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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

杨振红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12月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杨振红  

页数:

255  

Tag标签:

无  

前言

本书的主体是我2005年完成的同名博士论文《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2000年我有幸拜在林甘泉先生门下,在职攻读博士学位。2001年博士论文开题时,我选定的并非现在这个题目。同年底,学界期盼已久的1983年发现的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释文《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出版①。简文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二年律令》、《奏谳书》、《盖庐》、《脉书》、《引书》、《算数书》、《历谱》、遣策八个部分。由于是第一手资料,其内容基本不见于传世文献,特别是其中包含了早已失传的西汉初期吕后二年(前186)的律令简——《二年律令》,因此,史料价值极高,对秦汉史乃至中国古代史研究均具有重要意义。释文的公布使得相关研究必须以此为基础展开。于是,在征得林先生的同意和支持后,我放弃原有的选题,转向张家山汉简研究。

内容概要

《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利用新出简牍材料,与传世文献相结合,对秦汉史研究中长期争论不决、关系秦汉社会结构与性质的三个重大问题——秦汉法律体系、战国秦汉土地制度,月令与秦汉政治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的论点或为作者首次提出。如秦汉律二级分类构造说,或为作者重新诠释和论证,如战国秦汉名田宅制说,受到海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引发了学术界对相关问题的热烈讨论。

作者简介

杨振红,女,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秦汉魏晋南北朝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副主任、《简帛研究》主编。先后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课题。已出版学术著作《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合著)、《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合著),主编《中日学者论中国古代城市社会》(合编),发表《秦汉官僚体系中的公卿大夫士爵位系统及其意义》、《秦汉“名田宅制”说》、《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与律令关系》、《汉代自然灾害初探》《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等论文数十篇,日文译文十余篇。
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是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批准设立的院属研究中心之一,成立于1995年3月,是国内较早建立的以研究简帛为特色的专业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室。中心以历史所的研究力量为主体,同时联合国内外同仁共同从事简帛学科的研究。目前,中心已成为一个打破单位、地区界限的简帛研究前沿阵地。多年来,中心本着“推进学术,加强合作,提高水平”的宗旨,致力于简帛学科建设、参与新出简帛的整理与研究、推动国内外学者的合作交流,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中心目前编辑有《简帛研究》、《简帛研究文库》,经过长期努力,它们已成为简帛研究领域较有影响的专业性刊物之一,并被列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十一·五”重点出版图书。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出土法律文书与秦汉律二级分类构造 一 学术史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二 《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 三 从睡虎地秦律到《九章律》 四 从魏晋以后律的演变看战国秦汉律 五 汉律正律与旁章 小结第二章 《二年律令》的性质与汉代律令法系 一 学术史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二 《二年律令》诸律令制作年代考 三 《二年律令》为吕后二年修订的法典辨 四 汉代的律令与法典的编纂修订 五 汉代法典体系的形成 六 汉令新识 小结第三章 汉代法律体系及其研究方法 一 萧何“次律令”、“作律九章”的时间与汉二年萧何“为法令约束” 二 《二年律令》的性质与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 三 关于正律、旁章、傍章、单行律、追加法、律经等概念 四 秦汉律典构造与秦汉律二级分类说 小结第四章 《二年律令》与秦汉“名田宅制” 一 《二年律令》所反映的“名田宅制”实态 二 战国秦汉土地制度形态的反思与重构 小结 附: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 ——一结合张家山汉简看名田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征收 一 “行田” 二 “田实” 三 “田籍” 四 “程田”与“程”、“程租”、“租”及“匿田” 五 “盗田” 小结第五章 月令与秦汉政治——兼论月令源流 一 关于尹湾《集簿》“以春令成户”与“春种树” 二 出土秦汉律令与月令 三 月令与西汉政治 小结主要参考资料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盗律》有劫略、恐、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贼律》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兴擅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办,《厩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故别为之《留律》。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而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

后记

完成本书,前后大约花费了五年时间。五年时间在人的一生中不算漫长,但是,对于我的治学之路乃至人生来说,这五年却至关重要。2000年,我进入博士课程时,已届三十七岁,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秦汉魏晋南北朝研究室工作了十二年,加上在北京大学历史系求学的七年,算起来在史学中已浸润了二十年。虽然陆续发表了一些文章,然而,于学问之道却完全未窥之门径。说来惭愧,我对史学原本并无特别的喜好,只因高考报志愿时阴差阳错,误入史学之门。也正因为如此,培养对史学的感觉和感情耗费了我很多光阴。兴趣是一方面,长期以来更令我感到迷惘的是与史学的隔膜,不知道在现有的史料状况、丰厚的学术积累和研究范式下如何寻求突破。茫然之下,1999年底我做出了进一步充电、攻读博士学位的决定。蒙恩师林先生不弃,得以跟随先生学习,于道近矣。博士课程一般为三年,我却花费了五年。因为我已步入中年,不希望五年的光阴只换来一本光鲜的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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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简帛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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