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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死亡

胡雪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胡雪梅  

页数:

322  

Tag标签:

无  

前言

《“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一书是我的博士论文,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1月出版第一版。从第一版出版到现在,转眼5年过去了。书中提出:应抛弃我国现行的归责原则理论,确立不当行为、受益事实、致损事实三大责任根据,以体现侵权责任认定的唯一归责原则即合理性原则(或日公平原则),并围绕这三大责任根据建立类型化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这一核心理念是否站得住脚呢?5年来,我曾无数次反问自己这一问题,所得的回答是:应该是站得住脚的。理由在于:在某人实施了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如生产了缺陷产品(如含三聚氰氨的牛奶)、违章驾驶汽车轧死他人、殴打他人致伤、侵害他人名誉等,若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当属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

内容概要

  《“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一书是我的博士论文,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1月出版第一版。从第一版出版到现在,转眼5年过去了。书中提出:应抛弃我国现行的归责原则理论,确立不当行为、受益事实、致损事实三大责任根据,以体现侵权责任认定的唯一归责原则即合理性原则(或日公平原则),并围绕这三大责任根据建立类型化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这一核心理念是否站得住脚呢?5年来,我曾无数次反问自己这一问题,所得的回答是:应该是站得住脚的。理由在于:在某人实施了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如生产了缺陷产品(如含三聚氰氨的牛奶)、违章驾驶汽车轧死他人、殴打他人致伤、侵害他人名誉等,若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当属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

作者简介

胡雪梅,女,1966年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系法学教授、博士后。曾自号为“一然”,现自号为“然与”,拟于将来某时自号为“与然”。1986年自江西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自南昌大学获哲学硕士学位;2004年自西南政法大学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7月~2007年7 月,于厦门大学从事民商法学博士后研究。2002年1月~2003年1月,作为教育部公派访问学者留学于英国牛津大学及剑桥大学。大学毕业后,曾先后任教于江西省民政学校、南昌大学,现任教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书籍目录

自序(第二版)那人·那些事·本书自序(第一版)案例索引第一部分 侵权法若干前提性问题的中英比较研究第一章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界定问题的中英比较研究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界定问题在我国二、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界定问题在英国三、对比分析与思考第二章 侵权责任与侵权法的目的问题的中英比较研究一、侵权责任与侵权法的目的问题在我国二、侵权责任与侵权法的目的问题在英国三、侵权责任与侵权法的目的问题之我见第二部分 侵权法归责原则问题的中英比较研究第三章 中英对归责原则问题不同态度的比较研究一、我国理论界对归责原则推崇备至的态度二、英国法律界对归责原则普遍反感与抵触的态度三、对比分析与思考第四章 侵权法各具体归责原则问题的中英比较研究一、我国理论界关于各具体归责原则的主要理论及观点二、相关问题在英国三、“这鸭头不是那丫头”——“过错”及其他相关问题的中英比较研究第三部分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问题的中英比较研究第五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基本理论问题的中英比较研究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基本理论问题在我国二、相关问题在英国三、对比分析与思考第六章 具体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的中英比较研究一、具体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在我国二、具体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在英国三、对比分析与思考第七章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问题的中英比较研究一、免责事由问题在我国二、免责事由问题在英国三、对比分析与思考第四部分 深入思考与建议第八章 对我国现有归责原则理论的反思与质疑一、对我国现有归责原则理论的宏观反思与质疑二、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反思与质疑三、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反思与质疑四、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反思与质疑第九章 合理性——侵权责任认定的灵魂一、合理性应当成为侵权法惟一的归责原则的理由二、合理性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三、转变观念是正确理解与贯彻合理性归责原则的前提与保证四、公平还是合理?绝对合理还是相对合理?第十章 类型化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新理论一、创构类型化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二、以不当行为作为责任根据的侵权责任构成三、以受益事实作为责任根据的侵权责任构成四、以致损事实作为责任根据的侵权责任构成五、类型化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制度的其他相关问题六、类型化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制度的实际运用第十一章 结语一、全文小结二、点评《民法典(草案)》之侵权责任法三、立法建议及理由说明四、附论——侵权法的未来主要参考文献一、中文类二、英文类关键词索引后记(第一版)副后记(第一版)阿非利加之歌——代第二版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由上述可知,我国理论界对侵权行为的定义问题是极为重视的。学者们积极努力地进行了探索,成果也是丰硕的,但却无法达成共识。有学者对我国法律界在侵权行为界定问题上的这种状况做了很好的总结:“对于这样一个事关重大的法学概念,无论在立法、司法上,还是学说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准确界定。”如前所述,我国学者十分重视对侵权行为定义的探讨与研究,并且意见分歧较大,但关于侵权责任定义的情况则简单得多。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许多学者的侵权法著作里一般很难找到侵权责任的定义,即使有也极为简单,如“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之类。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尽管我国学者不重视对侵权责任定义的界定,但对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意见倒是高度一致的,即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成立时,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后记

按文人们的通病,大凡拙作付梓之际,都会意犹未尽地书一个后记,尽管本人是否有资格跻身于文人之列尚有待考察、论证、研究甚或审批,但文人的上述通病却未能幸免,故有此后记。第一部个人学术专著的出版确乎是件值得纪念的事,写作的辛劳、思考的折磨已然是不堪回首,而三十又七载的人生尽管由于愚顽难化而根本无资格谈什么阅历。然而,在这样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感慨却也良多,而良多的感慨又非一个后记所能容纳。因此,只能择其要者而书之,而最为要者乃是感谢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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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及思考(第2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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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怎么样,学术水平有限


已经读完了,写的很好,感觉对自己很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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