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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视野下的信息

齐爱民 重庆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重庆大学出版社  

作者:

齐爱民  

页数:

480  

字数:

573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随着全球社会信息化转型的深入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一项崭新的客体进入法律的视野。在私法领域,《俄罗斯民法典》第128条明确规定,信息是和物、智力成果相并列的客体。信息的法律性质比其他任何一种客体都复杂,个人信息为人格权客体,中国应在制定人格权法时,将个人信息权明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和姓名权、隐私权等并列,待时机成熟再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财产是财产权的新客体,在信息财产立法之前,应准用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信息财产权、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大陆法系财产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信息作为一项崭新的客体,在人格权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具体人格权制度,在财产权领域完善了大陆法系财产权的体系,是民法因应信息社会而获得自身发展的重要内因。

作者简介

  齐爱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法学学科带头人,重庆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科带头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近十项,出版著作二十余部,发表论文近百篇。曾出席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四十届大会,参与《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缔结,受美国商务部的邀请为《APEC隐私权保护框架》的形成与实施提供意见。2007年始,担任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高级咨询官。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信息与信息法概论
第一章 信息立法与法律意义上的信息
第一节 社会信息化与国家信息化战略
第二节 我国信息立法概述
第三节 法律意义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法的形成、概念与地位
第一节 社会形态更迭与信息法的形成
第二节 信息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三章 信息法的宗旨、原则与体系
第一节 我国信息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信息法的体系
第二编 人格权新客体--个人信息及其保护
第一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背景和经过
第一节 信息资源开发与个人信息滥用
第二节 数字化人格的形成与权利危机
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形成
第二章 全球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概况
第一节 主要国家立法概要
第二节 主要国际组织立法概况
第三节 我国立法概况
第三章 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
第一节 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
第二节 个人信息的立法界定
第三节 法律属性与构成要素
第四节 类别划分:个人信息的源与流
第四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地位与性质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与属性
第三节 法律关系
第五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电子商务法
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信息法
第四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
第五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行政法
第六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策略与保护模式
第一节 政府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策略
第二节 统一立法模式
第三节 分散立法模式
第四节 行业自律模式
第五节 安全港模式
第六节 我国立法模式之选择
第七章 宗旨与功能
第一节 权利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功能
第八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内外信息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三节 目的明确原则
第四节 知情同意原则
目的限制原则
第六节 信息品质原则
第七节 安全原则
第八节 政策公开原则
第九节 禁止泄露原则
第十节 保存时限原则
第十一节 自由流通和合理限制原则
第九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效力层次
第二节 适用例外
第三节 域外效力
第三编 财产权客体--信息财产及其保护

章节摘录

  二、目的明确原则与比例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目的明确原则是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法的基本价值理念,贯穿于行政法的各项制度和特别法之中,指导着行政法及其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最高效力。比例原则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有效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之一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一方面,对其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加以确认和维护,确保国家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对其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惩罚,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资料法第6条规定:“个人资料之搜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依诚实信用方法为之”的规定,是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因为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一部分规范调整民事主体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一部分调整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领域法,既有民法属性,也表现出行政法特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的规定,是比例原则的表现和要求。唯有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行政法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领域的贯彻,个人权利才能在法律预设范畴内得到保障。  目的明确原则是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具体体现。目的明确原则,主要是指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必须在收集前特定和明确化。该原则的配套原则为目的限制原则,强调个人信息的利用应仅明确目的的限制,不得进行与收集目的相冲突的利用,而当目的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目的必须明确和特定。目的明确原则,贯穿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整个过程,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目的明确原则的贯彻,保证了个人信息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的品质,个人信息始终用于该特定的目的,不会因用于其他目的而表现出断章取义或不完整的情形。目的明确原则不排除在当事人同意或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目的的变更。这一方面充分尊重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另一方面降低了信息处理和利用的成本,满足了社会和国家利用个人信息的需要,解决了本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相互冲突的问题,为两者的协调共存找到了平衡点。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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