8月8日上午) 第二单元 证据问题研究 程序模式与证据制度的关系论纲——以两大法系的观察与比较为中心/汤维建 英美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与我国证明责任概念/叶自强 证人制度研究/毕玉谦 证据能力比较研究/肖建国  会议讨论(2002年8月8日下午)第三单元 简易程序、法院调解及ADR研究 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章武生 杨严炎 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李浩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愉 会议讨论(2002年8月9日上午)第四单元 审级制度和再审问题研究 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傅郁林 中美德民事执行制度比较研究/刘敏 会议讨论(2002年8月9日下午)第五单元 陪审制度及审前准备程序研究 对中美民事陪审制度的比较与思考/蔡彦敏 中国、美国、德国民事审前程序比较研究/齐树洁李辉东 中国和加拿大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张艳 会议讨论(2002年8月10日上午) 第六单元 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研究/杨立新   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徐卉 中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百年进程中的法族意识——兼谈法族意识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的意义/陈 刚 会议讨论(2002年8月10日下午)  第七单元 附录 韩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及民事诉讼法/孙汉琦  从中外比较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胡亚球 诉讼请求的比较分析/赵秀举 法官制度比较研究/牟逍媛 程序自由主义及其局限——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徐昕 民事判决对象的比较分析/罗筱琦 民事撤诉制度比较研究/廖永安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熊跃敏 总结发言(闭幕式)

章节摘录

书摘 书 摘各种手段和措施也非常重视。这些方法和措施包括:其一,对方当事人对证据资料的及时异议权和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其二,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对发现客观真实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威格摩尔对此曾经做出过高度评价:交叉询问是曾经发明出的对发现真实最为有力的动力机器。其三,如果证人因为突然出现在法庭上而使对方当事人毫无准备,以致使之无法有效地开展交叉询问,那么,所进行的直接询问则要从法庭记录中删除,甚至,如果作出了裁决,还要被宣布为无效审判。其四,对证人进行弹劾,是英美法庭上的一个常规性辩论内容。这个方面的法庭辩论是异常激烈的。其五,对传闻证据的排斥。证人与当事人的联系越是紧密,派生证据的可靠性就越成问题。立法上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有两个:一是防止陪审团对其证明力作出过高地估计;二是出于检测证人可靠性的需要。后者是更重要的理由。为了检验证人的可靠性和诚实性,有必要使目击证人到庭。如果非原始证人到庭,则不可能对证人可靠性进行检验。这一点也说明了,在非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传闻证据规则依然在发挥作用。传闻证据规则直接决定着英美证据法的范围宽窄。 在大陆法国家, 由于法院对事实认定过程的极深的司法介入,其对抗性程度有所缓和。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证据资料一般不会遭到单方面的扭曲。将证据方法交付检验的必要性不是太强。与英美相比,大陆法国家对证据方法的检测有以下特点:其一,一般不会提出对证人可靠性的异议。即使偶尔提出这种异议,一般也仅仅局限于证人对事实的描述本身是否具有可靠性的异议,而不会涉及证人的品格问题。也就是说,大陆法国家对证人证词提出异议,而不是对证人本身提出异议。其二,证人作证的方式是连续性的、不间断地、夹叙夹议型的。而不是一问一答式的。证词的描述一般是相对温和型的,没有各种各样的问题穿插其间。有时甚至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法官对证词的可靠性进行查验证实。其三,对所提供证据不当面提出异议。对证据可以进行争论,争论的方式是赋予其机会提供反驳的证据,以抵消其举证的效果,而不是要求他们在举证之时必须在场。只有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具有对质权是一个例外。其四,传闻证据不像英美那样受到排斥。因为,原始证人一般不被认为是传闻证据反对者的“庭外敌人”。 (三)对抗制下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一个普适性概念,各国证据法中都涉及对它的规定。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也视之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理论范畴。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它,可知其概念内涵在职权制和对抗制中的含义并不一致。首先看提供证据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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