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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形态论

黄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黄辉  

页数:

203  

前言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始终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不过,至今没有一套由本国学者所撰写的理论法学丛书无疑是一个明显的缺。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始终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

内容概要

本书是以法律意识形态为主要论题的法学理论新著,作者在分支学科意义上探讨法律意识形态问题,希望通过本书将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特定化、体系化,从而将其与法律、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区分开来。本书共分四章,运用逻辑演绎、整体主义、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分别阐述了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界定、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和功能,以及法律意识形态建构的中国理论。全书从厘定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入手,将全书的基本内容锁定于建制与论证之间的冲突与维系,提出要再坚持主流、抵制异质、发展多样之间界定社会主义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以发挥法律意识形态的观念凝聚、促进法治运行及法律的社会整合功能等。

书籍目录

总序内容提要导论第一章 交互于制度建构与论证有效之间的法律意识形态 第一节 建制论证形态的比较:一种初步的理论框架 一、理性一道德的建制论证模式——自然理性的法学视角 二、规范一制度的建制论证模式——分析实证的法学视角 三、合理一合法的建制论证模式——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第二节 建制与论证之间的冲突与维系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规定性 二、建制与论证的内在冲突第二章 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界定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法律意识形态概念的评介 一、前苏联和俄罗斯学者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论述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论述 三、中国学者有关法律意识形态的论述 第二节 法律意识形态内涵的界定 一、法律意识形态内涵界定的理路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 法律意识形态外延的界定 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意识形态的界分 二、作为观念形态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意识形态的界分 三、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形态的界分 四、法律理论与法律意识形态的界分 五、法律理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界分第三章 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和功能 第一节 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纵深结构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横向结构 三、法律意识形态的运行结构 第二节 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观念的凝聚功能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制运行的促进功能 三、法律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功能第四章 法律意识形态建构的中国理路 第一节 中国法律意识形态发展的历史脉络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工具主义阶段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虚无主义阶段 三、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制建构阶段 四、法律意识形态的法治选择阶段 第二节 社会主义主流法律意识形态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诸种形态 二、社会主义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 三、法律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问题 二、法律意识形态主体性的缺失 三、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 第四节 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与中国法治发展 一、总体性意识形态批判的前提转换 二、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系统的生成 三、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与中国法治发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自然理性”确立建制论证思维的革命性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法理念为古典的自然法思想提供了理论酵母,斯多噶学派认为“所谓自然,按他们的理解,就是支配性原则,它遍及整个宇宙,并被他们按泛神论的方式称视之为神。这种支配性原则在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的动物。在服从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9]但到古典自然法时代,自然理性与此前的概念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霍布斯认为“著作家们所称之为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促使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10]洛克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类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理性依然与自然相关联,而变化主要反映在自然神论、自然宗教的痕迹逐渐淡化。本质上讲,自然法的复兴就是为了打破神、宗教对人的束缚。古典自然法派的早期代表格老秀斯的历史贡献在于,赋予法学以一种独立地位,“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仍然存在。”

后记

尼采尝言:“一切写作之物,我只喜爱作者用自己的心血写成的。用你的心血写作吧:你将知道心血便是精神。”文章所思所述自有方家评判,文本生产之后著者悄然消亡,或也满纸荒唐言。然心血所系者为精神的亲历,于亲历者而言主体也全然复活在文本及自我的意义世界之中。循着意识、精神、意识形态及其对于建制论证的思维展开,试图去探讨法律意识形态纠葛于法律运行实践和观念迷离之间的复杂关联,以期形成理论知识的增量抑或以知识的力量促成对于现实变革的精神动力,这便是本书的立意所在,或许也是所有读书人的期许,即以知识之果与草自养,为着真理不再使灵魂受饿。虽非书香门第、了无家学涵养,然而一路攀爬跌撞,也步入问学之途,深知此后多年也将板凳冷坐、面壁十年,读书、思考、写作便成了未竟的事业。然威威君子,师恩浩荡,心底深处之于学术虔诚、人师世范的敬畏也多缘于此。感谢恩师关保英教授,先生于我亦师亦友,先生士者风范更兼侠义性情,尤其学术情结、师者楷模坚定了学生求学、为学、问学之道的果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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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是意识形态批评,内容只讲到西马意识形态批判中的一小部分。帽子太大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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