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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的司法控制

吴卫军 等 著 吴卫军、樊斌、 等 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1-12出版)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吴卫军、樊斌、 等 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1-12出版)  

作者:

吴卫军 等 著  

页数:

355  

内容概要

  对行政权进行司法控制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命题与基本逻辑,这主要通过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得以实现。《行政权的司法控制:行政诉讼热点问题专题研究》以行政诉讼中关平行政权司法审查的热点问题,如行政法院的构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机关诉讼的构建、柔性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等为研究对象,运用思辨、比较、价值分析等方法对立法现状、立法缺陷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前瞻性的改革构想。

作者简介

吴卫军,男,1974年生,湖北潜江人,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1~1998年,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2000~2003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7月至今,执教于电子科技大学政管学院法律系,期间曾于2007年10月~2008年10月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从事为其1年的访问学者研究工作,兼任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学术及社会职务。近年来,先后在《中国法学》、《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多篇论文曾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转摘》等刊物及ISTP、ISSHP全文转载、转摘或检索;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5项,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6项,出版学术专著9部(独著2部),参编论著10余部。 樊斌,男,1967年生,重庆永川人,法律硕士,高级律师、高级经济师。1990年、2005年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1995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现为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成都分所主任,兼任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民进四川省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民进成都市委常委等社会职务9从业以来,先后在各级法院及仲裁委代理诉讼、仲裁案件200余件,标的总额逾25亿元人民帀;曾先后被司法部、四川省人民政府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维护司法公正 爱心人士”、“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近年来已出版学术论著2部,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行、民争议的竞合及其解决机制 一、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及其竞合 (一)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 (二)行、民争议的竞合 (三)解决行、民争议竞合的必要性 二、域外解决行、民争议竞合情况的考察及借鉴 (一)法国 (二)德国 (三)日本 (四)英国 (五)我国台湾地区 (六)小结 三、我国解决行、民争议竞合情况的现状 (一)历史沿革 (二)立法现状 (三)现有解决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解决行、民争议竞合情况的制度构建 (一)确定行、民争议竞合解决机制应考虑的因素 (二)具体机制之构建 第二章行政法院在中国之构建 一、行政法院概述 (一)行政法院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三、我国构建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现状与问题 (二)我国构建行政法院的理论争议 (三)我国构建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四)我国构建行政法院的可行性 三、我国构建行政法院的模式选择 (一)域外行政法院的基本模式 (二)我国构建行政法院应考虑的因素及模式选择 四、我国创设行政法院的基本构想 (一)行政法院的组织体系 (二)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争议及其处理 第三章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概述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的功能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的应然特征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的理论基础 二、域外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比较研究 (一)相关国家(地区)的立法与实践 (二)小结与启示 三、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立法规定 (二)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存在的缺陷 (三)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存在问题的原因 四、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之重构 (一)重构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的指导思想 (二)重构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之设想 第四章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一、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二)行政诉讼时效的概念 (三)行政诉讼时效的分类 (四)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之内容 (五)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之意义 (六)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之理论基础 二、域外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之比较 (一)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 (三)小结与启示 三、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之现状 (一)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现行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之改革完善 (一)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模式 (二)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原则 (三)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举措 第五章行政诉讼费用制度 一、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诉讼费用与行政诉讼费用 (二)行政诉讼费用的法理基础 (三)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功能 二、域外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比较考察 (一)行政诉讼费用的征收制度 (二)行政诉讼费用的负担制度 (三)行政诉讼费用的救济制度 (四)行政诉讼费用援助与保险制度 三、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三)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立法之总体评价 四、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之设想 (一)设置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具体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特征 (三)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演进 (四)刑诉、民诉、行诉简易程序的关系 二、我国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二)我国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 三、域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立法评介 (一)法国 (二)德国 (三)荷兰 (四)英国 (五)我国台湾地区 (六)小结与启示 四、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构建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模式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管辖法院 (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启动 (五)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证据规则 (六)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与裁判 第七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概述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广度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广度之界定 (二)域外相关立法之评介 (三)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广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审查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的含义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洳陛审查的依据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合理性审查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三)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八章案卷排他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一、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内涵 (二)案卷排他性原则的特征、功能 (三)案卷排他性原则的产生背景及理论基础 (四)案卷排他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二、案卷排他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域外的考察 (一)美国 (二)英国 (三)德国 (四)法国 (五)日本 (六)小结与启示 三、案卷排他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我国的现状 (一)国内立法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四、案卷排他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我国的制度设计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二)立法模式 (三)立法的具体规定 第九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一)证明标准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二、域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评述 (一)大陆法系 …… 第十章机关诉讼在中国之构建 第十一章执行诉讼在中国之构建 第十二章柔性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 第十三章特殊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盐野宏认为公定力存在着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种是指公定力制度对某种行为不产生作用的情形,这种行为如果从表面构成来看与行政行为的效力是相抵触的,但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行政法上的联系,那么这时也不能适用公定力原则来解决该问题;第二种是指当行政行为被认定为自始无效的,当事人就可以此为依据在诉讼中以该行为无效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无效行政行为不存在公定力这一观点广泛地被学说和判例所承认。” 各国由于历史条件、法制背景的不同,在实践中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的方式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我国的诉讼体制结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长,也具有自己的独特魅力。我国的诉讼体制也比较特殊,形式上与日本比较接近,但我国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是统一在一个审判系统内的,因此我国不能完全按照日本的方法来解决诉讼案件,但是日本的做法中有几点可为我国借鉴于构建解决诉讼问题的制度: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存在需要解决的附属问题时,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将案件合并审理,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也要节约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考虑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充分利用其资源。因此将案件合并一起审理,不仅不会损害案件管辖权的完整,还会提高法院审判的效率。 第二,可以通过审判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来解决因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为减少行政诉讼运行中出现的阻力,法律可以作出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如确定特殊的诉讼模式,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并不完全将选择权交给当事人。 (四)英国 英国实行单轨制的司法体制,由普通法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除了传统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外,还受理包括行政诉讼案件的其他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内所有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的法官来审理,不划分行政庭和民庭。英国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他们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救济包括提起一般的诉讼、提起上诉以及请求高等法院根据它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的监督权而对后两者的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这兰种。而这几种法律救济中,司法审查具有核心地位。因为上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当事火就不能通过上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司法审查成为公民或组织权益受到侵害时最多适用的救济方式是因为它是普通法上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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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的司法控制:行政诉讼热点问题专题研究》由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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