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的胜利
2012-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美] 乔治·费希尔
320
370000
郭志媛
无
乔治·费希尔所著的《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内容简介:尽管对于当时通过法庭对抗解决争端的司法制度而言,辩诉交易起初只是个闯入者,但它现在已经主导了美国的刑事司法。《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追溯了辩诉交易从19世纪早期初露端倪到如今广泛应用的演变过程。实际上,在过去的150年中,很难找出有哪一项刑事诉讼改革是与辩诉交易的发展背道而驰却能幸存下来的。
乔治·费希尔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与劳伦斯·M.弗里德曼(LawrenceM.Friedman)合编了《犯罪难题:刑事司法论文集》(The
Crime(Conundrum Essayson Criminal Justice)。
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曾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独著2部,合著、译著4部,参与编写专著5部。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中外合作项目多项。并多次赴国外访学、考察、参与国际学术会议。
译者序
致谢
序言
第一章 禁酒法、谋杀案件,以及检察官的指控权
第二章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动机
第三章 中止诉讼辩诉交易与缓刑的兴起
第四章 被告人答辩的能力
第五章 法官与量刑的权力
第六章 辩诉交易兴起的社会与政治理论
第七章 解释辩诉交易在其他地方的发展
第八章 辩诉交易的力量
第九章 辩诉交易的权力平衡
附录一
附录二
假释官员们试图在纽约州不定期刑法的权威中寻找庇护,他们称该法指导假释委员会的实践。1926年对该州假释制度进行调查之后,假释委员会主席乔治·W.贝纳姆争辩道(正如纽约时报所形容的)“对那些已经服满最短刑期并且表现良好的人决定假释是假释委员会的义务”。他补充说“如果法庭规定了最短刑期,规则必须是当该最短刑期届满时,犯人可以获得假释”。另外一名假释委员会的成员认为犯人“有权在其服满最短刑期之后获得假释,假定他没有违反监狱规章”。在听证之后发布的年度报告的摘要中,假释委员会说它的释放政策完全建立在不定期刑法本身基础之上。正如纽约时报后来观察到的,如果制度就是那样运作的,那么“不定期刑已经变成了固定最短刑期的确定量刑”。 但是纽约州的不定期刑法并不要求这样。相反它规定如果“存在如下合理可能性,即假释申请人在自由状况下也不会违反法律,则假释委员会可以批准”其释放。该法只字未提任何暗示犯人在服满最短刑期之后有权获得假释的话。甚至对于犯人如经释放将会遵纪守法的“合理可能性”的认定,假释委员会也显然保留了不予假释的裁量权。在法律语言中“可以”一词的使用也表明了同样的意思,1927年,可能针对假释委员会对其指导性法律的曲解,纽约州犯罪委员会直截了当地建议“确定哪个犯人在服满最短刑期之后应当保释以及何时保释,应当完全由假释委员会裁量而不是像过去解释的那样属于一种权利”。 虽然纽约州的假释机关在根据根本不存在的假释法而调整其实践方面可能非常独特,但是他们在犯人服满最短刑期之后释放了绝大多数的犯人似乎既是原则也是例外。 ……
“具有填补文献空白意义的《辩诉交易的胜利》一书是美国过去50年中有关刑事司法最重要的五本书之一。尽管其采取历史研究的视角,但是它对于现代刑事司法政策仍然意义重大,而且可以作为重要法律改革的基础,因为其分析与现代量刑制度的立法与实践都高度相关。该书还非常具有可读性和戏剧性,因为费希尔不仅描述了旧时的法律和法庭,还生动地刻画了法律的本质以及法律的执行者们。检察官、辩护律师、量刑法官、立法者和法律学者都应当读一读这本书。” ——埃默里法学院 马克·L.米勒
乔治·费希尔所著的《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一书之所以获得如此高的声誉,因为它是一部成功运用了实证研究方法的著作。作者收集并分析了几千个米德尔塞克斯郡的案例,同时详细分析研究了其中上百个案件,这使得本书的实证研究既是宏观的也是微观的——既有统计学的总体概览,也有单个案件的历史分析。本书以年代顺序为主线,分别从不同法庭参与者(法官、检察官)的角度对权力、利益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
无
介绍辩诉交易的,值得一读
很久以来,都是在当当买书,价格便宜,也很方便!腹有诗书气自华,多读点书充实一下自己。
好书,个人觉得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