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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概论

赵红梅,刘旭东 上海财大
出版时间:

2008-1  

出版社:

上海财大  

作者:

赵红梅,刘旭东  

页数:

333  

内容概要

  《金融法规概论》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做到内容务实创新、结构新颖独特、体现鲜明的时代气息。本教材适合于高职高专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学习使用,也可作为财经类其他专业本、专科学生以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了解金融法律知识的参考书。金融法规的修订,为《金融法规概论》的编著提供了最新的资料和依据。学习新法规,领悟新精神,编写一部反映最新金融法规研究成果的著作,满足高职高专金融法规教学以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的需要,是我们编写这部《金融法规概论》的初衷。

作者简介

  赵红梅,女,汉族,1964年5月生。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土地学会法学分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第二节 我国金融法概述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第三节 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第五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第六节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第二节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第三节 商业银行贷款的法律制度第四节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规则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解散、破产和终止第四章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保证担保第三节 抵押担保第四节 质押担保第五节 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第五章 证券法第六章 保险法第七章 票据法第八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第十章 期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信托法第十一章 金融租凭法第十四章 金融业监管法律制度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作了原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的业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为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的服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业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一)执行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的业务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律许可的权力范围内,通过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来减少或者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超额储备,达到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创造存款货币的能力,借以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措施。这一工具的核心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可以迅速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增减,这是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最主要原因。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是中央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贷款利率。基准利率的宏观控制作用表现为,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者降低贷款利率,来影响商业银行借人中央银行资金的成本,进而影响借款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的成本,抑制或者刺激对信贷资金的要求,最终导致信贷总量和货币供应量的收缩或者扩张。  3.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贴现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中国人民银行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比率从现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当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提高时,商业银行花费的贴现成本就会提高,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贴现率也会相应提高,这样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要减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可以从调整再贴现利率和调整再贴现条件两个方面来运用再贴现这一货币政策工具。  (1)中央银行调整再贴现率通过多种途径作用于货币供应量。①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贷款的数量,引起基础货币的增加或者减少,进而收缩或者扩张货币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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