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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现状

William Ernest Hocking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William Ernest Hocking  

页数:

178  

译者:

陈颐,何勤华,费青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霍金 (William Ernest Hocking) 译者:费青 解说词:陈颐 编者:何勤华

书籍目录

著者原序前论  一、过去的成就 二、施塔姆勒的标准 三、柯勒的标准和它的应用 四、柯勒和施塔姆勒间的歧异点后 论 五、正义标准和社会功利标准 六、假定权利 七、自然权利 八、对于立法者的几个特种指导译后语附录一:霍金《现代法律哲学》评介/瞿菊农附录二:霍金著《哲学大纲》译者序言/瞿菊农.附录三:一哲学系统之结构/霍金

章节摘录

十我们上面说:标准的不容演绎为公式,并不使标准自身成为不真实。但这句话并不指:我们无从知道和应用这些标准。柯勒的原意固不在介绍一个不可知道或不可应用的标准。若是文化的动向必需一个先知才能捉到,则黑格尔确曾认为真有先知能够这样做。柯勒则更谓:先知不必等到“暮色渐至”,才能了解一时代的理想和它的应用。我们若问:我们对于这样一个标准,怎样可以知道和应用?则我们可得到两个可相像得到的答案:(一)一个社会应信任它的先觉们,他们具有预见的能力;(二)文化自身也具有一种创造力,多少能表示它自身的需要;这表示是藉着群众运动,或是习俗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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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思考的,虽然谈论的是法律,不过这种级别的作者,这种级别的译者,这种级别的著作,确实值得对此内容感兴趣的学生拥有一册。只是译者用的是类似于鲁迅先生那种的文白夹杂的语句,可能有人不习惯,但我很喜欢,觉得别有风味,在此只是小小的提醒各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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