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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侯丽艳,梁平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侯丽艳,梁平 主编  

页数:

358  

内容概要

  《21世纪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规划教材:经济法概论》是面对全国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编写的经济法教材。是根据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需要编写而成。全书共五编二十章,主要按照经济法导论、市场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程序保障的编排体例,全面介绍了经济法概述、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合同法、质量管理法、消费者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竞争法、证券法、票据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等内容。每一章我们还精心编写了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练习题,以有效引导教学活动的开展。
  《21世纪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规划教材:经济法概论》不仅是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教材,也是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理经济法律事务的重要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导论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五节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人
第二节 代理
第三节 物权
第四节 债权
第五节 诉讼时效
第二编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七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六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制度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五节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七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
第六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七节 破产责任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
第四篇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五篇 程序保障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保证的设立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外: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仅在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合同一经成立,保证人即依法负有保证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即应当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财产的人称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在法学理论中抵押属于典型的担保物权。


编辑推荐

《21世纪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规划教材:经济法概论》是21世纪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规划教材。教材在重点论述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介绍了商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形成了概论式的结构体系。在内容上,以我国最新颁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吸纳了国内外经济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了司法实践工作经验,力图体现法的精神和内容,展示了成熟的理论成果,明晰了司法实践的方法与技巧,将学术性、可读性、实用性有机地结合了起来。《21世纪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规划教材:经济法概论》不仅是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教材,也是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理经济法律事务的重要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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