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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安体系理论选择及模式研判

王均平,唐国清 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均平,唐国清 主编  

页数:

333  

前言

本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年“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课题(编号:2005HBSTzzYJo19)的最终研究成果,其支持文字包括一系列已经公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众所周知,科学的社区治安体系构建理论应当能够自觉承担探索自身的一般理论或基础理论并指导社区治安治理实践的双重任务。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围绕社区治安防控的“3361”工程,即分析和确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三个主体(政府、警察和社区),三个要素(行为边界、核心资源和社区治安群),六个范畴(价值、结构、资源、效益、策略和生态),一个目标(社区多元和谐要素协调互动,同构安全和谐社区)等,以基础理论、方法理论和部类理论三个板块构建了该成果的基本的理论框架。其中,关于基础理论的内容不是为了解决具体的社区治安治理问题,而是解决社区治安体系构建及运行的基本理论问题,如社区治安体系构建及运行的基本理论范畴、基本原理或规律,以及社区治安关系运行的基本模式。关于社区治安治理的技术与方法理论,是处于基础理论与应用技术之间的中间层面的认识、处理社区治安问题的方法与技术理论,其任务是通过研究社区治安治理的具体实践问题,为社区治安治理提供一般技术、方法、手段和路径。关于社区治安体系的部类理论,则以基础理论和技术与方法理论为指导,以某一部类的社区治安现象及其治理为研究对象,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基类社区治安治理理论与技术。其一,讨论了社区治安体系构建及运行的基本的理论范畴,如广义治安与狭义治安、治安管理与治安行政管理、安全与秩序以及社会治安体系与社区治安体系等范畴,为整个理论构架提供了基本的科学基石。

内容概要

本书为公安部2005年“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课题“中国社区治安体系构建的科学化”的结题成果。编号:2005HBSTZZYJ019。其内容以我国实在的社区治安而不是宽泛的社会治安、以实在的社区治安行动关系而不是抽象的国家政治意识范畴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社区治安体系构建的历史与现状的比较分析,采用行为科学研究范式,综合运用行为科学研究方法,在对我国基类社区及其治安体系构建的典型模式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研讨适用于我国社区治安体系构建的价值理念、理论范畴、基类模型和技术工具,并在这些领域有所突破。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社区治安基本范畴辨析 一、广义治安与狭义治安 二、治安管理与治安行政管理 三、安全与秩序 四、社会治安体系与社区治安体系 第二节 中国社区治安体系构建的历史与现状 一、中国社区治安体系的早期成型 二、一元主体的管控型中国社区治安体系 三、多元主体的治理型中国社区治安体系 第三节 社区治安体系构建科学化的界定 一、构建科学的社区治安治理理论体系 二、构建科学的社区治安治理体制 三、构建科学的社区公众参与机制第二章 课题研究思路及框架设计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价值 第二节 研究的基本思路及技术路线 第三节 课题基本框架设计第三章 中国社区治安体系构建的价值取向及策略原则  第一节 依靠社区民主自治 一、民主社区的概念 二、基层民主深入社区的实现条件 三、社区民主建设促进城市基层民主的发展 ……第四章 社会治安理念的科学选择第五章 社区治安体系构建的主体及其结构科学化第六章 社区治安防控制度平台构建的科学化第七章 城市社区治安体系构建的典型模式研判第八章 农村社区治安体系构建的典型模式研判第九章 旅游景区治安体系构建的典型模式研判第十章 单位社区治安体系的构建第十一章 社区治安治理新论域

章节摘录

社会治理。在今日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有部分学者对治理的本土化进行了思考,如有人认为,“西方治理与善治制度的实践是对公共领域的危机或民主政治衰败做出的拯救性回应。但仍然是以发达的政府——市场制度为社会基础,在西方社会中作为治理与善治拯救对象的政府失败和市场失败在中国还是一个虚拟问题,因为从规范意义上来看,作为现代社会有效地解决群体生活一致性问题的‘政府——市场’制度在中国还有待建立,或者中国目前还处于模拟市场制度及其所需的其他制度的阶段。”上述对治理理论及其本土化的思考对于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具有重要的作用。要想使根源于极端自由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的治理理论发挥应有作用,下述几个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第一,参与主体的合法性问题。西方治理理论同样面对这样的问题,即治理理论同宪法授权的政府体制存在矛盾,如英国政治制度的特征是议会掌握权力,内阁制政府强大,通过选举对社会承担责任。但治理理论却对这种“一中心”权力模式提出质疑,认为从理论上讲,建立统一基础上的国家只能有一个权力中心,但究其实际国家的中心不止一个;而且,地方、地区、全国以及国际层面上各式各样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密密麻麻。同时,治理理论也指出私营和志愿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战略性决策和提供服务,过去由政府垄断的若干职责,部分转由私营者和志愿机构承担,即非政府机构开始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事业甚至战略决策。因此,治理理论面临的第一个困境就是参与主体合法性问题。治理理论要求地方当局和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公私机构共同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在国外,公众强烈要求由他们选举出的市议会组织和控制公共服务,而不是将其交由受委托的单位或私营部门,公众们最为支持传统的管理体制,即由政府承担全部的服务职责,而由受委托的单位、私营部门的供应商乃至由服务行业用户直接经营管理——所有这些都不具合法性。然而,“多中心论”、社会参与本来就是治理理论的核心,况且,在不涉及权力的服务供给方面由私营部门或志愿部门来参与会有更好的效果。更为关键的是,合法性问题不一定就是有和无的问题,还存在多和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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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安体系理论选择及模式研判》为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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