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诸法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013-4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诸法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介绍港、澳、台婚姻家庭制度旨在为民众建立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关系,享有和履行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提供法律指导。书中将在介绍港、澳、台各地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横向比较。比较其相同,评介其差异,分析其差异之成因,从而能更确切地把握不同的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冲突性、共适性、交融性和互补性,为四法域婚姻家庭法的进一步完善指出相互的可资借鉴之处。尤其是大陆地区可通过借鉴、吸收港、澳、台先进的婚姻家庭立法技术和经验,完善中国大陆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王丽丽,女,1961年生,湖南武冈人,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民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继承法学教学和研究20余年。主要成果:专著《继承法的理论与实务》;主编教材《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以案说法》;主编《反家庭暴力研究》,参编教材《民法学》。主持省、校级项目4项,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 李静,女,1973年生,甘肃兰州人,法学硕士,现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婚姻家庭法。近年来,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兰州大学出版社等出版专著、教材等4部,发表论文20余篇。主要代表作:《农村公共安全知识问答》(编著)、《民法学》(主编)、《民事案例分析》(副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副主编)、《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研究》(论文)、《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论文)、《债权平等性:消解与解困》(论文)、《反家庭暴力应对措施的比较研究》(论文)等。
引言 第一章亲属关系通则 第一节亲属概述 第二节我国诸法域亲属的范围及分类 第三节我国诸法域亲系和亲等 第四节我国诸法域亲属身份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五节我国诸法域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六节我国诸法域亲属关系通则异同及评价 第七节完善大陆地区亲属关系通则性立法的建议 第二章我国诸法域婚姻成立法律制度 第一节婚姻成立概述 第二节我国诸法域婚姻成立要件 第三节我国诸法域结婚程序 第四节我国诸法域婚约的观念与规范 第五节我国诸法域婚姻成立法律制度比较及评价 第六节完善我国大陆地区婚姻成立法律制度之建议 第三章我国诸法域婚姻的无效与撤销制度 第一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概述 第二节我国诸法域无效婚姻制度 第三节我国诸法域可撤销婚姻制度 第四节我国诸法域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比较及评析 第五节完善大陆无效、可撤销婚姻制度之建议 第四章我国诸法域婚姻效力之法律制度 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 第二节我国四法域夫妻身份效力 第三节我国诸法域夫妻财产法律制度 第四节四法域夫妻关系法律制度比较及评价 第五节我国大陆地区夫妻关系之完善 第五章我国诸法域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 第一节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第二节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我国诸法域亲子关系的确立 第四节我国四法域亲子法律关系制度比较及评价 第五节完善我国大陆地区亲子关系法律制度 第六章我国诸法域扶养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我国诸法域扶养的范围及顺序 第三节我国诸法域扶养的成立 第四节我国诸法域扶养的程度和方式 第五节我国诸法域扶养的变更和消灭 第六节我国诸法域扶养制度比较与评析 第七节完善我国大陆扶养制度的建议 第七章我国诸法域收养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我国诸法域收养立法概况 第三节我国诸法域收养条件 第四节我国诸法域收养的效力 第五节我国诸法域收养的解除 第六节我国诸法域收养制度比较与评析 第七节完善我国大陆收养立法的建议 第八章我国诸法域监护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监护制度概述 第二节我国诸法域监护的设立 第三节我国诸法域监护的机关与公权力的介入 第四节我国诸法域监护制度的内容 第五节我国诸法域监护的变更、撤销及终止 第六节我国诸法域监护制度的比较与评析 第七节完善我国大陆监护制度的建议 第九章我国诸法域离婚法律制度比较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我国诸法域离婚实体制度 第三节我国诸法域离婚程序制度 第四节我国诸法域离婚制度比较与评析 第五节完善我国大陆离婚制度的建议 第十章我国诸法域婚姻家庭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路径 第一节我国诸法域婚姻家庭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我国诸法域婚姻法律制度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我国诸法域夫妻关系的冲突规范 第四节我国诸法域亲子关系的冲突规范 第五节我国诸法域收养关系的冲突规范 第六节我国诸法域监护、扶养关系的冲突规范 第七节我国诸法域婚姻家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 参考文献
版权页: 此外,完全收养的普遍推行并不意味着对不完全收养的废弃,如香港地区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不完全收养时期立法的一个特色。正如前文所述,大陆地区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放宽成年人收养条件,也是“养老”这一社会功能的复苏。相应的,在收养效力上对成年人收养可采取不完全收养制。因为不完全收养中的被收养人仍保留与生父母间的一切权利义务,这样“通过不完全收养而使成年人在完成对养父母照料的同时,亦不能借此恶意逃避对亲生父母的赡养扶助这一两者兼顾的应该是适当的”。 关于收养的无效与撤销,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对收养的无效及相应的后果作了规定,而港、澳mix的收养立法对此都未作规定,但都坚持收养的不可撤销性原则。香港地区的《领养条例》中明文规定“领养是不可撤销的,而领养令一经作出,(领养)申请人即须负责该幼年人的赡养及抚养”。澳门地区也规定收养关系具有不可撤销性,但为了确保被收养人的利益,法律作了对有关判决予以再审的较为严格的规定(《澳门民法典》第1842、1843条)。但香港地区可以通过领养人或被收养人的申请对收养进行修改。在大陆地区,对收养的无效采取的是当然无效,不强调法院的参与,只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由法院确认。而台湾地区则需要经过法院的认可。在无效收养的法律效力上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认为是自始无效。 此外,台湾地区还区分了收养的无效与撤销,并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收养的撤销,明确了撤销收养的理由、撤销请求权人及请求权之消灭和撤销收养的后果,在内容上较为完备,结构上也显得比较完整。 应该说,无效与撤销制度的设立是对有瑕疵的收养行为的救济,在法律体系上两者应并存,相应的救济措施才完善。而我国大陆收养法只规定了收养无效的情形而未涉及撤销制度,在法律体系上是不完整的。在四法域中,台湾地区的规定较为具体且在体系上也较为完善。
《中国诸法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共有十章,分别对我国大陆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亲属关系原理,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无效与撤销,婚姻的效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扶养、收养、监护制度,离婚制度以及诸法域婚姻家庭的冲突及其解决路径进行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