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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依法规划问题研究

黄学贤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黄学贤  

页数:

325  

字数:

380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从中国的历史与发展的未来考量,加速农村城镇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取代了原有的《城市规划法》,突出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并确立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践中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也日益凸显,新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为新时期城乡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践中很多具体问题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予以规范。因此,系统地研究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依法规划问题将有助于规范农村城镇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城镇规划依法规划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也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更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

黄学贤 男,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工作。主要著作有:《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专著)、《比较行政法——港澳台行政法析论》(专著)、《行政诉讼法:基本原理与制度完善》(专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专著)、《行政法学名著导读》(专著)等;并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

书籍目录

前言
理论研究篇
 一、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依法规划若干问题思考
 二、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规划工作不能忽视宪法的指导
 三、穿行于科学与民主之间
 ——城镇化进程中规划决策的专家参与及公众参与
 四、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城镇化历史进程
 五、城乡统筹背景下的村庄规划法治化路径
 六、当前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机制制约与对策
 ——以江苏小城镇为例
 七、农村城镇化规划中的协同主义..:
 八、由城市工业灾害看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城市规划公共性的缺失
 九、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路径探析
 十、农民“被上楼”是喜还是忧
 ——以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依法规划为视角
 十一、“经营城市”的再思考
 ——以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依法规划为视角
 十二、城镇化进程中规划变更的法律规制
 十三、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依法规划的软规划研究
 十四、域外城镇化进程中的规划立法比较研究
典型案例解析篇
 一、昆明新建小区拆迁事件
 二、内蒙古康巴什新城变空城事件
 三、王中杰不服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纠纷案
 四、武汉“外滩花园”事件
 五、普洱市中心区旧城改造事件
 六、北京动物园搬迁事件
 七、怒江水电开发事件
 八、孙志强等与安阳规划局城市规划许可纠纷上诉案件
 九、恩宁历史街区规划事件
 十、圆明园防渗工程事件
 十一、合肥市集贤路墓地规划事件
 十二、南京7.28化工厂爆炸事件
 十三、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十四、武汉二环线工程停工事件
 十五、北京地铁大兴线扰民事件
 十六、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件
 十七、上海磁悬浮列车事件
 十八、吴江垃圾焚烧厂事件
 十九、武泰闸蔬菜批发市场事件
 二十、重庆第一航塔事件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城镇化中的规划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当前在城镇化的发展中,在农村,征地现象严重,导致很多农民被剥夺土地使用权,沦为“三无”人员。这是有违宪法精神的,必须予以纠正。 我国《宪法》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虽然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10条第2款),但农民享有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各级政府在依照《城乡规划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理应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及精神,切实保护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如果的确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征收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必须遵循《宪法》第10条第3款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严格依法进行并予以充分的补偿,保障农民的利益。 3.城镇化中的规划不得侵犯农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1949年我国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在第5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享有居住、迁徙的自由,而且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第3款),可以说公民享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是我国宪法隐含保护的基本权利。 《城乡规划法》也明确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18条第1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28条)。其中“尊重村民意愿”、“尊重群众意愿”的规定体现了尊重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的宪法精神。 然而,这些年来许多地方政府在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大规模征地拆迁,整齐划一,建立农民的集中居住区,不管农民是否愿意,强行将他们集中居住在一起,显然有违背农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之嫌。这种做法应当予以纠正。今后,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镇化规划时应当依照保障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的宪法精神来理解、解释和执行《城乡规划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农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


编辑推荐

《中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依法规划问题研究》着眼于构建农村城镇规划法治化理论体系,将有助于积淀具体行政规划领域研究成果,丰富我国行政规划理论体系,更有助于行政法理论研究关注现实世界的行政法,推动行政法学研究从总论体系走向分论体系,扩展行政法学研究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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