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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史简论

李远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4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李远华  

内容概要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史简论》主要讲述了,以梁漱溟、熊十力、牟宗三、冯友兰、徐复观、张君劢等为代表的新儒家,继承宋明儒学的优良传统,主张超越近人对中华文化现代化特别是儒家现代化转型的思考路径,借鉴西方哲学的基本逻辑和基本框架,重新阐发中国儒学的一些基本命题,并赋予其时代意义,为传统儒学寻现代化的根基与依据,重建传统精神内核,为当代中国现代化知识话语和价值立心。

作者简介

李远华,男,湖北公安人,1977年10月生,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曾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系统工作六年。近年来,学术兴趣集中于现代欧陆法哲学理论中国化、近现代新儒家宪政法治思想阐释等学术领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数篇,所撰写的调研论文曾分别获得最高法院、兵团党委政法委等部门奖励。

书籍目录

序言 第一章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秦汉法律思想的时代背景与历史地位 第二节秦朝“以法治国”的法律思想与反思 第三节法律儒家化的意义与局限 第四节汉代律学发展概览 第二章魏晋南北朝法律思想 第一节儒学与魏晋南北朝主流政治法律思想 第二节玄学及其政治法律思想 第三节佛教及其对魏晋南北朝政治法律思想影响 第四节律学及其主要政治法律思想 第三章隋唐时期法律思想 第一节隋唐时期法律思想时代背景 第二节唐律成就与法律儒家化发展 第三节统治阶级法律思想概述 第四节农民起义领袖法律思想 第四章宋元明清法律思想 第一节宋元明清法律思想时代背景 第二节程朱理学家法律思想 第三节心学家法律思想 第四节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述略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主张以礼主导、礼法并用的儒家化治国思想明显要占优势地位,但是法家学说并没有消失,而是在汉武帝朝以及后世继续在封建统治阶层中继续产生影响。公元前87年汉昭帝时期的盐铁会议上桑弘羊与儒家贤良文学派关于社会治理模式的争论,汉宣帝时石渠阁楼会议的论战,以及东汉章帝时召开的白虎观会议,儒家与法家之间的争论逐渐平息,代之而起的则是如何在儒学大一统的前提下,进一步贯彻以儒家思想治理国家的政策与措施。这一转变,体现了两汉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根本理论问题上趋同,封建国家的治国思想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其基本原则就是推行礼乐教化,礼法并用,以此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指导原则。 2.制定体现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制度 儒家原则精神对汉代立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于三纲五常的贯彻,对于天命神权的维护,以及对于儒家仁政思想贯彻等方面。 一是通过将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原则转化为法律规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妻妻,将这些儒家代表性的原则通过不断颁布新法令予以贯彻。在处理君臣关系上,大量增加对于侵犯皇权、危害君臣上下级关系的犯罪行为的立法。这类刑事立法数量较多,如谋反、大逆;矫制;矫诏;废格诏令;非所宜言、直言、妄言;欺谩、罔上;奉诏不敬、挟诏书等。通过对于君臣关系的规范,维护君尊臣卑上下等级。在维护家庭伦理方面,将亲情伦理作为法律原则,充分体现儒家的矜老恤幼的精神,维护长幼尊卑和家庭亲情伦理。如汉律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同时刑法严厉打击侵犯亲属等级秩序和违反亲属之间亲情伦常的犯罪,比如规定了不孝罪、居丧奸、居丧作乐、居丧嫁娶、内乱、禽兽行、通奸、乱妻妾位、非正、兄弟争财等,通过刑罚措施确保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尊尊的家族伦理道德秩序。 二是西汉法律在天命神权方面,主要是通过将以董仲舒为首的新儒家理论贯彻到法律的规定中,维护统治的合法性与神圣性。董仲舒在论及国家观念和法律观念时,提出“天人感应”学说。“天者,百神之大君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天不变,道亦不变。”天与人,上天与人事是相互感应的,“国家将有失败之道,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天人感应和天命神权的思想运用到立法领域,就是强调德主刑辅,大德小刑,尽量减少严刑峻法,对老百姓推行道德教化,同时为维护君主专制与封建亲属伦理纲常的刑罚提供合法化依据。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主要尽量顺应天意民心,在制定法律政策上不得违背天意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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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史简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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