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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司法

李立丰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3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李立丰  

内容概要

《民意与司法:多元维度下的美国死刑及其适用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美国死刑的适用史程与现状、美国死刑问题研究之语境预设、美国的司法审查机制、司法审查语境下的美国死刑的合宪性考辨、美国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纵向阶段等等。

作者简介

李立丰,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2009—2010年,获美国政府USAID全额奖学金,赴McGeorge School of Law就读,并获法学硕士学位。精通英语,兼通日语、朝语,并获得日本笹川良一奖学金、唐敖庆奖学金、台湾喜马拉雅奖学金、美国密苏里州立大学校长奖学金、南京大学-美国霍普金斯大学中美中心奖学金等荣誉。作者曾于2003~2004年就读于南京大学-美国霍普金斯大学中美中心;2007年6~7月,受日本东京财团资助,赴巴西圣保罗大学交流;2007年11月18~25日,参加日本东京财团主办、印度Jadavpur University承办的2007 SYLFF Asia/Pacific Regional Forum;2008年,参加“‘龙100’青年华人领导者论坛”。2011年7月、作为论文一等奖获得者,应邀参加辽、吉、黑、蒙三省一区法学会共同主办、吉林省法学会承办的第六届东北法治论坛,并作专题发言。共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教育部、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理论课题3项,自己承担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l项,吉林省法学会重点课题1项,吉林大学基本业务科研项目1项,参与编写人大刑法学教材等书籍,发表个人专著《美国刑法犯意研究》1部,在CSSCⅠ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等全文转载。

书籍目录

当学术沦为职业(代序) 前言 第一章 美国死刑问题研究维度之设定 第一节 美国死刑的适用史程与现状 第二节 美国死刑问题研究之语境预设 第三节 小结:影响美国死刑存在与适用的多重变量 第二章 宪法语境中的美国死刑 第一节 美国的司法审查机制 第二节 司法审查语境下的美国死刑的合宪性考辨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美国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一节 美国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纵向阶段 第二节 美国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横向变量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美国死刑的审后程序 第一节 美国刑事司法中的“联邦人身保护令” 第二节 死刑案件中联邦人身保护令的适用与反思 第三节 美国死刑的执行方式与执行程序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变量之一:女性与美国死刑 第一节 女性在美国死刑当中的历史映像 第二节 美国死刑对于女性差别对待的理论归因 第三节 “性别平等”的拟制与批判 第四节 小结 第六章 变量之二:种族与美国死刑 第一节 美国死刑适用过程中种族歧视的历史与现状 第二节 死刑中种族歧视的宪法反思 第三节 小结:“平等”的拟制与虚妄 第七章 变量之三:基督教与美国死刑 第一节 死刑在基督教中的历史映像 第二节 基督教与美国死刑的存废 第三节 基督教与美国死刑的厘定 第四节 小结 第八章 变量之四:未成年人与美国死刑 第一节 美国青少年司法模式 第二节 美国死刑适用中被告人年龄因素的考量 第三节 死刑语境中的“未成年人特殊论” 第四节 “未成年人特殊论”的司法拟制与证伪 第五节 死刑的“替代刑”:针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存在的论争 第六节 小结 第九章 变量之五:精神耗弱与美国死刑 第十章 全球化视翳下美国死刑存废之争 第十一章 死刑的限制与“替代” 结论:死刑的未来——一场民意与司法的博弈 附录:福尔曼诉佐治亚州案 参考文献 代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美国宪法其他规定与死刑适用 虽然从案件判决数量及相关影响力角度判断,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对于美国死刑的适用产生的影响巨大,但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美国死刑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还适用过其他一部分宪法条文。因为这些宪法规定在死刑案件的司法审查过程中所起作用不大,且限于篇幅,这里仅加以简介。 (一)“适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与美国死刑适用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1款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样的一种保护适用于一切公权剥夺私权的情况,其中当然包括可能剥夺被告人人身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的刑事程序。在这个意义上,程序意义上的适当程序宪法保护与宪法第八修正案出现了某种意义上的竞合。 从历史上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1934年在辛德诉马萨诸塞州案(Snyder v.Massachusetts)中对此设定了所谓“根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测试,具体而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艾尔里奇诉威廉姆斯案(Eldridge v.Williams)中提出了著名的“平衡测试”。根据这种平衡测试,公权错误剥夺私权的危险性与此种剥夺可能给国家带来利益之间相比,后者占据优势地位。 毫无疑问,生命权属于根本性权利,而试图剥夺生命权这种根本性权利的死刑必须满足适当程序要求。宪法适当程序保护的实质在于告知被告可能面临丧失根本权利的危险,并给予其应对这一危险局面的机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程序性保护的要求基本上都要求保证被告享有知情权。因为死刑的特殊性,学界与实务界都承认对于死刑案件审理的程序性保护应该更加严格。也就是说,死刑被告不仅应当享有普通刑事案件被告应该享有的宪法适当程序权利,而且在权利范围和强度上还应强于非死刑案件。 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相关方对于死刑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死刑执行的全过程几乎都可以借由适当程序条款来对其合宪性加以质疑。虽然质疑的范围很广,但基本上还是集中于保障被告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执行权与对抗公权的权利。例如有学者就质疑伊利诺斯州死刑法因为没有保证被告人享有被告知自己面临死刑指控的权利,以及没有保证被告人享有单独的死刑量刑程序,而违反了宪法保障被告人享有适当权利的规定。 (二)“平等保护”条款与美国死刑适用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1款规定,“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根据平等保护条款,如果某种法律意义上的区分危及了公民个人的根本性权利,则其必须服务于具有压倒性的政府利益。而在没有此种根本性的政府利益的情况下,任何对于个人权利的剥夺都是违反宪法的。目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平等保护条款的审查标准为所谓的“中等严格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即要求此类的区分与重要的政府目标之间具有实质联系。从死刑的司法审查角度来看,与性别、种族相关的平等保护问题显得较为突出。但是从实质角度判断,这一问题显然超出了宪法考量的问题,也就是说还必须考虑道德和政治问题。就道德角度而言,对于平等的追求在关乎生命权的语境下显得分外敏感与迫切。从政治角度来看,单凭司法机关的介入,能否改变长期以来积弊已久的性别歧视或者种族歧视显然存疑。对于美国死刑案件中涉及的性别平等与种族平等问题,将在后章中详尽加以研讨。 (三)“律师有效帮助”条款与美国死刑适用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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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司法:多元维度下的美国死刑及其适用程序》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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