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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狱讼胥吏研究

张正印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2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正印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宋代狱讼胥吏研究》主要论述了宋代狱讼胥吏群体及特征、作用,以及其对宋代法制的影响。首先,对宋代狱讼胥吏组织与职业化、地位、信仰、伦理和知识进行梳理;其次,说明了胥吏在狱讼中的地位。从州县到路以上狱讼机构中分层论述了胥吏的作用,还论述了其在判决执行中的作用,并对在整个狱讼中的实质性作用进行总结。最后,重点论述了狱讼胥吏对狱讼判决的影响程度乃至其对整个宋代法制的发展的影响。既论述了宋代狱讼胥吏对狱讼实践的直接影响,也论述了宋代狱讼胥吏对狱讼实践的间接影响,从而论述其对立法的影响。
《宋代狱讼胥吏研究》文献丰富,描述详实,既有史学的严谨考证,又有法学清晰的逻辑论证,使读者能全面客观地认识狱讼胥吏形象,并对其历史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作者简介

张正印,山东省费县人。山东大学法学学士(199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硕士(2002年)和法律史学博士(2008年)。现任西南科技大学副教授、西南科技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学、法理学。从教以来在《法学评论》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参编教材两部,主持或主研省、部、市级课题多项。

书籍目录

总序 绪论 一、问题与思路 二、文献评论 三、重点说明 第一章宋代狱讼胥吏群体及其特征 第一节宋代狱讼胥吏组织与职业化 一、宋代狱讼胥吏活动的历史条件 二、宋代狱讼胥吏的组织 三、宋代狱讼胥吏的职业化趋势 第二节狱讼胥吏地位的卑贱性 一、胥吏阶层卑贱性的起源 二、贫困的经济地位 三、卑微的社会地位 四、不断下降的政治地位 第三节狱讼胥吏的信仰、伦理与知识 一、狱讼胥吏的信仰 二、狱讼胥吏的伦理态度 三、狱讼胥吏的知识状况 第二章胥吏在狱讼中的作用 第一节州县狱讼胥吏的活动 一、受案、巡捕和拘押阶段的胥吏 二、推鞫阶段的胥吏 三、京城狱讼胥吏的活动 四、检法、书拟中胥吏的作用 第二节路以上狱讼机构中胥吏的作用 一、大理寺胥吏的狱讼活动 二、刑部胥吏的狱讼活动 三、监司和御史台胥吏的狱讼活动 四、三省胥吏的狱讼活动 第三节判决执行中胥吏的作用 一、身体刑执行中胥吏的活动 二、劳役刑执行中胥吏的活动 三、死刑执行中胥吏的活动 四、财产处分中狱讼胥吏的活动 第四节狱讼胥吏在司法中的实质性作用 一、狱讼胥吏实质性作用的表现 二、狱讼胥吏实质性作用的条件 第三章狱讼胥吏活动对宋代法制的影响 第一节宋代狱讼胥吏对狱讼实践的直接贡献 一、狱吏与推鞫术 二、文案吏与狱讼文书 三、仵作与检验技术 第二节宋代狱讼胥吏对狱讼实践的间接影响 一、狱讼胥吏活动与宋朝狱讼体制的完善 二、狱讼官员革除吏弊的具体做法 第三节宋代狱讼胥吏对立法的影响 一、胥吏与立法发展的动力 二、吏人在修法中的作用 三、胥吏与“例”的发展 结论 参考文献及相关书目 一、史料 二、专著 三、论文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胥吏的这些消极特征与士大夫共生于同一个社会和制度里面,两者具有隐蔽而密切的联系。明朝人章潢曾说:“诗日,人而无礼,胡不遄死。言其自绝于人道也。及教之衰,礼俗废坏,士以词艺为学,而吏以法律为师,相尚以鄙诈,相便以易慢。”也就是说士大夫与胥吏都是在类似礼崩乐坏的共同背景下出现的,有共同的社会基础,士大夫的体面正是以胥吏的无耻为代价的,也就是说,士大夫的无耻是隐蔽的,他们做坏事大都是通过胥吏,后者承担了双重的道德压力,在这个意义上,胥吏可能比士大夫更有可恕和可悯之处。 1.贿赂 清末有人认为:“法令者,胥役之所藉以为利也,立法愈峻,则索贿愈多。”“那时中国的海关是自主的,朝廷所定的海关税则原来很轻,平均不过百分之四,满清政府并不看重那笔海关收入。但是官吏所加的陋规极其繁重,大概连正税要收货价百分之二十。中国法令规定税则应该公开;事实上,官吏绝守秘密,以便随意上下其手。外人每次纳税都经过一种讲价式的交涉,因此很不耐烦。”清代胥吏这种行为方式是宋代以来普遍存在的衙门作风,狱讼和赋税征收都充满这种讲价式的甚至是敲诈式的交涉。 如果通过胥吏办事而依法拒绝给付手续费,虽然胥吏不一定当场拒绝办理,但很可能通过某种办法让办事者付出高昂代价,并记取足够深刻的教训。如: “士大夫告命闲有错误,如文官则犹能自言,书铺亦不敢大有邀索,独右列为可怜,而军伍中出身者尤甚。予检详密院诸房,日有泾原副都军头乞换授,而所持宣内添注副字,为房吏所沮,都头者不能自明,两枢密以事见付,予视所添字与正文一体,以白两枢,日,使诉者为奸,当妄增品级,不应肯以都头,而自降为副,其为写宣房之失无可疑也,枢以为然,乃为改正。武翼郎李青,当磨勘,尚左验其文书,其始为大李青吏,以为罔冒,青无词以答,周茂振权尚书,阅其告命十余通,其一告前云,大李青,而告身误去大字,故后者相承,只云李青,即日放行迁秩,且给公据付之。两人者,几困于吏手,幸而获直,用是以知枉郁不伸者多矣。” 又如:“执诣里正,赴县狱。狱吏审其情实,需钱十千将为作道地,宁贫而啬,且自恃理直,坚不许,吏傅会成案,上于军,军守戴颤不能察,且闾阎匹妇而能守义保身不受凌逼,录事参军赵师景又迎合顺意,锻炼成狱,奏之,宁坐死。” 为了不吃诸如此类的哑巴亏,宁愿事前损失点小钱,这就是人们从这样经验中得出的教训。这样,胥吏收取规费就有了社会心理基础和正当性。 胥吏可能会鼓励人们打官司,词讼越多,官员越忙,其地位也就越高,胥吏从中渔利的机会也就越多。这就导致胥吏与讼师合作。这和当今社会中法官与律师的“合作”类似。胥吏所取钱财,往往在相关胥吏间分享。如:“照对本州害民之事莫甚于寨兵。盖其一得文移。即三五十人罗列兵器。劫掠村保。久成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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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狱讼胥吏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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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刚拿到手,内容还没有仔细看,单从目录上看,作者的研究还是比较细致的,具体情况要等看完再说。


专业性知识,分层次论述,条例尚清晰。但多处语阅读不畅,校正实在不给力啊。对于以扣文字为生的人士,非常遗憾!


我没有看,是老师让帮忙买的,应该不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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