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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理论研究

徐涤宇 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

2005-5  

出版社:

政法大学  

作者:

徐涤宇  

页数:

35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合同(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的问题,在近现代各国法律上一直通过意志决定论获得说明。但意志决定论的解释力在当代已遭遇重大挑战。《私法文库4·原因理论研究:关于合同(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的一种说明模式》认为,对合同(法律行为)效力之根源及其正当性问题,应采取一种法律文化解释的路径。基于此种进路,《私法文库4·原因理论研究:关于合同(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的一种说明模式》首先在第一章提出问题和限定研究范围,并以此为基础选定了方法论上的基本立场以及具体的研究方法。  《私法文库4·原因理论研究:关于合同(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的一种说明模式》第二章首先以历史实证的态度回溯罗马合同法。该部分主要论述罗马法上合同的概念、合同与简约的关系、形式主义和类型法定主义对合同制度的制约,并在此基础上批判了梅因关于罗马法上契约效力根源之历史浪漫主义的政治解释理论,从而以一种实证的态度,论证了罗马法上契约效力的真正根源。接着,该章分析了中世纪注释和评注法学家如何通过原因理论重构合同的概念,使合同制度摆脱形式主义与类型法定主义的束缚,并如何以经院哲学的理论结合原因理论解释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但是,由于经院法学家只是赋予原因理论一种理论上的重要性,即主张契约的效力根源在于慷慨和交换正义之德性的践行,并且,由于近代理性法学之精神气质的转向,所以导致了古典原因理论在近代法上的式微。

作者简介

  徐涤宇,1970年7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1992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1997年至1998年,1998年至1999年,分别在哥伦比亚开放大学、阿根廷萨尔塔法官学院、阿根廷萨尔塔国立大学、莫龙大学、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以访问学者身份研习拉美民法典。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典研究所副所长、民商法系副主任。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问题、路径和方法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一、作为合同(或法律行为)效力正当性之说明模式的“意志决定论二、意志说或合意主义的理论对古代合同法具有解释力吗?三、意志决定论之解释力在现代的失效?第二节 研究范围的限定和路径的确定一、研究范围的限定二、研究路径的确定:一种法律文化解释的路径第三节 关于研究方法一、解释学之争和本书关于方法论的基本立场二、各种具体研究方法的说明第二章 契约效力的古典说明模式:从罗马法到中世纪第一节 罗马法上契约的概念及其效力之说明模式一、罗马法上契约概念的历史发展二、历史语境中的几点解释三、罗马法上合同效力的根源第二节 中世纪原因理论的发轫及其最终确立一、中世纪法学家对罗马法文本的解读和原因学说的初构二、亚里士多德的原因理论和中世纪原因概念体系的构架三、原因理论之伦理意义的建立四、小结:原因理论在中世纪的性质第三节 近代法学精神的转向和古典原因理论的式微一、近代自然法学的基本精神及其导向二、古典原因理论的衰落三、19世纪的意志论对古典原因理论之价值的间接否定第三章 原因理论的现代发展:法国模式第一节 近代法国法系原因理论的形成一、合同概念的发展与合意主义二、法国传统原因理论的形成第二节 现代原因理论的修正一、反原因论者的挑战二、现代理论对原因概念的修正三、现代原因学说对反原因论的反批评第三节 现代原因理论的具体适用一、原因的缺乏二、虚假的原因……第四章 原因理论在德国法系:另一种解释模式第五章 萱构原因理论的伦理价值及其意义脉络附录一 主要参考文献附录二 内容索引博士论文后记

章节摘录

  其实,本书到目前为止的研究也已表明,原因理论的兴衰和历史上各种道德哲学的精神气质密切相关。有鉴于此,我认为,探究原因理论在价值层面的意义,本身就意味着追溯和挖掘其道德的或宗教的起源及含义,并以某种预设的道德标准来重建其解释的有效性。  一、契约伦理探求之路:原因理论的兴衰和近代唯意志论的崛起  必须明确的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何在,在历史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说明模式。本书到目前为止的研究表明,在古罗马,对契约效力之正当性的说明主要乞援于神明,而神意体现在形式之中;自古典时期之后,虽然契约的领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已开始扩充,但从道德的角度求证契约效力之正当性的工作尚未开始。罗马法的契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原始民族形式主义的浓厚宗教神秘色彩。在这里,我们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罗马人曾经是希腊人虔诚的学生,但其法律却以本土宗教和实践精神为支撑,古希腊道德哲学对其并无多大影响。事实上,罗马法中的契约观念主要停留在对事实的转述和总结之上,它不包含道德价值的评判因素。  罗马法和古希腊道德哲学的脱节,或许与后者发端于其城邦公民宗教的历史与文化背景有关。在古罗马,宗教事务由祭司掌管,市民的法律生活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而古希腊的宗教却是一种公民庆典和公民节日的公民宗教:只要一个人以预期的方式参与并承认宗教仪式,那么他是否相信这些礼仪的细枝末节则无关紧要。因此,城邦公民对诸神不敬而受到处罚,并非关系到他们的不敬信仰,而是关系到他们明确不愿意参与公共的城邦实践。由于这种宗教不包括排斥那些众神和英雄的至善观念的其他至善观念,以至于古希腊哲学没有在公民宗教中获得指导,所以它必须为自身构造出入类生活的至善理念。于是,至善理念自然占据了古希腊道德哲学的中心位置,提出了公民宗教通常没有回答的问题,这种道德哲学关注的是自由而律己的理性自身的训练。可见,古希腊的公民宗教和道德哲学反映了希腊人并不崇尚法律生活的一面,希腊人更为关注的是城邦公共生活和道德实践的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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