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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通义

徐朝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2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徐朝阳  

页数:

397  

内容概要

  关于本书的点校,兹说明以下几点:
  1.《刑事诉讼法通义》于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即1934年)四月初版,旋于是年七月再版。本书校勘依据的版本是中国民国二十三年七月再版。
  2.该书是对1928年《刑事诉讼法》的逐条评注。其中,作者除逐条阐释条文的文义解释、理由外,还附录了中华民国最高法院(1927年以前称为“大理院”)所作的判决例、解释例,以及相关法令。
  原著征引解释、判例时,往往涉及清末以降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如《刑事诉讼律(草案)》(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即1911年1月24曰);《刑事诉讼条例》(1921年11月14日公布、1922年7月1日施行);《京师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即1907年12月4日)等,希请读者阅读、引用时留意。
  3.原书为竖排版,现改为横排版。原文明显文字错讹之处,径改之,不再单独予以说明。原文脱漏之处,校勘者根据上下文意予以补正,并用“ ”格式注明。
  4.为阅读便利,本校勘本统一使用现行标点符号的标注体例。此外,对于原书引文部分句读不当的地方,也一并予以订正。
  5.为阅读上的便利,对于原书及引文中出现的繁体字,一律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改为简体字。但出于对作者及原书的尊重,对于原文中的异体字,则一仍其旧,以期真实反映原著的时代风貌。

作者简介

  徐朝阳,字鸣昌,浙江永康县城东街人,生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4月)。出身书香世家,家教甚严,国学根基扎实。永康县立第一高等小学(今大司巷小学)毕业后,考进金华省七中,高中毕业后就读北京大学法律系(另一说,毕业于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二十五岁毕业,获法学士学位。后入上海商务印书馆任编辑。1932年“一·二八”事件后,日寇进犯上海,商务印书馆被炸,徐朝阳返回故里。1933年初出任永康县中学校第十六任校长,兼教公民、法律两课。他在两年任期内,树木树人,化雨春风,诲人不倦,桃李盈门,侃侃如也。1935年受浙江警校校长赵龙文聘请赴该校任教官,后调任南京中央警校教官。1937年七七芦沟桥事变,全国抗战,中央警校西迁,浙江省政府退至方岩。是年,徐朝阳受阮毅成之召,出任浙江省政府民政厅视察,巡视各县,宣传抗日,鼓舞民心,振奋士气。后又受李默庵将军之邀,担任陆军第32集团军总司令部军法处上校处长。抗战胜利后辞去军职,在上海开办律师事务所。1979年逝于上海。  徐朝阳勤于治学,著述颇丰。计有《中国古代诉讼法》(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中国刑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中国亲属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刑事诉讼法通义》(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等。  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攻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种松志,河南省项城市人。法学博士,现任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被最高人民梭察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徐朝阳,字呜昌,浙江永康县城东街人。曾就读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后历任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辑、浙江永康中学第十六任校长、南京中央警校教官。  范仲瑾,河南省鄢陵县人。法学硕士,现任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书铭,河南省上蔡县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书籍目录

绪 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之意义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之主义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之地位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之解释
 本 论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法 例
 第二章 法院主管辖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第四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第五章 被告之讯问
 第六章 被告之羁押
 第七章 证 人
 第八章 鉴定人
 第九章 扣押及搜索
 第十章 勘验
 第十一章 辩 护
 第十二章 裁 判
 第十三章 文 件
 第十四章 送 达
 第十五章 期 限
第二编 第一审
第一章 公 诉
 第一节 侦 查
 第二节 起 诉
 第三节 审 判
 第二章 自 诉
第三编 上诉
 第一章 通 则
 第二章 第二审
 第三章 第三审
第四编 抗告
第五编 非常上诉
第六编 再 审
第七编 简易程序
第八编 执行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章节摘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鉴定人应选有学识经验或经公署委任而有鉴定职务者一人或数人充之。  鉴定人不得拘提及将罚锾易科拘留。  文义学识经验者,指鉴定所需之学识经验而言。经公署委任而有鉴定职务者,如检验吏、法医等是。  理由本条规定鉴定人之资格及对于鉴定人制裁限度之规定。鉴定人判断事实,非有特别学识经验不能。例如,被告精神是否耗弱,自非有医学生理上之学识不得为之鉴定。故鉴定人之义务,非若为证人之义务,使一般人皆得而负担之,必须由司法机关选任。  鉴定人经传唤而不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或具结者,应准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证人之规定,得命赔偿费用外,科以罚锾,以资惩警。惟不得拘提或将罚锾易科拘留。盖鉴定人之任务与证人有别,证人陈述见闻,重在本人,鉴定重在学识,传而不到,可选他人,原无严重强制之必要也。  判例查笔迹虽各不同,类似者亦复不少,本难作为裁判上唯一之根据,若舍此之外别无佐证,则笔迹亦未始不可据以定案,然应精密铁定,方足以成信谳。乃两审既未查有他项确证,而笔迹又仅由审判官核对,并未依法鉴定,自难折服。(前大理院四年上字第五三八号)  现行法例既无外国人不得为鉴定人明文,北洋医院外国医生之鉴定书,自可采用。(前大理院七年上字第一○四号)  按选任鉴定人,但须被选任人就该鉴定事件有相当之学识经验,即为合格。(前大理院十年上字第四五号)  ……

媒体关注与评论

  ……李委员均烈等审查完竣后,即缮具报告书,提经中央政治会议予149次会议,将《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全通过,交由国民政府于民国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布,并定于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共分9编,都513条。第一编、第三编、第四编、第六编、第八编之编章节目,均与《刑事诉讼条例》相同。第二编之第…章公诉,删除预审一节,只分侦查、起诉、审判3节;其第二章为自诉。第五编非常上诉,第七编简易程序、第九编附带民事诉讼,均与《刑事诉讼条例》微异。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史上,1928年《刑事诉讼法》是第一部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现代刑事诉讼法典。而且,作为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正式源头,该法典确立的基本制度框架,迄今依然影响着中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  ——魏天熙(Timothy Webster)  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前任研究员  惠蒂尔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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