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2011-1
李开国、付子堂、蔡守秋、 宋宗宇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11-01出版)
《民法学(第3版)》介绍了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物权总论、债权法、债的概述、人身权法、人身权概述、民事责任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系列教材自2002年出版以来,受到全国法学专业师生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荣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本系列教材经过两次修订,质量日趋精良,目前已经销售50万册,被全国近百所高校作为教材使用,在我国法学教育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探源及其含义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特征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分述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民事权利第四节 民事义务第四章 民事主体制度第一节 民事主体制度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第三节 法人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之合伙企业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第四节 无效法律行为第五节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第六节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第七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六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述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第三节 代理权第四节 无权代理第五节 表见代理第六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七章 时效制度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 诉讼时效第三节 取得时效第四节 期限第二编 物权法第八章 物权法总论第一节 物权概述第二节 物权法概述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第九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 相邻关系第五节 共有第十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 地役权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节 质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十二章 占有第一节 占有概述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第三节 占有的变动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第三编 债权法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债的要素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第四编 人身权法第五编 民事责任参考文献
版权页:三 民法的含义民法的内涵是调整平等主体即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有不同的外延和表现形式。按不同标准,民法可以分为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等。(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的民法,是指实际存在的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换言之是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等。比如,我国在民法典尚未制订的情况下,《民法通则》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此外,《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是民事单行法规,而《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或者法规中,凡是涉及民事问题的法律规定,都是实质民法的组成部分。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等命名的法律规范,它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我国《民法通则》属于形式的民法。历史的看一个国家总是先有实质民法,再有形式民法;同时,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有可能没有形式民法,但却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之分源于传统公法、私法之分以及民法、商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所有的民事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广义的民法相当于传统的私法的范围,是指所有调整平等性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私法规范,包括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狭义的民法指部门意义上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指以民法典、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命名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私法范畴,与其他公法性质的法律区分开来,学者们以广义民法概念确定其私法性质。在私法一元化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所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物质资料的占有与流转关系、智慧财产的占有与转让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均包含其中,此即所谓广义民法。在私法多元化体制的国家,明确区分民法与商法、劳动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家庭法的界限,其民法典除以总则形式对民事社会生活关系作出一般规定外,分则部分仅调整有限的民事社会生活关系如物权法、债权法关系等,此即所谓狭义民法。
《民法学(第3版)》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系列教材之一。
法律专业考研的必备书籍,希望学习之后能有很大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