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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主观提高分突破(卷四)

常英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常英 编  

页数:

261  

字数:

405000  

内容概要

本套丛书在“莘莘学子”的殷切期盼中终于如期再版!这是考生的一大福音!她篇幅简练、考点明确,是一套考生运用起来得心应手的书籍。这套书凝聚了众多作者、出版者的辛勤汗水!由于他们忘我的付出、不懈的努力,终于使这套丛书得到了广大考生的认可!这里,我们衷心感谢政法英杰校长常英教授的鼎力支持!感谢政法英杰司法考试培训中心名师团队的昊鹏老师、杨艳霞老师、杨帆老师、史飚老师、李奋飞老师、李毅老师、张洋老师、卜开明老师、袁家德老师、王晨老师等的通力合作,正是由于他们的团队精神、团结协作,根据自己多年的司考辅导经验终于精心打造了这样一套对广大学员大有裨益的考试用书。

书籍目录

论述题 一、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归纳分析 二、法律人思维的培养 三、法学理论水平的提高 四、如何应对理论法学部分的试题 五、法学理论的背景材料 六、思考练习与自我检测民法、商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2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案例3 合伙的入伙退伙与债务承担 案例4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案例5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案例6 宣告死亡制度 案例7 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表示瑕疵 案例8 意思表示瑕疵 案例9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案例10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案例11 代理无效和产品责任问题 案例12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 案例13 共同共有与优先购买权 案例1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案例15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案例16 不动产继承与物权变动 案例17 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案例18 抵押、质押和留置 案例19 保证责任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案例20 保证合同的效力 案例21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案例22 企业分支机构担保的法律效力 案例23 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24 保证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案例25 赠与人的义务及瑕疵担保责任 案例26 无因管理 案例27 侵权行为责任承担 案例28 侵权责任承担 案例29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例30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损的责任承担 案例31 精神损害赔偿一 案例32 著作权的主体、权利内容 案例33 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责任 案例34 专利优先权与强制许可 案例35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以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案例36 证据适用的推定规定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案例2 仲裁的审理与仲裁裁决 案例3 民事诉讼管辖 案例4 诉与诉讼当事人 案例5 共同诉讼 案例6 举证期限 案例7 举证责任 案例8 简易程序 案例9 先予执行与管辖权异议 案例10 上诉案件审理 案例11 上诉的程序。 案例12 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例13 再审案件的审理 案例14 执行管辖、执行和解 案例15 执行异议、执行措施刑法案例分析题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分析题民事诉讼司法文书刑事诉讼司法文书行政诉讼司法文书

章节摘录

插图:3.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基本犯的构成。该条同时规定,具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以及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八项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就是抢劫罪的加重犯。抢劫罪的加重犯包括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对于结果加重犯来说,只要符合法定的结果,就应加重处罚;如果没有出现法定的结果,就不能加重处罚。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刑法分则对犯罪的特定地点、特定对象和特定手段等情节的规定,具备上述加重情节的也应当在加重的法定刑幅度内决定适用的刑罚,但在具备上述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出现相应的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仍然没有完成因而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并不齐备的情况。如在抢劫犯罪预备阶段即被发觉、制止、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得逞、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就属于刑法总则规定的预备、未遂、中止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对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刑法没有将之作为独立的罪刑单位并配置确定的量刑幅度。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情节加重犯与基本犯罪采用的是同一罪名,表明情节加重犯也存在依附于基本构成的一面,是在基本构成基础上对具备上述情节的法定刑的加重,同样也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上述加重情节的抢劫犯罪,应当首先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如果具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应当以此为基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属于人户抢劫,因此首先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确定初步刑罚,然后根据“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确定最终的刑罚。[考点集成]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以及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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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题高分突破:卷4》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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