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
2012-2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来小鹏 主编
273
在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方面,文集收录了朱玲娣副教授的《知识产权法研讨课、案例课研讨专题与写作问题研究》一文。该文对知识产权法研讨课和案例研习课的实质内容进行了总结、归纳,提出了进一步的教改建议。 另外,本文集还收录了蔡吉祥教授的《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研究——“无形资产法学”视角的分析与研究》一文。该文就创新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方式进行了专题研究。
前言
第一部分 知识产权法总论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营——兼谈知识产权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有效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犯罪
知识产权法研讨课、案例课研讨专題与写作问题研究
第二部分 著作权法
避风港、原理、规则与实务研究
体育竞赛转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文化又逢春——从苏州绣娘事件折射出的民间传统文化艺术法律保护
第三部分 专利法
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试论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重构——在专利法生态化的背景下
公共健康领域专利强制许可使用制度的新发展
浅析创新主体之专利保护需求
第四部分 商标法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研究
商标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认定
商标合理使用理论问题之探析
从商标淡化理论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五部分 其他与知识产权法相关制度
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之完善——以侵犯知识产权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视角
商业秘密理论与实务研究——竞业禁止和保密条款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研究——“无形资产法学”视角的分析与研究
版权页:而民间传统文化艺术发源于古代,其本身是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历经时光变迁,经过了无数人对它的传承,不仅传承了表达形式,也传承了思想。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能否适用于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4.民间文化艺术存在的时间远久于著作权法生效的时间。从法理角度来说,任何法律,除另有规定外,都不得规制它生效前的行为。传统文化艺术发源于古代,其产生与发展远在著作权法产生之前,而著作权法采取的权利法定的立法模式又并未对传统文化艺术加以规定(从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中就可看出端倪),这一块留白,能否被认为是立法者意识到单靠著作权法是不足以或不能够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充分保护呢?5.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期的规定与著作权法的保护期能否一致。如将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必然面临着保护期的问题。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能被保护多久?是著作权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作者生平加上死后50年,还是另有制度?著作权法保护期制度的目的为赋予著作权人专有的、排他的权利使用期,让作者自由利用权利达到创作目的,奖励其为创作付出的辛勤劳动,激励更多的创作活动。在权利期届满后,作品即归公有,任何人都能够对该作品进行合法利用,或再创作。而民间传统文化艺术在特定的地区和族群里,带有很强的公有性,并且由于其具有传承性,才得以生生不息。如果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制度,那么民间文化艺术因早已过保护期而根本不能得到保护,民间文化艺术又该如何传承?四、创建我国民间传统文化艺术法律保护的思考和建议面对以上疑惑,笔者认为,民间传统文化艺术是特定族群的人格表达,承载了特定族群的文化。
《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为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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