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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组织法

黄系萍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7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黄系萍  

页数:

372  

内容概要

本书介绍了法院和检察院组织制度、职能和管理及保障,突出了基本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既考虑到体系的完整性又强调其特殊性;既有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诠释,也有对现实制度的反思。本书也是我们对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种探索。全书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性质和任务、组织和职权、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基本原则和制度、法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法官的任职资格、法官的任免、法官的管理、法官的保障、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检察院组织法的历史渊源、类型和结构,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法律地位和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组织系统和内部机构、职权和活动原则,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的其他相关制度,共25章。本书既可作为高等院校警察类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在职人员专业培训用书,并对从事司法机关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法院组织法 第一章 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第一节 人民法院的性质及地位 第二节 人民法院的任务 第二章 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法院的组织体系概述 第二节 法院的职权 第三节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职权 第三章 法院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 第一节 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 第二节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四章 法院的执行机构及职责 第一节 执行机构概述 第二节 执行人员的职责 第五章 审判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六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一节 法官职责概述 第二节 法官的义务和权利概述 第七章 法官的任职资格 第一节 法官的任职资格的意义 第二节 外国法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三节 我国关于法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四节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第八章 法官的任免 第一节 法官任免的概念 第二节 外国法官任免的规定 第三节 我国关于法官任免的规定 第九章 法官的管理 第一节 法官的回避 第二节 法官的等级 第三节 法官的考核 第四节 法官的培训 第五节 法官的奖励 第六节 法官的惩戒 第十章 法官的保障 第一节 法官辞职和辞退 第二节 法官的退休 第三节 法官的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章 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第二编 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二章 检察院组织法概述 第一节 检察机关组织的性质 第二节 检察院组织法的性质 第三节 检察院组织法的概念 第十三章 检察院组织法的历史渊源 第一节 检察院组织法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第二节 我国检察制度与检察院组织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十四章 检察院组织法的类型 第一节 检察院组织法的历史类型 第二节 检察院组织法的法系类型 第十五章 检察院组织法的结构 第一节 检察院组织法法律结构的要件和种类 第二节 检察院组织法的名称 第三节 检察院组织法的法律规范 第四节 检察院组织法的非规范性内容 第十六章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性质 第二节 检察机关的任务 第十七章 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领导体制 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第三节 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体制 第四节 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保障体制 第十八章 检察机关的组织系统和内部机构 第一节 检察组织系统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各国检察组织系统的设置原则 第三节 各国检察组织系统设置的类型 第四节 各国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依据和分类 第五节 各国检察机关直属检察事业机构的设置 第十九章 检察机关的职权和活动原则 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职权 第二节 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 第二十章 提起刑事诉讼和侦查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一节 提起刑事诉讼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二节 侦查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二十一章 刑事起诉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能及其程序 第三节 检察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职能及其程序 第二十二章 刑事审判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一节 庭审前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二节 一审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三节 上诉审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四节 对已生效裁判的案件重新审理程序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二十三章 执行刑罚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刑罚交付执行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三节 对于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活动的检察监督职能及其程序 第四节 服刑罪犯人权保障中的检察职能 第二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职能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程序以及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中的检察职能及其程序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检察职能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程序 第二十六章 检察机关的其他相关制度 第一节 检察官制度 第二节 书记官制度 第三节 司法警察官制度 第四节 检察技官制度第三编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6.法官培训条例 7.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8.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9.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10.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章节摘录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在这部《宪法》中,把人民法院从同级人民政府中分离出来,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这次大会上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项规定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的。鉴于当时的法律人才状况,还不可能对审判人员的文化、业务条件提出具体要求。但是由于进人的政治质量把关很严,加之对审判人员的大力培训,法院干部学习业务之风甚盛,审判人员的文化水平提高很快。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了一支适应当时审判工作需要、精干的审判人员队伍,这支队伍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审判工作骨干。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种状况没有能够继续发展下去,在“文革”时期法院被砸烂,一部分审判人员也散失了。  “文革”以后,国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同时也通过了我国第二部《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担任审判人员的条件与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完全相同,这也是由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决定的。当时,我国的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停办多年,法律人才出现断档,原有的审判人员又难以全部招收回来。尽管如此,第二部《人民法院组织法》出台,大大促进了审判队伍的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人民法院建设包括队伍建设也在加快,法学教育迅速发展,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中,在第34条担任审判人员条件中增加一款:“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项的修改对审判人员的要求提高了,从立法规定来看,对法官的任职资格中虽强调了专业知识,但要求的具体标准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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