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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4

《高等政法院校必修课程学习指导丛书》编写组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6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高等政法院校必修课程学习指导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

282  

字数:

475000  

内容概要

《高等政法院校必修课程学习指导丛书》是一套针对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程策划的,以法学基础知识精解、堂习方法、配奎翌墅为主要内容的同步学习指导用书。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础知识”,从某种角度讲,本丛书可以说是一套简明法学教材。 目前,全国接受不同层次法学教育的人数众多,且法学教材种类繁多、形式多样。面对各类篇幅大、内容广的法学教材,不少人学习时抓不住重点,考试时摸不着方向,确实下了工夫,却因不得要领而事倍功半。编者认为,不管使用何种教材,不管内容篇幅多大,万变不离其宗,我们只要紧紧抓住“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础知识”这个关键内容,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本丛书完全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出发,总结、归纳、整理概念、原理之下的相关知识点,为在校生期末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提供知识体系保障。我们坚信,掌握了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原理和知识,就相当于掌握了教科书中最基础、最精华的部分,面对各种考试,就能应对自如,顺利过关。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第六章 行政行为第七章 行政程序第八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九章 行政立法第十章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尝第十二章 行政确认、许可与裁决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十四章 行政合同、指导与事实行为第十五章 行政仲裁、调解与信访第十六章 监督行政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 涉外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第二十五章 行政赔偿诉讼综合测试题 

章节摘录

1.学理分类。(1)根据目的的不同: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和保障性行政强制措施。(2)根据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强制的对象不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流通的强制措施。(3)根据适用条件的不同: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和紧急行政强制措施。2.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1)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①盘问检查:公安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职权,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盘问和检查。②强制戒毒:对戒毒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③拘留或管束人身:短时间内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④强制隔离、强制治疗措施:针对容易传染的病人,为了防止其传染其他人而将其与别人隔离开来的一种临时措施。⑤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驱散:行政主体对在现场有危险的人强行带其离开现场的措施。(2)限制财产流通的强制措施。①查封:行政主体对动产或者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有关人员对财产任意进行处分的行为。②扣押: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而对动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扣押的财产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的行为。③冻结:银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请求,冻结当事人的账户、不准其动用款项的行为。④强制收购、强制收兑: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的行为。八、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1.实施的法定条件。①实施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②被强制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③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④必须按照法定的种类运用行政强制措施。2.实施的程序。①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要经过行政机关首长的批准。②执行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告知拟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告知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告知救济的权利和途径。③必须由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④制作现场笔录,由双方签字。当事人拒签的,由公证人员公证。九、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某种间接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1)代履行。代履行又称代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该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然后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①代履行的义务一般是可以请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章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清除污染河道等。对于不可代替的作为义务和不可代替的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如接受行政拘留处罚、依法服兵役、不从事法律禁止事项等,则不能采取代履行方法。②根据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或者行政行为的确立,义务人有作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期限内故意不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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