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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法

严励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严励 编  

页数:

367  

字数:

500000  

内容概要

本书从海关行政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对海关行政法加以详细阐述,《海关行政法》分成总论、主体、行政行为和救济等几个部分。尤其在海关行政行为部分,分门别类详细介绍了各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对我们整体把握海关行政法大有帮助。

书籍目录

学术文库·总序学术文库·行政法学丛书·总序序言绪论 海关行政法总说  第一节 海关概述  第二节 海关行政法概述第一篇 主体篇  第一章 海关行政主体  第一节 海关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海关组织机构  第三节 海关关员  第四节 海关行政和海关行政职权 第二章 海关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海关行政相对人概述  第二节 海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海关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节 海关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海关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海关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二篇 行为篇  第四章 海关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海关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海关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海关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第五章 海关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海关行政立法  第二节 海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章 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海关行政许可行为  第二节 海关行政强制行为  第三节 海关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节 关税征收  第五节 海关行政相关行为 第七章 海关行政程序  第一节 海关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海关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海关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第三篇 责任与救济篇  第八章 违反海关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走私行为及其责任  第二节 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九章 海关行政复议  第一节 海关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和参加人   第三节 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第四节 海关行政复议程序及规则  第五节 海关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海关行政诉讼  第一节 海关行政诉讼概念、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节 海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海关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海关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第五节 海关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第六节 海关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第七节 海关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一章 海关行政赔偿  第一节 海关行政赔偿的概念  第二节 海关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海关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四节 海关行政赔偿的当事人  第五节 海关行政赔偿的程序  第六节 海关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赔偿费用  第七节 海关行政追偿程序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章节摘录

  (二)海关部门规章的特征  海关部门规章具有如下特征:  1.海关部门规章制定主体的特定性。在专门规范海关行政行为的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范畴内,海关部门规章的效力仅次于海关行政法规,这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相关。根据我国《立法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海关部门规章由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只有海关总署才具有制定和发布海关部门规章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级别的海关都不能制定海关部门规章。如果行政规章不以海关总署的名义制定、发布,即使其内容涉及进出关境监管,也不属于海关部门规章。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海关行政监管对象的复杂性、广泛性,有些海关行政规章涉及除进出关境监管外的多个国务院部门职权事项时,就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共同制定,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出现,如信息产业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2月28日以联合令第39号形式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海关部门规章内容的单一性和执行性。海关部门规章是关于进出关境监管这一关乎全国海关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就其内容来说,海关部门规章是有关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即调整海关行政主体同相对人之间在进出关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关乎其他行政管理方面,所以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同时就功能而言,我国《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所以海关部门规章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海关监管方面的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海关行政监管的行政法规、命令、决定而制定的,其功能具有执行性。  3.海关部门规章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海关部门规章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国务院专门于2001年11月16日公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专门用于规范规章的制定程序,所以制定海关部门规章必须按照该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决定、公布等。  4.海关部门规章效力的从属性。海关总署是海关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其在海关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执行国务院海关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就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海关行政事项进行行政立法,产生了海关部门规章。所以,海关部门规章从性质上可以说是对国务院海关行政法规的细化,以海关行政法规的有效性为自身效力的前提,故海关部门规章的效力具有从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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