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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研究

怀效锋 主编 第1版 (2008年5月1日)
出版时间:

2008-5  

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5月1日)  

作者:

怀效锋 主编  

前言

法治与德治的功能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命题。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认为如果仅仅用政令约束和刑罚制裁,民众虽然可以避免违法犯罪,但却缺少自觉自律;而如果用道德约束和礼仪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就可以自觉守法。他倡导“为政以德”,从而使德治成为中国古代儒家的传统政治法律思想。其中最典型的是《唐律疏议》阐发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中国古代法制史发展中出现的诸如“德主刑辅”、“内法外儒”、“儒法合流”、“礼法结合”、“以礼入律”等儒家德治思想精华,虽然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之上,但其人文精神所具有的合理内核,与现代法治精神并非不可兼容互补。

内容概要

  法治与德治的功能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德治与法治研究》作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研究成果,系统研究了中西法律文化中的道德与法律、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与德治的历史与现实等专题,有助于人们确立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并重、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理念,进一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从而有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作者简介

怀效锋,男,汉族,1951年生于江苏省扬州市。197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晋升教授,199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生导师。现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史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

书籍目录

前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从中西立法看道德的法律化  (一)从中国古代立法看道德的法律化  (二)从西方立法看道德的法律化 二、中西思想家有关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的理论述评  (一)西方思想家有关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的理论述评  (二)中国思想家有关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的理论述评 三、从中国古代社会的复仇现象看道德(孝道)与法律的关系  (一)"复仇"与儒家的家族主义道德  (二)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对立  (三)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冲突与调和 四、中国现代法律中的道德因素考察  (一)宪法中的道德因素  (二)民法中的道德因素  (三)行政法中的道德因素  (四)诉讼法中的道德因素  (五)经济法中的道德因素  (六)刑法中的道德因素中国法治与德治的历史与现实 一、中国古代法治与德治的历史分析  (一)中国古代法治与德治的思想渊源  ——以农耕文化为基础的儒法之争  (二)中国古代正统法治观的形成与特点  ——以儒学为指导思想的“德主刑辅”与“一准乎礼  (三)中国古代法治的基本模式 ——以伦理型文化为基础的义务本位法治模式 二、中国古代法治与德治的哲学分析  (一)中国古代法治与德治的人性基础——由性善论、性恶论之争到德、礼、政、刑综合为用  (二)中国古代法治与德治的价值取向  ——尚中庸、求和谐与为政以德的内在联系  (三)传统思维方式对中国古代法治的影响  ——法律的道德化与律学的经学化  (四)中国古代法治与德治的调整对象  ——以伦常等级关系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五)中国古代法治目标的实现途径  ——以德礼息讼,以刑罚止讼  (六)中国古代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  ——坚持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观 三、中国法治与德治的现实分析  (一)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努力推进以德治国  (三)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协调发展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与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理学意义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重要性  (二)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两种基本立场  (三)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四)法律与道德的正当联系  (五)历史地看待法律与道德 二、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实证主义分析  (一)司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分野  (二)司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一:形式因素  (三)司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二:实质因素  (四)法官的角色与权限 三、当代中国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与道德  (一)民事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与道德  (二)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与道德

章节摘录

道德的法律化,是人类历史一个普遍的现象。在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就极力提倡道德的法律化。他们所说的"自然法"即指人类普遍的道德原则,这些道德原则主要是正义、公平、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他们认为,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合乎自然法,不合乎自然法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或者说是"恶法"。这种观念直接影响了近代西方国家的立法实践,自然法学派所提倡的许多道德原则都被转化成了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被各国民法典、商法典等规定为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并被称为"帝王条款",而正义、公平、平等、自由等也被各国宪法典、刑法典等规定为基本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同样存在着道德的法律化现象。中国古代立法实践中的"礼法合一"现象就是证明。所谓"礼"就是指儒家的道德原则,"礼法合一"意味着把儒家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代表中国封建时代最高立法成就的《唐律》,最被后人称道的是所谓的"一准乎礼",这就是说它完全贯彻了儒家的道德精神,是一部合乎儒家道德原则的法典。在中国现代立法实践中,"诚实信用"被《民法通则》规定为基本的道德原则;"互利互惠"、"互帮互助"在《民法通则》中也成为法律规范;"见义勇为"被一些地方法规转化为法律条文;"尊老爱幼"被宪法、继承法等规定为法律条款;"拾金不昧"在民法、刑法中也成了法律规范。如此等等,都说明了中国在现代立法实践中贯彻了法律的道德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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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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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始终没有人能够将它分析的十分令人信服,而且诠释的框架也只不过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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