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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行政法学原理

李佑标 国防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01  

出版社:

国防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李佑标  

页数:

375  

内容概要

  《军事行政法学原理》是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军事行政法学原理研究》(课题编号:SZO60117)的最终研究成果,也是我和我院军事法学学科团队精诚合作的学术成果,从2006年3月申请立项到2009年12月结项再到今天出版,经历了4年多的时间,可谓“四年磨一剑”。  在我国,军事法学研究起步较晚。从本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这段时期内,我国军事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新中国建立初期,伴随着军队“三化”建设推进,我国军事立法开始起步,在军事犯罪与刑罚、军事刑事诉讼、兵役、军队体制编制、军人及军属抚恤与优待、军队行政管理、军队教育与训练、军队政治工作以及对外军事交往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军队的军事行政、司法制度等也相继确立。但总体上,这些军事法律规范还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军事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也不具备产生的基本条件,相应地,法学界也不具备专门的职业化的军事法学者群体,军事法学研究并没有提到应有的议事日程。到了“文革”期间,军事立法基本上陷入停滞状态。因此,这一时期的军事法学理论研究未能开展起来。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87年至上世纪末,我国军事法制建设进入全面振兴时代,军事法学随之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早提出设立军事法学学科的是我国著名的两位法学家--张友渔和潘念之。1984年,他们在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写的序言中,首次提出军事法作为一门部门法是法学研究的范围,军事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1987年,原国家教委将军事法学列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同年,《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将军事法学列入该书57个分支学科之一,标志着军事法学学科的正式确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军事行政法学概述第一节 军事行政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一、军事行政法学的概念二、军事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二节 军事行政法学的体系一、军事行政实体法学和军事行政程序法学二、国防行政法学与军队行政法学三、军事行政组织法学、军事行政行为法学与军事行政救济法学第三节 军事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一、军事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二、军事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构建第二章 军事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 军事行政法的概念一、军事行政与军事行政权二、军事行政法第二节 军事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军队内部的军事行政关系二、军队外部的军事行政关系第三章 军事行政法的渊源和地位第一节 军事行政法的渊源一、军事行政法渊源的种类二、军事行政法渊源的冲突第二节 军事行政法的地位一、军事行政法是军事法的分支部门二、军事行政法是行政法的特别法律部门第四章 军事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 中国军事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一、中国古代军事行政法二、中国近代军事行政法三、中国现代军事行政法四、中国当代军事行政法第二节 外国军事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外国古代军事行政法二、外国中世纪军事行政法三、外国近现代军事行政法第五章 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第一节 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二节 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三、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三节 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一、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二、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三、军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四、军事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特点第六章 军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军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体系一、军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军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体系第二节 军事行政法的特有原则一、军事行政效益原则二、军事行政从严原则第七章 军事行政法主体第一节 军事行政主体一、 军事行政主体的概念……第八章 军事行政行为概述第九章 军事行政立法第十章 军事行政执法第十一章 行事行政程序第十二章 军事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军事行政救济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节 军事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  毛泽东说:“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①在这里,“过河”是任务,而“船和桥”则是方法。军事行政法学的研究也是如此,要解决“过河”的任务问题,首先必须要解决“船和桥”的方法问题。  一、军事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  “军事行政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多局限于传统的规范分析和注释分析的方法,比较、哲学、经济分析、行为科学、社会学等研究方法很少体现在军事行政法的学术论著中。研究方法的单一成为军事行政法学体系创新多年未突破瓶颈的重要原因。”②上述引文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军事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可能有哪些?二是哪些方法应当成为军事法学的研究方法?前者是寻找研究方法;后者则是选择研究方法。  (一)寻找军事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  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层次:最高方法论,即哲学;一般方法论,即一般科学所运用的方法;专门方法论,即某一学科所独有的方法。上述三个层次的研究方法都可以为军事行政法学研究所用。  哲学是军事行政法学研究的最高方法论。哲学不仅是世界观,而且也是方法论。因此,军事行政法学研究必然要受哲学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制约与指导。但是,选择哪一种哲学观点是至关重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存在决定思维、意识反映存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原理,质量互变、对立统一和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和现实、形式和内容以及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实践和真理的观点等,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军事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军事行政法的本质、功能和作用,以及它在国家军事、政治、经济、外交、教育、科技等活动中的地位,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研究军事行政法学时,应当把军事行政法律现象和与其直接相联系的军事、政治、经济、外交、教育、科技等各种社会现象,用普遍联系的方法、全面分析的方法、阶级分析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等加以具体研究。  一般方法论实质上是各种学科研究的共有方法。对于军事行政法学研究来说,凡是为其他学科研究共有的方法,军事行政法学研究都可以运用。如历史学的研究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军事学的研究方法等。  专门方法论是某一学科研究的专门方法。对于军事行政法学研究来说,可以将其他学科的专门研究方法加以移植或借用。马克思就曾经说过:“一门科学只有在它成功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①  (二)选择军事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  军事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很多,因此,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方法的选择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本着“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来选择军事行政法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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