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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慈善法译汇

杨道波 等译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道波 等译校  

页数:

35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杨道波编著的《国外慈善法译汇》以英美国家的慈善立法为重点,以日本和俄罗斯的慈善立法为补充,集中翻译了十一部国外慈善立法。这是聊城大学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和慈善法研究中心近期总体研究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翻译者这批学术新人对于慈善法这样一个新领地的初次探索以及对于国外慈善立法实施译介的首次出航。

作者简介

杨道波,男,1973年生,山东莘县人。法学博士,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校聘优秀人才。2010年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从事经济法、社会法以及慈善法等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一等资助项目、聊城大学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参与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司法部项目以及国务院西部办项目等课题研究工作。曾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1部,参编教材1部。 刘海江,男,1980年生,山东莘县人。山东省聊城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国际法学2007在读博士研究生。先后讲授国际公法(双语)、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英语等课程。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法、非政府组织法。2010年被评为聊城大学“教学新星”。先后主持校级课题1项、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项。先后发表论文10余篇,并出版译作3部。 庄玉友,男,1977年生,山东潍坊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博士(2009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法学硕士(2006年),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学士(1999年)。现为聊城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法、证券法、海洋法与慈善信托法。具有律师、经济师(金融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证券从业资格。曾发表论文、译文近20篇,出版个人专著《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参著《金融服务国际化法律问题研究》,参与司法部课题1项。 张爝,男,1969年生,安徽安庆人。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1993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获学士学位,2003年获莫斯科大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俄罗斯国立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近期研究内容为俄罗斯法律制度。自2005年以来,先后出版著作1部,在国内外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教育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博士后基金项目等课题。

书籍目录

译者简介
序言
英国《慈善法》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法典》(第12581~12599.7节)
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
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慈善资金募集企业法》
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慈善资金募集企业规章》
加拿大安大略省《慈善机构法》
澳大利亚首都特区《慈善募捐法》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慈善筹款法案》
新西兰《慈善法》
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
俄罗斯联邦《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4)本部分的通知适用于通过邮寄的方式给予一个人,地址是该人为了本部分之目的而留下的地址。 第二章筹集资金 67.指示慈善组织和筹集资金者利益的陈述 (1)1992年慈善法案第60条修改如下 (2)第(1)部分的(c)段替换为——“(c)决定诉求中筹集资金者报酬的方法是肯定的和报酬可注意的数量。” (3)在(2)部分中(c)段替换为——“(c)决定诉求中筹集资金者报酬的方法是肯定的和报酬可注意的数量。” (4)在第(3)部分中,(c)段替换为——“(c)在事项中可申报的下列数目是可以申请的——(i)所提交的数目是在对出卖或者所提供的货物给予充分的考虑之后,就像是对所适用的组织或者相关组织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考虑,(ii)所提交的数目考虑了他所要进行的职业风险,或者(iii)他所捐赠的数目考虑了他所要给予的或者提供的任何这样的货物和服务。” (5)在第(3)部分后插入——“(3A)在(1)到(3)部分所提及的“可提交的数目”是指任何的报酬或者其他的数目——(a)如果作出陈述时已经知道的,真正的报酬或者数目;以及(b)在事项中合情合理的预计的报酬或者数目。” 68.预测慈善组织或者捐赠者利益的陈述 在1992年法规的第60部分后插入——“60A其他作出请求的人需要指出组织利益和报酬的安排 (1)第60部分的(1)和(2)适用于就像适用一个职业募捐者有关公共慈善募捐的募捐者一样。 (2)但是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因为下列条款排除在外的人—— (a)下述(3)部分,或者 (b)60B(1)部分。 (3)这些条款不适用于一个人,如果—— (a)除了适用于(1)部分,还适用于60(1)或者(2)部分, (b)适用(4)或者(5)部分, 有关他的行为是作为上述(1)部分所提及的募捐者。 (4)当符合(6)部分之人为了1个或者1个以上的组织的利益请求钱或者其他的财产,该请求将必须有包含以下信息的陈述——(a)为所要发起募捐利益所在的组织的名称;(b)如果为1个或者1个以上的组织所发起募捐,则利益的比率;(c)他是按照(6)部分所提及的组织或者公司的职员、雇员或者理事的事实;以及(d)他作为募捐者或者职员、雇员或者理事接受报酬的事实。 (5)当属于(6)部分之人完成为慈善目的募捐钱或者其他财产,该募捐将有一个包含下列信息的陈述——(a)他作此募捐是为了这些目的的事实,而不是为了任何特殊的慈善组织的利益;(b)他决定如何在不同慈善组织之间分配所募捐之物的方法;(c)他是按照(6)部分所提及的组织或者公司的职员、雇员或者理事的事实;以及(d)他作为募捐者或者职员、雇员或者理事接受报酬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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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慈善法律制度很完善,国内就差很多,法律急需完善


慈善立法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千呼万唤总出不来。由此,借鉴国外相关慈善法也不失为一种有益之举。该书的翻译出版,便于我们了解国外的相关动态,也为立法者提供一攻玉的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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