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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导读及配套真题练习

众合教育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众合教育 编  

页数:

756  

字数:

1350000  

前言

本书是作者在多年讲授司法考试的基础上,将重点条文与历届真题通过最恰当的体例结合起来,历经数次修订而成。为让读者更好地运用这本书,更好地提高法条复习的效率,首先与大家交流一些关于司法考试重点条文与历届真题在备考中作用的心得体会:一、司法考试必读法规的重点条文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200多个立法文件,显然既不是每法必读,也不是每条必读,相信大家都明白这个道理。但是,许多考生不知道哪些需要重点掌握,哪些属于一般了解,哪些可以略过;而在一个重要的立法文件中,也不知道哪些是重点,哪些是一般了解性的,哪些是根本无须看的。还有一些法条的内涵非常深厚,而许多考生一读而过,根本不知其确立了什么制度,讲予几层意思;如果不同立法文件的法条之间存在着冲突或者密切关联,往往也不能正确理解其中的适用关系。本书在【重点条文】、【相关法条】、【破题要领】等栏目中,首先做到‘了告诉考生复习必读法规的重点条文的科学途径和方法:1.在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200多个法规中,重点详解了50余个法规,尤其对于占据每届考试分值65%以上的传统几大部门法作了极详细的解读,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行政诉讼法等。在每一部法规之中,都会告诉读者朋友哪些法条最重要,哪些法条需要一般了解,哪些应予忽略。统计起来,列入本书解读范围的法条约占全部必读法规的20%。如此就大大减轻了考生复习负担:哪些法规是最重要的,哪些是一般性掌握的,哪些是不需花费精力的,一目了然。减负功效一步到位。2.在每一部法规之中,对于一些关键性、疑难性的条文,从考试命题和应试的角度,作了极其详细的解读。3.对存有冲突和联系的不同立法文件的条文的适用关系,特设【相关条文】栏目予以说明。至此,本书首先解决了重点条文的解读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解读的法规是以“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列入法规为限,而没有相应的法规支撑的部分,如法理学、法制史,则不属本书解读的范畴。为了便于读者复习使用,本书仍以部门法学为分类基础,大致将列入考试范围的法规按照部门法学进行排列。 每个法规下设三个栏目: 1.【概述】主要介绍本法考试命题规律(命题形式、所占分值等)以及复习要点等,是指引读者复习本法的基本路线图。 2.【重点条文】栏目是本书重心之所在,其内容即是关于本法所有重点条文的解读。 在每个条文之下,又设三个小栏目: (1)【相关法条】主要指出与该条文有关联或有冲突的条文(包括本法律法规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的)。 (2)【破题要领】是本书的灵魂所在。其中心是告诉读者本条文分几层意思,每一层意思的命题点为何,应当注意掌握哪几个问题。 (3)【不要混淆】意在告诉读者个别法条易发生理解上的歧义之处,或者与其他法条的冲突适用关系,这往往也是广大考生在做题时极易犯错误的地方。本栏目尽力一一指明,以有备无患。 以上三个小栏目,几乎每个法条必备栏目(2),但有的法条不具栏目(1)或栏目(3)。 3.【历年真题】栏目所精选的试题取自近年来司法考试的真题,读者既可以将其当作读完重点条文后的练习题来检验一下自己的掌握程度,也可以将其与重点条文的内容合二为一,搭配研读,反复体会,共同促进对该知识点的掌握。

书籍目录

宪法国际法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事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事法民事程序法

章节摘录

第88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之哆破题要领1注意改变与撤销的区别: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可改变或撤销,而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只能撤销。2有权改变、撤销的机关是命题点,需掌握以上各种情形下有权改变、撤销的机关,只要清楚各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阶关系就好记忆了。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和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R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答案B激重点条文第89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破题要领。1必须掌握有权备案的机关。特别注意各级人大不接受备案。3.本罪客观方面没有数量要求,换言之,毒品数量只是量刑要素而非定罪要素,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此外,对毒品数量的计算,注意是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4.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如果有武装掩护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仍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论,而不另定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换言之,这两种情节只是本罪的量刑要件而非定罪要件。5.走私毒品罪与其他各种走私罪的关系。注意:《刑法》第155条也适用于走私毒品罪,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但《刑法》第157条第2款不适用走私毒品罪,即走私毒品犯罪分子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即抗拒缉私)的,应当依本条第2款第(四)项规定,仍以走私毒品罪一罪论,但将该情形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换言之,走私毒品罪不过一般走私犯罪之特例而已。6.毒品犯罪的再犯制度。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毒品犯罪(注意:后罪并不仅限于该五种罪)的,应从重处罚。再犯制度与累犯制度之差异在于,成立再犯只有对前后两罪罪名的要求,而无刑种、限度、时间等限制。7.贩卖假毒品问题。①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假毒品出售、或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获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②如果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如自己也是受骗者而不知是假毒品),则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③如果行为人在毒品中掺入假毒品贩卖获利,只要其贩卖的物品中含有毒品且其明知的,仍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因为“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1.本条规定了贪污罪。注意从以下方面理解贪污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刑法》第93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2)犯罪的客观方面“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注意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参见《刑法》第91条),注意公共财物不限于国有财物,因为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主体完全可能贪污国有财物以外的公共财物。但是根据本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成立贪污罪,必须是非法占有了国有财物;(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与挪用类罪名的关键区别。2.正确区分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383条第r款第(四)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表明,贪污罪的数额起点不是5000元,说贪污罪没有数额起点也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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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铁律:
得法条者得天下。
时间有限,法规无限,
考试迫在眉睫,时间转瞬即逝。
强大的编写者队伍,专注的授业情怀,
本人经过比较后认为
此书是司考法条类书中的绝对精品!


法条很有针对性,很不错的一本司法考试用书。


发货很快,以后还买


之前就有人推荐这本书,我看过之后看着还不错,对我司考帮助不小。


很期待这本书,今年一看是众和主编,心里没底。不过买了之后,内容很不错,唯一的不足就是书的纸张太差了,不知道自己是不是买到的是盗版的。还是希望大家到书店去买。


书的质量不错,送货也很快,好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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