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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释义和适用

郭华,王进喜 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7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郭华,王进喜 主编  

页数:

302  

内容概要

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规定的宗旨和依据]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 第二条 [证据裁判原则] 第三条 [程序法定原则和客观全面原则] 第四条 [证据质证原则] 第五条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明对象]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1.物证、书证 第六条 [物证、书证审查判断的内容] 第七条 [案件事实存疑时的处理原则] 第八条 [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第九条 [瑕疵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规则] 第十条 [物证、书证的辨认、鉴定规则]2.证人证言 第十一条 [证人证言的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证人证言的排除] 第十三条 [不可补正的瑕疵证人证言] 第十四条 [证人证言的补正] 第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与证人证言运用] 第十六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3.被害人陈述 第十七条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十九条 [非法取得口供的排除] 第二十条 [程序违法的口供的排除] 第二十一条 [瑕疵讯问笔录的补正]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方法]5.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的排除]6.勘验、检查笔录 第二十五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排除]7.视听资料 第二十七条 [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八条 [视听资料的排除]8.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第三十条 [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 第三十一条 [情况说明类材料的审查判断]三、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 第三十二条 [证据证明力综合审查判断] 第三十三条 [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 第三十四条 [供述、指认的印证] 第三十五条 [特殊侦查获得证据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 [酌定量刑情节的审查] 第三十七条 [特殊证据的采信] 第三十八条 [存疑证据的补证、核实程序] 第三十九条 [法定量刑情节的审查] 第四十条 [被告人年龄的认定] 第四十一条 [时间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规定的宗旨与依据] 第一条 [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条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条 [审查逮捕、起诉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第四条 [非法供述证据提出方式] 第五条 [非法供述证据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启动非法供述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 第七条 [供述合法性存疑的证明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存疑供述庭外核实程序] 第九条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延期审理] 第十条 [审前供述的提供] 第十一条 [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第十二条 [非法口供审查的二审救济] 第十三条 [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明] 第十四条 [非法物证、书证的补证和排除] 第十五条 [时间效力]附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 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 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章节摘录

惩罚犯罪是社会普遍正义的要求,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现代诉讼理念要求,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要做到惩罚和保障并重。在死刑案件中,这一价值理念尤为重要。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等原因,我国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刑讯逼供、诱骗取证等现象时有发生;被告人的辩护未能充分予以保障;疑罪从无、刑疑从轻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因此,在死刑案件中,公安司法机关必须要兼顾惩罚和保障的职责,在影响死刑适用的事实和证据认定上,一定要依法取证,合法采证,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辩权得到充分的行使,对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要坚持疑罪从无或刑疑从轻的指导思想,严格控制死刑尤其是谨慎地适用死刑,以免因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正是基于此目的制定的。(二)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规定是本规定制定的宪法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没有作较大修改。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充实了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但有关刑事诉讼的证据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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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的释义和适用》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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