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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琛法学论著选

何勤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7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何勤华  

页数:

538  

字数:

470000  

内容概要

  赵琛(一八九九年一一九六九年),原名懿琛,字韵逸。巍山人。日本明治大学毕业,获硕士学位。民国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归国,次年加入中国国民党。历任安徽大学、复旦大学、法政大学、法科大学、政治大学法学教授。民国十七年,在沪与沈钧儒等五人组成联合法律事务所,兼行律师事务。民国二十二年,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参与制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起草《刑法》。民国二十五年,任南京中央警官学校教授。 本书选录了赵琛的著名判决七篇,收录了赵琛的主要论文十余篇,选录了赵琛的重要著作《监狱学》、《保险法要纲》、《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三部。其中,《监狱学》是赵琛对中国监狱学的最大贡献,他对监狱学的意义、地位及发展史等学科本身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与阐述,也探讨了保险价额与保险金额之关系、保险申请证与保险证券、保险者之义务、保险者之权利、要保险者及被保险者之义务、为他人缔结之损害保险契约、保险契约之变更、保险契约之消灭、火灾保险契约、运送保险契约等损害保险契约的基本知识。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部分 判决书选 周佛海汉奸案判决书  主文  事实  理由  梅思平汉奸案判决书  主文  事实  理由 林柏生汉奸案判决书  主文  事实  理由 殷汝耕内乱罪案判决书  主文  事实  理由 溥侗汉奸案判决书  主文  事实  理由 王荫泰汉奸案判决书  主文  事实  理由 汪文悌汉奸案判决书  主文  事实  理由第二部分 论文选 法治精神  一、法治之意义  二、宪法与民主法治  三、司法与法治精神 论司法道德  一、廉以律己  二、明辨是非  三、公则不偏  四、正大光明 讨论几个司法行政组织的问题  一、司法行政部应归司法院管辖  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应改隶监察院  三、各级法院之名称组织应行重改  四、行政法院应早设立或在中央法院暂设行政法庭  五、司法院内部应扩大其组织与权限 我亦来谈谈检察制度  一、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应相衔接  二、警察官与检察官侦查犯罪毋庸经过两度侦查手续  三、检察官应积极地、自动地侦查犯罪 论公诉制度  一、各国公诉制度概要  二、中国公诉制度概要  三、中国公诉制度之检讨 指纹与累犯 立法院修正刑事诉讼法之经过  一、修正刑诉法之动机  二、修正刑诉法之方针 刑法学之任务及其辅助科学之教育  一、刑法学之三种任务  二、刑法补助科学之教育 舜代刑法思想之一斑  一、绪言  二、刑法之制成  三、刑罚之种类  四、刑罚之目的  五、刑罚之适用  六、刑罚之执行 篇末附语 刑法之国际化的倾向  一、刑法之比较法学的研究  二、刑法原则之国际的统一  三、国际刑事法庭之设立 抗战时期刑事立法政策之商榷 想象数罪牵连犯及连续犯  一、一罪数罪之区别标准  二、想象数罪  三、牵连犯  四、连续犯 少年犯罪问题需要经常注意 少年犯罪之原因与防治  一、犯罪的真正原因  二、标本兼治办法 刑法分则实用增订版自序第三部分 著作选 保险法要纲 弁言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损害保险契约  第三章 人寿保险契约 附录 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 弁言  第一章少年犯罪之意义  第二章 少年犯罪研究之必要  第三章 少年犯罪之概观  第四章 少年犯罪之原因   第五章 少年犯罪之动机  第六章少年犯之处遇问题  第七章 对于少年犯罪之刑事立法政策  第八章 对于少年犯罪之刑事司法政策  第九章 对于少年犯罪之刑事社会政策 监狱学 卷头语第一编 绪论第二编 监狱与监狱学第三编 监狱史及监狱学史第四编 犯罪与刑罚 第五编 监狱之主体与客体第六编 监狱之制度第七编 犯罪之预防第八编 监狱构造法附录 前司法部所颁监狱图说附录 赵琛主要著述一览表

章节摘录

  5.宋包拯。“龙图阁直学士包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拯笑比黄河清,京师谓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  6.英王法庭审判长加斯可因。十五世纪英王亨利五世( Henry V)为太子时,其宠臣犯罪被逮,开始公判于王座法庭,太子闻之大怒,立赴法庭,命法官开释,粗暴绝伦,合庭愕然!审判长加斯可因( Chief Justice Gascoigne)徐徐答曰: “殿下稍安毋躁,静候法律之处分,若处分过苛,则请陛下特赦可也。”太子置若罔闻,欲挽救被告以去。加氏曰: “止!止!太子速退!”太子益怒不可遏,按剑前趋,似欲手刃加氏,加氏泰然自若,厉声斥之曰:“今日之审判长席,即系英王宝座,今上又为殿下之父王,殿下非有二  重服从义务乎?本官仰体圣意,禁止殿下之横暴,并愿殿下以身作则,俾他日北面而事殿下者,知所遵循,应即宣告殿下已犯侮辱法庭之罪,姑禁锢于王座法庭之狱,以待陛下后命”。加氏神态严肃,凛若冰霜,此少年气盛之太子,竟为所折服,掷剑于地,向法官鞠躬而退,自投于法庭之拘留室。事为英王亨利四世所悉,仰天谢曰:“朕既得守正不屈之法官,复获忍辱守法之太子,实拜上帝之赐,感谢无极!”  7. 日本大审院长儿岛惟谦。明治二十四年五月十一日滋贺县巡查津田三藏,殴击来日游览之俄国皇太子[即废帝尼古拉斯二世( Nicholas II)]于大津町,以佩剑创伤其头部,消息传播,聚过震骇;政府当局,深恐强俄兴问罪之师,苦心焦虑,以策善后,然当时刑法(旧),对于谋杀未遂之罪,应自死刑减一等或二等,津田三藏最重仅能处以无期徒刑。政府当局认为若非置三藏于极刑,将不足以谢强俄,乃决定以对于日本皇室之罪,适用于俄国之皇室,遂援用刑法(旧)第一百六十条“对于天皇、皇后、皇太子加以危害或欲加危害者,处死刑”之规定,命令检事总长,提起公诉,时日本宪法(旧)施行及一年,宪法既保障司法权之独立,又以明文保障人民之权利,而有“日本臣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之规定,刑法(旧)第二条更有“法律无正条者任何所为不得处罚”之明文,乃均未经意,检事总长既迎承当局意旨,欲以对于日本皇室之罪,适用于三藏之犯行,而司法大臣及内务大臣,且亲赴大津,面晤法官授意重罚。幸而当时之大审  院长儿岛惟谦,不惜牺牲其生命地位,拒绝行政官之压迫,多数法官,亦克尽忠职守,不允曲解神圣之法文,卒论以通常之罪,依谋杀未遂之例,处三藏以无期徒刑,遂使日本宪法史中,不留污点。世界各国莫不赞美日本司法之独立精神,终成为二十世纪初期强盛之法治国家,岂偶然哉?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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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是民国著名法学家,曾任立法委员,参与宪法制定,以及担任一些重要审判的法官(如审判周佛海汉奸案)。本书对于研究近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精典力作,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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