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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年金保险理论与实务

方明川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0-6  

出版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方明川  

内容概要

《商业年金保险理论与实务》主要内容包括:生存危险、生存危险管理与老年经济安全制度,美、日、英、加诸国个人年金保险市场现况简介,年金保险之意义与基本特性,个人年金保险之分类与沿革史,传统型个人年金保险商品简介,账户型定额递延年金商品,变额年金概论等。

作者简介

作者:(中国台湾)方明川方明川,62岁,逢甲大学保险研究所教授。抗战时期出生于四川重庆市,10岁随父母迁往台湾,求学时先后就读于建国中学、师大附中与政治大学,于60年代以优异成绩大学毕业并获高额奖学金赴美国学,主修金融保险专业。攻得美国奥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成为美国第一代MBA毕业生,其后就职于三家美国巨型寿险公司(Travelers CONN Mutual与Mutual Benefit)之团险与国际部门,长达十余年并担任CONN,Mutual的台湾地区分公司总经理,奠定了其国际保险理论与实务经验之基础。作者自1979年起,一直任教于逢甲大学,并于80年代担任当时台湾惟一的保险研究所所长,长达10年。先后为台湾保险界培育了300余位保险硕士高级人才(MBA),协助业界创设“人寿保险管理学会”,培育寿险管理人才400多位:引进CPCU/IIA,CLU与FCAS(产险精算师)保险专业考试并担任台湾地区负责人:促成台湾地区保险监理机构之成立:为台湾地区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及其保险法的修订做出重大贡献,影响台湾的保险业长达1/4世纪,是一位知名保险学者。作者学术上以寿险见长,又以年金险最为专注。著作与论文发表散见于国内外刊物,数达百篇以上,著有《个人年金保险》(该书可能是国际第一本个人年金教科书)、《相互保险》《寿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欧体保险单一市场》、《保险统计学》等,台湾的年金险可说由其一手倡导,对于台湾寿险金融化之发展贡献良多。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生存危险、生存危险管理与老年经济安全制度第一节 危险与生存危险第二节 生存危险与危险管理第三节 老年经济安全理论第二章 美、日、英、加诸国个人年金保险市场现况简介第一节 美国个人年金保险概况第二节 日本年金保险概况第三节 英国与加拿大年金保险概况第三章 年金保险之意义与基本特性第一节 年金保险之意义第二节 个人年金保险之特性第三节 个人年金保险契约概述第四章 个人年金保险之分类与沿革史第一节 年金保险之种类第二节 个人年金发展沿革史第五章 传统型个人年金保险商品简介第一节 传统寿险型年金第二节 即期年金与清偿期年金给付第三节 台湾地区年金保险现状简介与分析第六章 账户型定额递延年金商品第一节 账户型定额递延年金商品——累积期之特色第二节 账户型定额年金商品之变化第三节 账户型定额年金给付职能第七章 变额年金概论第一节 变额保险定义第二节 变额年金保险与购买力风险第三节 变额年金保险发展沿革第四节 变额年金保险基本特质第五节 变额年金精算简介第八章 生命表与个人年金表之编制第一节 生命表(LifeTable)第二节 年金表与人寿表的编制简介第三节 年金表发展沿革简史第四节 年金表终极年龄与其他相关问题简介第五节 台湾地区个人年金表之编制第九章 年金保险准备金与卡文式准备金第一节 准备金基本原理第二节 卡文式准备金第三节 卡文式与一般平准式准备金之比较分析第十章 个人年金保险继续率原理第一节 寿险与年金险之失效率或继续率之基本理论第二节 年金保险继续率(或失效率)之意义第三节 美国个人递延年金保险继续率经验之分析第十一章 年金保险资产负债配合之管理与再保险第一节 年金保险资产负债配合管理简介第二节 年金保险资产负债配合管理分析第三节 个人年金保险再保险简论第十二章 年金市场与使用第一节 老年退休市场第二节 投资风险与年金商品第三节 年金市场与使用第十三章 个人年金保险赋税问题第一节 年金保险税赋概论第二节 年金险内孳息与税赋问题第三节 个人年金保险与遗产税第十四章 个人年金保险费率之厘订第一节 影响传统型年金保险费率之因素与净保费分析法第二节 账户型个人递延年金之定价第三节 账户型个人递延年金定价考虑要点第四节 个人年金总保费之厘订——资产额份测试法简介第十五章 年金保险基础数学第一节 年金保险数学(一)第二节 年金保险数学(二)附录(一)附录(二)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2.被保人是他人时,受益人可能是要保人本人或要保人指定之他人。如果要保人与被保人不是同一人,而要保人先死亡时,则保单对被保人继续有效,只是此时被保人在累积期死亡,受益人将产生问题,如果要保人指定之死亡给付为他人,则无问题;若为自己,则受益人有顷位指定问题,若没有指定,则依法律继承之规定。若有指定顺位,则依顺位指定。此外受益人若无顷位指定时,此时被保人有无权力指定受益人仍存疑问?再者要保人死亡,产生另一问题,即此时保单有被保人,而无保险法上之要保人存在。如果采推定自动继承,在台湾地区现行人身保险给付与遗产全免税之规则下,尚能为社会人士接受,一旦人身保险采限额免税政策后,该项推定即成问题,值得探讨。总之,年金的原理是:“有系统地分摊与累积,同时清偿一笔基金”。兹举一例说明:假设一群同龄妇女,每人都购买相同的年金、缴相同的保费,其中有些妇女在购买年金后死亡,也有些妇女活得与生命表所预测的相同,或活得较久,这些生存的妇女所领的年金给付,一部分是源于较早死亡妇女所缴的保费,此乃运用保险技术上损失分摊原理,另一部分则由基金累积生息而来;保险公司不但将早死妇女所缴的本金,分摊给活得较久的妇女,同时也运用所有生存妇女所缴保费,不断累积基金,投资孳息,再转移给生存的妇女。对保险公司言,并不需要也不必要知道某一妇女的“个人死亡率或生存率”,只需要知道该群妇女或投保团体的乎均死亡率(或生存率)即可,运用年金表及大数法则,保险公司可估算出该群妇女的总给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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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年金保险理论与实务》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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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专门论述这一方向的书籍并不多,这一本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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