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学案例精选
2010-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金俊银 著
287
法学,尤其是应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在学习、研究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审判案例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功能。审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争议作出的裁判。审判案例具有针对性、真实性、实践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对制定、解释法律以及弥补法律漏洞,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重要作用。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解释法律现象、分析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审判案例既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学教育的重要手段。 《法律教学案例精选》丛书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定期编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供审判和教学使用的参考书。本丛书所编选的案例都是近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审结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海事等各类案件中新型、疑难和复杂的案例,以及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配合法律教学、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促进应用法学理论研究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方便读者阅读,该套丛书分为刑事卷、民事卷、商事卷(包括知识产权案例)、行政卷(包括国家赔偿案例)四个专辑出版。每个案例都包括“问题提示”、“案情简介”、“审理结果”、“法官说法”等几部分。
公安张辉旺不服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管理案李素艳诉扶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邹骏不服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公安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案王华娟不服福清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决定案工商福鼎市公共交通公司诉宁德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周兵诉南通市如皋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云南艺术学院不服西山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淮安唐城酒店有限公司不服淮安工商局清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向荣华诉昭通市镇雄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城市管理建瓯市芝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光泽县建设局履行建筑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职责行政争议案蔡霞诉如皋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刘巧玲诉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不服海口市规划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盘江花园李凌等216户业主诉贵阳市小河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管理案任衡山不服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等行政强制案房屋管理张敏不服含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案张绍卫诉灯塔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案深圳市龙岗区新业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王逸滨要求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梅河口市站前城市信用合作社诉梅河口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及行政赔偿案张海英不服西宁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证行政登记案罗瑛不服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等房屋管理行政登记案王鑫不服辽阳市太子河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颁发商业网点房屋产权证案陆家民不服范县人民政府撤销产权证案房屋拆迁蒋正祥诉泗洪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案张珍红诉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区分公司不服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行政确认案斌斌服饰(无锡)有限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东川冶金工业总公司钢铁厂不服昆明市东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王春景不服兴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认定案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长乐公司不服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柏素英不服上海市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陈秀霞诉珲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丈夫李维一出差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案岩石机械厂不服大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穗港运输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无棣汽修公司不服无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永辉文具厂不服福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案黄聿章不服古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案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不服兴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案李爱仙诉丹阳市吕城镇人民政府不予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案土地资源陈铭基不服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何勇诉平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变更案甘泉镇老山村太平村民小组诉扬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证纠纷案王宣贤不服江源县农业局行政决定案刘兰玉诉镇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冒建军诉如皋市如城镇城东村村民委员会在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案其他行政管理张文计不服淮南市潘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延安北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公路局公路损坏赔偿行政处理决定案王德福等不服顺昌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死亡事故结案批复案秦屿清兴寺不服福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决定案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履行支付专利专项资助费的法定职责案上海巨宫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刘祥涛诉五莲县水利局水利行政许可案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案安为民诉尖扎县坎布拉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国家赔偿王敦敬等诉睢宁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龚明知诉长乐市城市建设执法局行政赔偿案张有林等因被错误刑事拘留申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案危春玉申请武平县公安局刑事赔偿案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确认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违法申诉案
1.原告是本案适格的被处罚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经营者,而该法第6条规定的对象则比较特殊,即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什么是公用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原告是经营公用事业的交通运输行业,属于公用企业的范畴,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被告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并无不妥。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虽然对公用企业作为特殊主体作出了规定,但具体适用范围等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根据该规定,附条件交易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公用企业实施该行为在《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作出具体规定,符合立法精神,未作扩大解释,也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的部门规章。其次,被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是无可厚非的。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参照国务院部、委等制定的部门规章。有效的部门规章,应当予以适用。最后,限制竞争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之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行为符合《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被告可依此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被告依职权可对原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经营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但原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属一种行为同时违反两部法律规定,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不能因为同一行为受到两次罚款。由于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对原告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则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不能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罚款标准低而要求由价格主管部门处罚,进而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