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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发展与地方法律调整机制的转换

汪庆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2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汪庆红  

内容概要

本研究的重心放在“三农”发展进程中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这一较少为研究者关注的问题之上,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章“新农村建设的法治内涵”首先对现有新农村建设战略决策偏重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认为,从促进“三农”发展的基本立场出发,新农村建设战略应当以社会重建为着眼点,注重政治、经济与文化领域中的制度改革与组织建设,尤其是突出政治制度改革的重心地位;以此为出发点,作者提出需要以“三农”治理模式的建立作为新农村建设视野中的社会重建目标得以实现的技术平台。为此,作者主张“三农”治理模式的确立及其效能的发挥,又要以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推进尤其是要以“三农”法律调整模式由法制向法治的过渡为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 第二章“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的宪政基础”主要是从宪法作为“法规范金字塔”最顶端的基本理念出发,强调新农村法治建设和地方法律调整机制的转换应当以宪政建设领域中的相关制度改革或调整作为合法性前提和规范化基础,主张推进宪法所确认的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地方政权体制、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基本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领域中的改革和完善,强化“三农”利益主体尤其是农民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意义及其制度措施,为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地方法律调整机制的转换奠定宪政基础。 第三章“地方立法模式的调整”立足于这样的前提性认识,即我国“三农”问题的日渐突出,尤其是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与居民权益保障和实现上的差距日趋加大,其根源并不在于地方执法或司法机关或其人员的权力滥用或权力懈怠,而在于作为地方执法或司法的合法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其权利义务分配上的不合理。要消除这些法律规范层面上的不合理因素,除了要实现某些方面的宪政制度改革,以作为普通法律改革的合法基础之外,更直接的和关键的要求在于改革和完善地方立法制度。本章从维护利益分配上的公平、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立法产品的科学有效三个层面出发,探讨了有助于促进“三农”发展的地方立法体制、立法过程和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改革问题。 第四章“地方执法制度的完善”主要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地方执法体制完善、地方执法过程控制三个角度探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地方执法制度改革的着眼点。无论是从法律运行过程来看,还是基于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政权机关作用发挥的角度考察,作为行政机构的地方政府的执法活动,都应当成为制度改革和建设的重心。本章着重探讨了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地方执法权的合理配置、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机构设置、非政府组织的执法权能的确认及其执法行为的规范、执法程序与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改革与完善。 第五章“地方司法制度的改革”主要立足于农村基层的这一特定的社会背景,突出农村基层社会对司法制度建设上的特殊性要求,诸如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关系处理、基层法官的职业化、人民法庭设置的合理性、司法所功能的合理定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紧迫性等等。为此,本章着重讨论了基层司法体制改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新农村建设的法治内内涵 第一节 新农村建设之于“三农”发展:经济的还是社会的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新农村建设的经验与教训  二、现行新农村建设战略中的经济发展优先倾向评价  三、确立以社会重建为目标指向、以政治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的新农村建设战略 第二节 新农村建设的技术切入:“三农”治理模式的确立  一、统治与治理:公共管理的两种模式  二、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三农”管理模式的必然选择  三“三农”治理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 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新农村法治建设  一、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理论论证  二、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价值选择  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重心定位  ……第二章 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的宪政基础第三章 地方立法模式的调整第四章 地方执行制度的完善第五章 地方司法制度的改革参考文献致谢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一章 新农村建设的法治内涵 自从庞德发现法律可以被当做一种“社会控制”工具之后,法律对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变革所起到的突出作用,得到了研究者和各国立法决策机构和领袖的认同和重视。尽管有研究者并不认同以法制手段推动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变革是现代化的基本机制和主要特征的理论观点,[1]但不可否认的是,20世纪以来,各国政府通过构建一定的法律秩序来解决社会问题,“有意地(尽管通常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来改变行为,并进而改变了制度”,[2]正成为一种趋势。中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学者所谓的政府推进型或“变法”型的法洽建设实践中,通过法律领域中的改革和建设,引领和推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变革,正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常态。[3]具体就新农村建设而言,仅仅从一般理论层面上看,新农村建设要想真正促成“我国农村的又一场伟大变革”,其间的法律保障功能和法洽促进作用的发挥,不可或缺。尤其是在倡导“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或“依法行政”等理念,建设“法治国家”或‘‘法治政府”成为执政党和政府施政基本目标的今天,从规则之治的角度,探寻新农村建设的法治内涵,尤其是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和层面上,对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施政行为进行规范,并为其提供国家权威性的保障和依法治国理念指引下的规束,是确保新农村建设战略决策有效与有序推进的必由之路。 第一节 新农村建设之于“三农”发展: 经济的还是社会的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新农村建设的经验与教训 在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进程中,新农村建设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20世纪50年代初,在刚刚开始的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由于农业供给不能满足工业化的需求,以及小农经济的分散与落后构成了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工业品市场扩大的严重制约,党和国家开始了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其目的在于“期望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将农民的个体劳动转变为集体劳动,变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为集体的土地所有制,以农村所有制变革为核心,带动整个农村社会的变革,造就一个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1]。 总体而言,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新农村建设运动是一场以“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为指导思想的农村改革运动,从实施过程来看,这场运动主要是以建立合作社以组织农民、变革所有制以带动农村社会的变革、建立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以减轻“三农”对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压力等措施作为切入点。很明显,一方面,这种通过在农村社会实行基本的和宏观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上的变革而推行的新农村建设运动对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变化是极其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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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发展与地方法律调整机制的转换》所讲述正是新农村建设视野中,地方法律调整机制转换应当遵循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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