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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

虞汉华,朱兆华 编著 东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东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

虞汉华,朱兆华 编著  

页数:

326  

字数:

330000  

内容概要

为了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正确了解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职责,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作者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参阅了大量的资料,结合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撰写了本书。书中,作者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应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归纳,为上述人员准确理解和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供了一本工具书。 本书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针对性强,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同时,也可作为安全执法与管理人员的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虞汉华,安全专业工学博士,安全工程系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长期从事安全监管和经济管理工作。近年来,发表安全管理论文15篇;主持完成安全管理与技术工程项目15余项;出版著作4部。多项成果在国家、省、市获奖。其中,《城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决策指挥系统研究》获第四届世界城市论坛—现代城市与科学规范管理高层论坛2008一等奖,《基于GIS的城市重大危险源风险管理研究》获国家安监总局优秀论文一等奖(2007全国城市安全生产(广州)研讨会),《南京城市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决策》获江苏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南京市重大危险源分布的合理性研究》、《南京市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潜势研究》获南京市政府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朱兆华,1969年毕业于南京工业大学,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江苏省安委会专家组综合组负责人,江苏省化工安全专家,南京理工大学客座教授。1982年获南京市劳动模范称号,1989年获全国化工劳模称号,1990年获江苏省科协首届中青年科技奖,1990年被评为全国厂矿工程技术人员先进个人,1991年被命名为江苏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992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1998年获江苏省十佳安全科技工作者称号,2003年获国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发表科技论文50余篇,编著出版学术著作30部,发明实用新型专业10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事故技术分析、应急救援40余次、安全大检查50余次。现任南京兆元安全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邦驰茂元安全技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章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 矿山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四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章 使用有毒物品方面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章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方面的职责 第八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方面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十章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十一章 消防安全方面的职责 第十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章 劳动保护方面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章 工伤保险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十六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职责 第十七章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二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一章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矿山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九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十章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 工伤保险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章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第十九章 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案例 案例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案例二 山西省临汾市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 案例三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 案例四 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案例五 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11.12”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案例六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案例七 吉林辽源中心医院“12.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案例八 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包头“11.21”特别重大空难事故 案例九 江西省上饶“3.17”道路交通黑火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案例十 上海吊装特大事故 案例十一 南京建筑坍塌事故 案例十二 河北邯郸煤矿特大瞒报事故 案例十三 内蒙古“9.23”特大学生伤亡事故 案例十四 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 案例十五 重庆氯气泄漏事故 案例十六 南部电网大停电事故 案例十七 重庆“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十八 海运公司散货轮搁浅沉没事故参考资料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1.1.3 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1.1.4 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1.5 组织事故现场的抢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后记

在长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常常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哪些安全生产职责?这一问题不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关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也非常关心。因此,迫切需要一本全面、系统并有指导作用的相关书籍。作者在徐郭平博士的指导下,用一年多的时间广泛收集、研究各种资料,从安全生产的十七个方面进行分析、归纳,最后编纂成书。该书在编写过程中获得了安全生产专家蒋军成、沈立的帮助,得到了张昕、杜宇、焦永忠、沈文安、葛晓星、杜建权、张伟、苏强、张新建、虞谦等同志的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作者水平所限,书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各位专家和读者不吝指教,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补充、提高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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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由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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