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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汪海燕//马明亮//向高甲 中国政法
出版时间:

2011-5  

出版社:

中国政法  

作者:

汪海燕//马明亮//向高甲  

页数:

319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的每章由三个部分组成,包括“本章导读”、“内容”、“本章复习要点提示”。“本章导读”部分简要阐明本章的基本内容和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内容”系统介绍相关知识点;“本章复习要点提示”包括“重要知识点”、“实例解析”(典型的历年真题)和“重点法条”。设计本书时,我们有以下定位:
  第一,减负。传统的教材强调系统性,对于概念、原理、原则、作用或意义均作详细介绍。这对于初次学习或者想比较系统研习刑事诉讼法的学者,无疑有其必要性。但是,对于司法考试而言,由于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考题极少涉及一些纯粹学术探讨型的理念或者相关争论,某一制度的作用、意义。对此,本书顾及知识的完整性和体系性,对有些制度的作用或意义也有所提及,但往往是点到为止,除非详细阐述对理解某个规则或制度特别重要。此举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减少考生负担。
  第二,突出重点。此特点与“减负”相对应。对于重点、难点,尤其是重要知识点,本书不仅在“本章导读”部分说明,而且在正文部分详细、系统的阐述;同时还在每章最后部分通过“重要知识点”、“实例解析”和“重点法条”予以强调,从而达到强化的效果。
  第三,融法理、法条和案例子一体。《刑事诉讼法》每章重点内容中除了法条和分析说理之外,均穿插若干通俗易懂的例子(它们往往从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或者真题演化而来),此举的用意是希望考生能够将理解、记忆和练习有机结合。
  第四,新。每年相关机关、部门都会或多或少出台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或者解释。这些解释往往是考核的重点。《刑事诉讼法》力求反映这些动态,如在本书“证据”章中,用了较多篇幅介绍2010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法总则编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制度
 第七章 刑事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法分则编
 第十一章 立案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三部分 司法制度编
 第二十二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十三章 审判制度
 第二十四章 检察制度
 第二十五章 律师制度
 第二十六章 公证制度
 第二十七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二十八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二十九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三十章 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三十一章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四)证人证言的审查询问证人,应当首先告知他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询问证人应当个别和口头进行。严禁对证人采用拘留、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言,也不得诱导证人提供证言。询问时,应当全面、如实地对证言内容进行客观记录,不能加入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想和个人判断。为保障证人作证,《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2)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3)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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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切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以读者与受教者为本位的法学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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