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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

杜鹃,陈玲 主编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

2009-4  

出版社: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

杜鹃,陈玲 主编  

页数:

330  

前言

  再保险与原保险相对应,是保险业中重要的一类业务分支。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对于保障保险市场安全,为直接保险公司分散赔付风险、扩大承保能力和巨灾保障功能,并辅助保险市场调控以及强化行业风险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来说,加速发展再保险业,对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经济调控的目标无疑也有重要作用。然而近10年来,尽管再保险伴随我国直接保险的飞速发展而强劲增长,但总体上仍相对滞后,据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报》等发布的数据,2008年全国保险业实现原保费收入9 784.1亿元,而我国中再集团的再保费收入为319.95亿元,仅占保费收入的3.27 9/6,远低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  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再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国保险市场发达与否、安全与否的重要标准,只有增强本国再保险公司的实力,才能够更有效地调控市场,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职能,因而加速发展完善我国再保险业务是现今发展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内容,而这个市场发展的需求也对我们保险教育和理论研究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书即是一本专门阐述再保险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的专业课程教材,内容全面系统,并在传统再保险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对创新型再保险业务的介绍内容,提高了教材的新颖度。

内容概要

本书即是一本专门阐述再保险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的专业课程教材,内容全面系统,并在传统再保险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对创新型再保险业务的介绍内容,提高了教材的新颖度。本书分为十章。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介绍再保险基础理论和再保险合同基本原则,第三章至第五章主要介绍再保险各类主要产品,第六章至第十章主要介绍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监管。本书供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学习再保险理论和实务知识之用,同时也提供给保险业界人士作为参考。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再保险概述 第一节 再保险概念 第二节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第三节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思考题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思考题第三章 比例再保险 第一节 比例再保险方式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思考题第四章 非比例再保险 第一节 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区别及组合运用 第三节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思考题 第五章 创新型再保险业务 第一节 财务再保险 第二节 保险风险证券化 第三节 专属保险公司 第四节 A.R.T.在中国的发展 思考题第六章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第一节 再保险安排 第二节 再保险规划概述 第三节 财产保险再保险规划 第四节 人身保险再保险规划 第五节 巨灾再保险安排 思考题第七章 再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比例再保险的账务处理 第二节 非比例再保险的账务处理 第三节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思考题第八章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再保险经营管理概述 第二节 分出再保险的业务管理 第三节 分人再保险的业务管理 第四节 再保险业务的统计分析 思考题第九章 再保险市场 第一节 再保险市场的形成 第二节 世界再保险市场概况及发展趋势 第三节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 第四节 中国再保险市场 思考题第十章 再保险监管 第一节 再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方法与手段 第三节 主要发达国家的再保险监管制度 思考题附录1 常见成数分保合同样本附录2 常见溢额分保合同样本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再保险概述  第一节 再保险概念  一、再保险的概念  保险公司是以经营风险为核心业务的经济主体。保险公司以自己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为其他经济主体提供保障,从中获取利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保险公司与其他任何企业一样,都有着明确的经济利益目标,即追求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保险公司为稳定财务结构、确保企业价值增值,就必须尽可能地扩大业务规模,使风险能够在时间上和地域上得以较好的分散和平衡。但是,在一定的承保能力(资本金、公积金等)限制之下,过度地扩张业务又可能会严重地危及公司的稳定经营。寻求解决这一矛盾的结果便导致了再保险的出现。通过再保险这样一种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制度安排,直接保险公司不仅可以扩大承保风险的范围,而且可以把超过自留能力的风险转移出去。  再保险(reinsurance)在国际上称为“分保”或“保险的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必须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再保险人与本来的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作为保险市场一种通行的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损失过大而形成对赔偿责任履行的影响。在再保险业务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公司),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人人、再保险接受人、分人公司)。原保险人分给再保险人的风险责任部分称为分出额,自己负责的风险责任部分称之为自留额。分入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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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老师的推荐的,应该属于教科书吧!!!


**了,内容陈旧,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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