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10-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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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内容简介:《条令》结合公安机关的特点,细化和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并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量纪标准,为依法、有效地查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2010年4月21日公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附: 依法从严治警的有力保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自6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负责人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 条令》答记者问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简洁明了,说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