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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

程泽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程泽时  

页数:

412  

内容概要

本书共八章。第一章清水江文书研究综述,对清水江文书的抢救、整理和研究的现状、进展、代表性成果、焦点、问题和研究方法进行简要述评;第二章清水江之契约辨究与比较,全面、深入地研究了割木契、典契、借契、抵契、当契、佃山契、风水契约文书、佃田契和“清白字”等9类代表性文书的结构、类型、规范、功能和演变;第三章清水江文书与地方法制史,考察了木材交易的“当江”和牙帖制度,“会”和地方矿业制度的历史演变;第四章清水江文书与法理,探讨了清水江文书中神判正义观念、权利观念与表达、习惯权利,以及与梅因公式、大小传统、法律近代化的理论勾连;第五章清水江文书与民法,探讨了行为能力、买卖之债、民法法源、地役权和填补责任等问题;第六章清水江文书与婚姻家庭法,探讨了改嫁、“协离”、退婚、合婚、“娘头田土”、“转娘头”和分关;第七章清水江文书与诉讼法,探讨了清代、民国词讼判决中的习惯法适用、遵循先例、审判权主体、告奸策略、程序和成本;第八章清水江文书与立法,探讨了林权确认的习惯法之立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之理路。

作者简介

  程泽时男,1975年生于湖北省阳新县。1993年毕业于湖北省阳新二中。1996年毕业于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水土保持专业,后在湖北省大冶市水利部门工作。2001年毕业于中共湖北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2003年晋升为工程师。200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自考法律专业本科。2008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2010年贵州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8月起在凯里学院任教,从事清水江文书研究工作,贵州省“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2010年起在贵州省宏强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2005年获“湖北省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和“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论文)”二等奖;2003年和2005年两次获黄石市人民政府优秀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论文)三等奖;1995年在迎接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写给妈妈的话”全国性征文活动中获青年组优秀奖。先后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水土保持》、《求实》、《林业经济》、《民间法》、《法学杂志》等报刊上发表学术文章20余篇。

书籍目录

总 序
第二辑说明
第三辑说明

绪 论
第一章 清水江文书研究综述
第一节 清水江文书的抢救、整理之研究综述
第二节 清水江文书的内容研究综述
第三节 清水江文书的研究方法综述
第二章 清水江契约之辨究与比较
第一节 “割木契”
第二节 清水江典契、借契、抵契、当契之辨
第三节 徽州佃山契与清水江佃山契之比较
——兼论清水江佃山契的地域原生性
第四节 清水江佃栽山(杉)契之演变与法经济学分析
第五节 锦屏阴地风水契约文书
第六节 清水江之佃田契辨究
第七节 清水江之“清白字”
第三章 清水江文书与地方法制史
第一节 清代锦屏三寨当江之“利权”考
第二节 “会”与“新县制”、民国民法典
第三节 清水江之清代矿业习惯法15l
第四节 三寨木行“当江”与牙帖
第四章 清水江文书与法理
第一节 拈阄、具阴状与分配正义、校正正义
第二节 清水江文书与权利观念之表达
第三节 清水江文书与梅因公式
第四节 清水江文书与大、小传统
第五节 法律近代化与西法、中法之体用
——兼谈研究清水江文书的法律意义
第六节 “讨字约”中的习惯权利
——清水江之客(难)民、苗民的土地权利样态
第五章 清水江文书与民法
第一节 清水江文书与民法典之前的“行为能力”
第二节 “先买为业,后买比为谋”与近代债法
第三节 清水江之漂流木与民法法源之演进
第四节 清代锦屏木材“放洪”纠纷与地役权问题
——从锦屏加池寨的几份林契谈起
第五节 清水江文书中的“填补责任”
第六章 清水江文书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改嫁、“协离”、退婚与合婚之字约
第二节 “娘头田土”赠与之比较
第三节 “转娘头”: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与调适
第四节 清水江之分关文书与家族、家庭财产制度
第七章 清水江文书与诉讼法
第一节 清代词讼判决与习惯法
——以锦屏亮江“永定江规”碑为例
第二节 山林纠纷判决中的“遵循先例”与判例法
——从民国锦屏山林纠纷“第一判决书”谈起
第三节 民国锦屏审判权主体与法理“接榫”
——从锦屏民事裁判文书谈起
第四节 清水江纠纷解决机制之成本、程序
第五节 “盗则宜赃,奸则宜双”与告“奸”策略
——从八宗涉奸案“禀稿”谈起
第八章 清水江文书与立法
第一节 林权确认的习惯法之立法完善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之理路
——主要以清水江文书为例
后 记

章节摘录

  (二)“清白字”次要的效力根据还包括权威  我们强调“理”是“清白字”的首要、内在的效力根据,也不应该忽视“理”既是客观存在的,又是需要主体主观认知的。不同的主体“讲理”,有着不同的效果。权威讲理,可能是“讲一句顶他人一万句”。苗族传统社会中,理老(苗语Lillul理娄)、寨老(苗语Ghetvangl构昂)就是权威。理老负责财产、山林、婚姻等民事纠纷和械斗、群殴、凶杀、强奸等治安案件的“裁决”和“执行”。寨老是苗族村寨中负责主持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的年高德劭的长者。“改土归流”之后,部分理老和寨老,或被地方官府委以乡约或乡正的职务,或以其他形式尊重他们的传统权威地位。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黎平府龙里长官司,在给加池寨姜佐章的乡约委任状中,就认为“不有乡耆,难以统率”,认为姜佐章“为人诚实,办事公平”。推行保甲制之后,部分理老和寨老,被委任为牌首、甲长、保正、总社长和里正等职务。权威继续得到加强。  在“清白字”中,常常就由这些民间的理老和寨老、半官方的乡约、保甲长们,担任中人讲理。表现在“清白字”中,有“请中乡约寨头理问”、“伸鸣地方保甲”、“报地方首人”,等等。这些地方权威,是苗族社会的精英,精通“贾”、“理”和各种古理古规,能说会道,办事公正,具有领袖气质,在地方村寨具有马克斯·韦伯所讲的领袖式权威(Charismatic Authority)。由于清朝地方政府、民国政府继续依靠他们治理村寨,并形成了制度化事实。乾隆元年(1736年)就下旨:“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不必绳以官法。”因而也具有某些传统式权威(Traditional Authority)的特点。  另外,清代地方政府在清水江苗疆推行宗法制,也强化了宗族内部的族长、房长和长辈血亲的权威。“亲亲、尊尊”的宗法制原则,也在清水江苗族侗族地区深入下去。体现在“清白字”,有“凭房族理论”、“凭亲族劝解”,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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