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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哲学书评文集

邓正来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0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邓正来 编  

页数:

469  

Tag标签:

无  

前言

一直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界都存在两种在我看来其实紧密勾连在一起的倾向:我们要么对各种思想和理论、特别是西方理论采取“非语境化”的处理和“前反思接受”的立场,并以这种“非语境化”的西方理论为判准对中国问题做“普罗克汝斯特斯之床”式的“裁剪”;要么采取我所谓的“讲故事”的方式进行毫无理论观照的研究,不仅无力洞见到其间有意义的理论问题,更无力进行较有深度的理论建构。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研究西学的成了“西化论者”(研究儒学的则成了“新儒家”);另一方面,我们用西方人喜闻乐见的方式描述着“乡土中国”或“新乡土中国”(或“黄河边的中国”),试图发掘所谓的“本土资源”。显而易见,如果说第一种倾向“丢失了中国”,那么第二种倾向则为我们描绘了一个“非中国的中国”——因为它完全忽视了一百多年来(尤其是晚近30年来)的社会变迁及其对中国的冲击和影响,特别是遮蔽了“世界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城乡二元结构”等“结构丛”所型构的当下中国。

内容概要

本书辑录了关于自然法学与政治哲学,社会学法学、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有关西方法律哲学著作的书评。其在引进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同时,也进行了批判性的检视,以系统全面的思维和严谨的逻辑挖掘了这些经典理论真正的意旨和背后的思想沉淀。

书籍目录

以中国为根据 以理论为凭借——《西方法律哲学书评文集》序 自然法学与政治哲学 良好秩序理论的超越:朗·富勒法律秩序观的建构——兼评富勒《社会秩序原理》 走出逻辑的丛林——富勒《反身自问的法律》简评 基于渊源的法律有效性判准之批判——兼评富勒《解析法律》 法律的内在道德:一种通达目的性事业的观念——兼评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自由主义共同体中的政治正当性建构——评德沃金《法律帝国》 人权共识与全球多元稳定——评罗尔斯《万民法》 价值多元与罗尔斯的理论转向——评盖尔斯敦《多元主义与社会统一》 从意见与意志之区分看哈耶克的政治理论——兼评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卷) 分裂的哈耶克:自由的两种论证理路和两种法律观的混淆——对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文本分析 立法的限度——评哈耶克《理性主义的种类》、《建构主义的谬误》、《两种心智类型》 “分析的”自然法学——兼评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从“理性主义”自然法到“意志论”的自然权利——评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 制度何以为凭?——兼评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从“监狱网络”审视权力——简评福柯《规训与惩罚》 微观权力分析——读福柯《规训与惩罚》 生命权力、新自由主义与帝国——论哈特和奈格里“帝国一大众范式”解放旨趣的不彻底性 永久和平论还是帝国主义的新宣言——《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书评 全球化的政治秩序:帝国,抑或村落?——评哈特等《帝国》 社会学法学、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 社会学法理学的(可能)代价与限度——从社会整合看庞德《法理学》(第1卷) 何种程度上的实用主义?——读庞德《法理学》(第1卷) 伦理价值的“认同”与“利益”意义——兼评庞德《法理学》(第2卷) 社会学法理学进路中的法律与道德——评庞德《法律与道德》 社会学法理学与封建因素的“联姻”——简评庞德《普通法的精神》 社会神中法律人的理性创造——庞德《法律史解释》读后 整合进路中的发展策略:伯克利学派的理论纲领——兼评塞尔兹尼克与诺内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法律社会学中的法律文化概念——评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 一般法理学如何可能——评特维宁《全球化与法律理论》 现代社会需要怎样的法律理论?——评弗里德曼《法理学》 功能现实主义视角中的法——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介评 追寻“中国”?——评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 “描述社会学”解读——评哈特《法律的概念》 哈特《法律的概念》的功利主义检讨——以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为中心 法律实证主义的强立场——兼评拉兹《法律的权威》 作为命令的法律——兼评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卡多佐的社会功利观——解读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规则怀疑论”者的规则观——评卢埃林《荆棘丛》 可估量性:经由传统而实现的“神话”——评卢埃林《普通法传统》 “基本法律神话”的破灭——评弗兰克《法与现代心智》 为什么是行为?——评卢埃林《荆棘丛:论我们的法律及其研究》 其他 法律如何在“社会情境”下存在——读昂格尔《批判法学运动》 从传统看伯尔曼的法律观——评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立法过时的司法应对——评卡拉布雷西《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 “积极权利论”的陷阱——评霍尔姆斯等《权利的成本》 我们需要一种怎样的历史理解:从自然法思想切入——评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新康德主义视角下的韦伯政治思想——兼评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 从自由主义民主到世界主义民主——评赫尔德《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 精神分析与自我反思:哈贝马斯对弗洛伊德的批判与借鉴——兼评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

章节摘录

富勒以梅因《古代法》为例说明制定法观念产生的过程是长期痛苦的过程,并非如梅因所论那样有明确的法律历史发展阶段并且前立法阶段向立法阶段的转化也并不那么容易。“我们现在的立法是法律发现与法律制定——以不确定的比例——相混合之集合物的年代久远的衍生物。”(6]这种混合对应于现代政府不同机构的权力分工。例如,国王与政务会最后的竞争不仅代表了基于权力的残酷斗争,而且是两种社会秩序体制的较量:其一,由断断续续的执行令所调和的习俗法体制;其二,逐渐地吸收和重塑先在习俗法的成文法体制。比如,英国国会最初主要是“司法机关”或法律发现的体制,它只是逐渐地开始公开宣称立法权。但是“司法机关”的判决仅仅约束诉讼当事方或从当事方那里获得权利的人,它如何具有对于所有人的一般性约束力,也即,我们如何能使国会的立法权免受其司法权的固有限制?富勒称答案可以在如下虚构中发现:当国会作为立法体行动时,王国中的每一个人都被看做国会程序的参与者。所以在18世纪我们发现布莱克斯通用它来解释为何一个公民能被一项成文法所约束,即便它以一种他不可接近的形式公布以至于他几乎不可能知道它:依从法律的判断来看,每一个英国人都是国会行为的参与者,他通过其代表参与国会行动。重要的是富勒指出即使立法本身也受制于默会法,而一个坚持所有真正的法律都是制定法的人是看不到这一点的。例如,他们可能承认纳粹的法也是法,这意味着在他们看来立法权一旦被承认便不包含任何默会的限制。但至少有四个理由表明任何试图使法不依赖于默会的或内在的“立法之法”的这类努力必然会失败:如正是那些宪法起草者未说明的内容对法律内涵为何的通常观念造成偏离;传说中的成文法看起来在一种情境下与法律的真正观念相冲突,在另一种情境下却可能满足法律得体的事业;宪法预见性的限制在于预见可能的紧急情势的困难以及预见在遭遇紧急情势时正常实践中何者将被修正的困难;在宪法能被适用时,宪法的词语要求被解释等。而通过富勒的历史性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立法之法”在正常情况下以及在法律危急关头的重要意义:其一,正常的立法程序可能失败或陷入混乱,而这是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人的背信弃义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其二,在引领一个社会回到法律性是一个可实现理想的状态过程中,从一种断言唯一真正的法律是制定法的哲学中不能得到任何指导;这一哲学是在回归旅程结束之后可以享受的一件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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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哲学书评文集》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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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法律的还是有帮助的,可以吸取很多内容


值得一看的书。。强大


基本只能作为参考


没什么学术水平,书还贵。买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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