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研究
2006-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廖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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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000
无
一般说来,有关诉讼费用的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并非中心或具有关键意义的领域,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一个条文就是明证。就作为规范解释学的民事诉讼法学体系而言,再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也只能说对诉讼费用制度的解释及研究大都处于学科的边缘位置,或者说经常涉及的是与法社会学等跨学科领域有关的研究。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有关诉讼费用的研究状况却与其他国家略有不同。诉讼费用往往被认知为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法院的公信力以及审判制度整体的正当性基础等基础性、根本性的原理或价值相关的一个重大问题。事实上,在研究者的投入之厚薄高度不均衡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有关诉讼费用的研究成果已经有了相当的积累。甚至与国外诉讼法学界通常视为本学科中心问题之一的如既判力制度等相比,在我国此厚而彼薄的程度都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种状况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和转型期种种的社会条件息息相关,确实应该说诉讼费用的问题对于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及司法实践来讲都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本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既延续了若干先行研究的思路,自身又有新的突破而形成的一项重要成果。本书主要由理论探索、两项实证调研的成果和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三个部分构成,但笔者个人认为其中最有新意或最具“突破”性质的就是实证调研的部分,因此以下的讨论将围绕该部分内容给以笔者的启发来展开。这一部分是本项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廖永安教授分别与两位法官合作,以位于两个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区域的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而做出的调研成果。在笔者看来,这两项调研成果中第一个很有意思的发现就是:虽然其中一个法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明显地高于另一法院的所在地区,但较发达地区的法院与较贫困地区的法院相比,通过诉讼收费来缓解财政困境的动机与力度却显得一点也不弱。当然,前者比起后者来,无论是财政拨款还是诉讼收费的绝对数额,都要高出许多,仅仅比较资源宽松程度的话,显然前者的日子还是好过多了。
本书主要由理论探索、两项实证调研的成果和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三个部分构成,但笔者个人认为其中最有新意或最具“突破”性质的就是实证调研的部分,因此以下的讨论将围绕该部分内容给以笔者的启发来展开。这一部分是本项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廖永安教授分别与两位法官合作,以位于两个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区域的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而做出的调研成果。 本书作者所做的有益探讨和达到了真正具有新意这种程度的成果,当然远远超过上文的列举。例如关于在行政诉讼和执行等领域的法院收费,以前就极少有人论及,而本书不但正面考察了这样一些长期以来研究积累几处为空白的课题,还提供具体而翔实的相关数据及事例。此外,作为配套的研究,对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有代表性国家有关诉讼费用的制度所进行的考察及相关法规的附录,也可以算本书的特色之一。
廖永安,男,湖南安化人,l990年考入湘潭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与硕士学位。1997年6月毕业并留校任教,2001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同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4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破格晋升为教授并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现为湘潭大学
第一编 理论探索篇 第一章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研究 第二章 法律费用保险制度研究 第三章 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第四章 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研究第二编 实践调研篇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运行现状(一)——以一个贫困地区基层法院为分析个案 第六章 我国诉讼费用制度之运行现状(二)——以中部某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为分析个案第三编 域外考察篇 第七章 法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第八章 德国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第九章 日本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第十章 韩国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第十一章 英国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第十二章 美国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附录一:德国法院费用法 附录二:日本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等的法律 附录三:韩国法律救助法 附录四:费用和诉讼费——《美国法典》第28卷第123章 附录五: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附录六: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附录七: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附录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附录九:法律援助条例 附录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后记
第一编 理论探索篇第一章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研究一、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历史发展在我国,法院就民事案件收费是近代从西方引进的制度。在古代中国,衙门审理案件历来没有法定规费。“这不仅因为当时没有民案、刑案之分,而且因为皇帝和号称‘为民父母’的官员公然向那些申诉冤屈、吁请公道的庶民收取裁判费会被认为有失体面。”当然,古代中国的诉讼绝非免费的游戏,“衙门大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民众批评衙门为金钱左右,是指衙门和官吏索取法外规费。在清末法制改革前,“我国旧制于一切诉讼费用尚无明文规定,而吏役暗中索取费用,往往肆意诛求,人民每遇讼事,动辄倾家荡产”。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种法外规费往往名目繁多。在清代,仅一座小小的州县衙门,其设立的法外规费便有:“代书盖戳有戳记费,告期挂号有挂号费,传呈有传呈费,准理而交保请息有和息费,又隔数目无票,便索出票费,呈词数日不批,便索升堂费”,“审讯时有坐堂费,将结时有衙门费”。此外,贪官污吏借机肆意勒索敲诈的状况便更令人惊目咋舌,难以摆脱。因此,在当时社会里,“报案即须受差役之勒索”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为了逃避更多的讼费,许多人皆认为“不但命盗案事不易报案,即争殴细事亦有不便报案也”。事实上,类似这样没有名目的开支,其数额往往是巨大的。于是在经历了重重的盘剥之后,原告者往往遭遇着“在城之银钱靡费若干,在乡之田畴荒芜无算,一讼之累,有假子钱以剂者,有鬻田产犹不能尽偿者”。如此名目繁多的费用往往令一般中常之家难以承荷,以及“因构讼而倾家荡产者”在当时社会中“比比皆是”。
无
2006年出版,新的收费标准未出台,总体内容丰富,有些内容是作者指导的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