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
2011-9
黄昶生、杨光、 王菊娥 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 (2011-09出版)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远程与继续教育系列教材:实用经济法教程》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远程与继续教育系列教材系列之一,由黄昶生,杨光,王菊娥编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远程与继续教育系列教材:实用经济法教程》坚持基本知识和实务并重的原则,既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又比较全面地介绍了我国的经济法律。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二章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重整制度 第四节 和解制度 第五节破产清算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有名合同简介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第七章金融法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三节票据法 第四节证券法 第五节保险法 第八章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法 参考书目
版权页: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按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处于控制和被依附地位的公司是母公司,处于被控制和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然有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依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公司法》,它们在参与外部的交易和管理关系时,都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子公司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有法定的资本,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往,并以公司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总公司和分公司 按公司的管辖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是相对于其分支机构而言,有权管辖公司的全部内部组织如各个分部门、分公司、科室、工厂、门市部等的总机构。 分公司也需依法设立及登记,但其作为公司的一种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比较方便,程序简单。其特征是:第一,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须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第二,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和独立于总公司的组织机构,它代表或代理总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三,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从事活动的财产是由总公司拨付的,依法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第四,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总公司承担,并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负清偿责任。 (四)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按照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是中国公司;凡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是外国公司。《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中国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93条、195条及196条的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远程与继续教育系列教材:实用经济法教程》主要作为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供其他读者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