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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法律与秩序

马伯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0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马伯良  

页数:

477  

译者:

杨昂,胡文姬  

Tag标签:

无  

前言

二十一世纪的当今世界正以日新月异的速度结合为“地球村”。世界性的文化交流与学术研究的互动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凝聚人类智慧的学术成果不断面世。中华传统法制文明有着悠久而从未间断的发展历程,其法文化底蕴极为深厚,遗留下来的典籍资料确使人有汗牛充栋之感。正是由于中华法制文明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因而吸引了中外学者热衷于研究它、开发它、展示它。中华传统法制文明虽为中华民族所缔造,但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瑰宝。它的文化价值不限于中国,而且也确实曾经佳惠于东方世界。中华传统法制文明虽然经过数千年中外学者的研究,但迄今为止尚有未开发和亟待开发的领域。这首先需要中国学者肩负历史使命去深入发掘,给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以法文化的支持;当然也需要外国学者倾注心力,共同开发。远自汉唐以来,外国学者便认真研究中华传统法制文明,为中华法系矗立于世界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根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理念,并本着“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的理性认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出版了“海外中国法研究译丛”。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年轻学人千里奔忙,四处搜寻域外研究中国法律的佳作,觅得版权,又译介回中国,其心志深值嘉奖。余于此丛书即将出版之际,欣然援笔为序。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本关于社会控制的著作。更确切地说,它是一本研究宋代中国为维持社会秩序而采取的特定的法律执行与刑事制度、实践与政策的书。本书将具体描述宋代的相关制度、实践与政策。本书还将阐述塑造这些制度与政策的各种要素,包括统治精英的理念与态度、国家财政、自然经济、政治现实、区域地理、官员技能、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状况。本书将探寻这些制度、实践与政策在宋代的社会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实现了哪些功能,以及社会为什么需要它们。

作者简介

马伯良美国汉学家,亚利桑那大学东亚系教授,主要从事宋史与中国法制史研究,著作有《中国南宋乡村职役》(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宋代法律与秩序》(剑桥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2007年第二版):已翻译为中文版的论文有:《宋代竞渡骚乱罪——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法律案件的解决”(戴建国译)等。“海外中国法研究译丛”序

书籍目录

前言缩略词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历史脉络第三章 犯罪与罪犯第四章 非正式与半正式执法机构法第五章 正式文官执法机构第六章 军队在执法中的作用第七章 执法与监督:监察官的作用第八章 执法官员之选任第九章 城镇犯罪与安全第十章 宋代刑罚体系第十一章 宋代的监狱和狱卒第十二章 编配第十三章 死刑第十四章 刑罚的更改第十五章 结论译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从晚唐开始,这种局势发生了变迁,特别是在公元870年代的黄巢之乱后更为明显。新的地方军阀兴起,在随后的五代时期(公元907~960年)中把持了政柄。在五代时期,传统豪族失去了其权势。新兴的军阀往往是寒族出身,他们在其他的军人与文官——可能来自于旧的豪族,但来自于豪族的概率逐渐减少——的辅佐下获得了权力。当宋太祖建立宋朝之后,他和他的继承人成功地削弱了军人的权力,从此文官集团在政治均势中成为了举足轻重的力量。尽管这种变迁的细节目前还不清楚,但似乎可以断言在唐宋之间家族的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迁。随着过去的豪族的衰弱,在新的家族实践中所采用的保持家族财富及权力的代际延续性的方针也逐渐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即使不是全面性的改变,至少也在某些重点方面彻底地与过去不同了。在古代中国的家庭中,财产继承的规则是诸子平分,未出嫁的女儿可以分得较少的部分(往往表现为嫁妆的形式),这样一来为了保持家族的经济地位,就仍然需要持续工作,并且随着一代代的传承,家族之间亲属关系的纽带也将变得越来越淡。在宋代,这种因为分家而产生的离心趋势,使得精英家族往往不再因其身份而自豪。但在过去的唐代,世家大族则是以其门第为骄傲的(这些大家族往往以其共有的姓氏与郡望为傲,并冠以某地某氏之名,就好像“麻州海尼斯港的肯尼迪家族”一样)。这些庞大的亲属关系(除了那些特别近亲的之外)是如何维系其关联的呢?从制度层面看,最有效地激发与巩固宗族联系的方式,莫过于捐赠族产了。这些族产由专人来进行管理,若能获得收益,则将这些收益用于那些可以加强和巩固宗族关系的行为或活动,例如举办宗族祭祀活动,开办宗族幼童学校,救济宗族贫困成员等。

后记

历经近百目的汉学探险之后,我们终于初步完成了本书的翻译工作,循例似有必要交待一下本书翻译工作的背景与其他杂项。背景2008年底,承朱勇、张中秋、朱腾先生的委托,我接手了本书的翻译工作,后来胡雯姬又加入了本项目。其实我们远非本书合适的翻译者,但出于对中国法律史这一学术共同体的一份责任感,还是承担了这份风险远大于名誉,付出远大于收获的工作。说我们远非合适的译者,这并不是谦抑之辞。往复论坛上有这样一种说法:一本汉学著作,合格且合适的译者,很可能全世界范围内都不超过二十个,甚至是作者本人指导的博士都未必能够胜任愉快。王曾瑜先生曾以是否大量使用二手隔代史料如《宋史纪事本末》等作为判断外行的标志,由此看来我们或许连宋史的外行都算不上——因为“外行”一说隐含着与“内行”相对应的“业余”的意思,而我们甚至并非业余的宋史爱好者。因为自己所治的主要领域为晚期帝制中国的法学史、中外法律交通史与国际法史,我平时对宋代文献用功极少。十分惭愧地说,除了《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宋大诏令集》与《宋史·刑法志》曾略有涉猎外,对宋史的基本史料,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等,我们都所知甚微。但我们之所以愿意承担本书的翻译工作,除了本丛书主编的厚爱难以推脱外,更重要的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也有着不应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宋代的法律与秩序》一书主要涉及两个领域:宋史学与法律史学(并兼及社会史、军事史与犯罪学)。我们尽管是宋史外行,但就法律史而言则是当行。中国法律史自有其延绵不断的演进脉络,在制度、理念诸方面,历代皆有相通之处,治中国法律史者理应贯通历代,虽然现在学术分工明确,而且我们学殖尚浅,但这总不应该成为对专攻之外的领域完全隔膜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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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法律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学术系列之“海外中国法研究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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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汉学家的杰作,详述了宋代的法制和社会控制。


脉络清晰,受益匪浅


宋代有人治有法治,有时候执法还很严格。


内容写的很详细,书纸质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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