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国家
2011-5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冯辉
369
《论经济国家》一书的作者冯辉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一直致力于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治学严谨,发表论文多篇,成果卓著。本书梳理了国家理论从“守夜国家”、“干预国家”“计划国家”最终都发展为“混合国家”的脉络后,提出了“经济国家”的概念。本书论述了国家理论的演进与变迁、经济属性的嵌入与公司融合的驱动、经济国家在中国的全景与脉络、经济国家的理念与实践在中国存在的误区及其反思、经济国家、经济法与经济法治、经济国家、国际竞争与全球化等方面的内容。本书围绕“经济国家”这一理念及其实践在中国的发展进程,论证了中国经济法得以产生并勃兴的根本规律,证明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地位。
冯
辉 男,籍贯江苏。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2005)与经济法学硕士(200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2010),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总论、经济与社会改革的法律治理等。至今已在《法学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税务研究》等法律、经济及综合性社会科学CSSCI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约20篇,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出版学术译著1部(独著),曾获2003年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首届中青年优秀论文三等奖。
序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关于国家理论及其变迁的基本脉络
1.2.2 对中国经济成功转轨的解释
1.2.3 法学界、经济法学界对上述问题的思考
1.3 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1.3.1 主要研究方法
1.3.2 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2章 国家理论的演进与变迁——观念史与实践史的对照
2.1 关于国家理论的学科史评述
2.2 古典经济学中的“守夜国家”
2.3 凯恩斯经济学中的“干预国家”
2.4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混合国家”
2.5 从国家消亡的社会所有、计划国家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第3章 经济属性的嵌入与公私融合的驱动——经济国家如何破茧而出并成为时代主流
3.1 国家经济职能的特殊性
3.1.1 经济职能的特殊性分析
3.1.2 经济属性的嵌入对国家的影响
3.2 公私融合的出现与影响
3.2.1 公私融合的动因及其在经济实践中的表现
3.2.2 “经济属性+公私融合”对国家的影响
3.3 现代经济国家的诞生
3.3.1 纵横交错中的现代经济国家
3.3.2 现代经济国家的基本特征与核心共性
第4章 经济国家在中国的发轫与勃兴——经济、政治、社会等视角的论证
4.1 走不出的背景:洋务运动、计划国家向现代经济国家的转轨
4.2 1978年至1992年:经济国家的发轫
4.2.1 经济领域
4.2.2 政治领域
4.2.3 社会领域
4.3 1992年至今:经济国家的勃兴
4.3.1 经济领域
4.3.2 政治领域
4.3.3 社会领域
第5章 经济国家在中国的全景与脉络——央地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政府经济行为
5.1 央地分权
5.1.1 中国的经济改革为什么要分权?
5.1.2 应当如何评价中国式分权的效果?
5.2 地方政府竞争
5.2.1 地方政府为什么要竞争,以及如何竞争?
5.2.2 怎样评价中国经济改革中的地方政府竞争?
5.3 政府经济行为
5.3.1 “经济国家时代”政府经济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微观机理
5.3.2 政府经济行为的拓展分析:经济国家时代的“官员能力”
第6章 经济国家的理念与实践在中国存在的误区及其反思
6.1 如何防止过分功利、外向的发展观和绩效观?
6.1.1 过分功利、外向的发展观与绩效观之形成与弊端
6.1.2 过分功利、外向的发展观与绩效观之克服兼答经济国家需要怎样的发展观与绩效观
6.2 如何建构合理的央地分权:以“地方政府发债”与“央地权责划分”的讨论为例
6.2.1 地方政府发债
6.2.2 央地权责划分
6.3 如何合理调控地方政府竞争与官员经济行为?
6.3.1 建设公开、博弈和法治的调控机制
6.3.2 促进地方政府合作的制度化
6.3.3 建设科学、合理的官员调控系统
6.4 如何规制利益集团、权贵资本与官商勾结?
6.4.1 利益集团、权贵资本与官商勾结的一般性问题
6.4.2 超越贪腐的“官商勾结”:以“清退官股”背后的资源型城市转型问题为例
第7章 经济国家、经济法与经济法治——经济国家需要怎样的法律调整
7.1 回顾与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以立法为核心的经济法治建设
7.2 反思与检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治建设存在的弊端与不足
7.2.1 以立法为核心的经济法治建设脱离现代法治理念
7.2.2 法律实施滞后及执法、司39法能力不足削弱经济法治的整体水平
7.3 经济国家的法律调整:走向真正的经济法治
7.3.1 实行经济宪政
7.3.2 推行政策法治化,建设立法问责制
7.3.3 确立财政法的主导地位
第8章 经济国家、国际竞争与全球化——经济国家的发展与未来
8.1 国际竞争与全球化视野下的经济国家
8.1.1 全球化加剧民族国家间的经济竞争
8.1.2 全球化促使民族国家间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8.1.3 全球化要求民族国家增强制度竞争力
8.2 经济国家的发展与未来:金融危机、经济安全及其他
8.2.1 金融危机的发生动因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8.2.2 从金融危机看经济国家的发展与未来:构建发展、公平与安全相融合的经济安全观
8.3 经济国家时代需要的法与中国经济法的时代价值
第9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1.2.3 法学界、经济法学界对上述问题的思考 相比经济学与经济转轨的紧密贴近,法学距离实践的遥远决定了其解释力的孱弱。法律本应当是贴近实践的,诚然,民法、刑法解决的问题都是经济和社会实践中第一时间发生的,但我们说的实践不是指这些具体的个案,而是指作为一种系统和整体存在的社会转型。在众多部门法中,唯一能够与这种时代大转型密切联系的,毫无疑问是经济法。令人遗憾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陷入了与其他部门法的论战之中,陷入语词与范畴的泥淖之中,结果是既未构建起自身相对独立、成熟的理论体系,也未能对日新月异的转轨实践作出有力回应。 但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法律的本质就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则(苏力,1996年),经济法尤其应当如此。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需求的法律不能算是良法,同样,不能对这种需求做出解释的法学也不会具有生命力。中国经济法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而产生,塑造经济法学的解释力,也应当从这里人手。 近年来正值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学界也纷纷展开了回顾和总结运动,法理学对这三十年的总结主要集中于法治建设的艰难和进步(朱景文,2008年),行政法学界的重心在于描述政府行政从“管理论”发展到“控权论”的历程(罗豪才、袁曙宏,2008年),这些回顾主要集中于法律本身,而法律本身属于上层建筑,脱离经济和社会实践进行的总结难言解释力之强弱。经济法学在这个问题上显然具有优势,经济法本身就是对经济规则的表达(史际春、邓峰,1998年),经济法是最能够直接解释经济转轨和社会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